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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发现时,母女三人漂在河面,手部被绳带缠住。
据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警方通报,5月12日晚,岳西县天堂镇女子王某某带她两个女儿外出,当晚11时40分许,王某某用从家中携带的绳带,将两女儿与自己缠缚后投河溺水身亡。
5月13日上午9时许,三人的遗体被发现漂浮在天堂镇衙前河水面上。临近的东山大桥上,站着王某某的丈夫、姐姐和小姨等家人。他们从12日晚开始搜寻三人,但没有找到。
根据警方通报和媒体报道,这对夫妻已离婚近三年,一个女儿8岁,一个女儿2岁,丈夫经营着一家眼镜店,妻子是全职太太。新京报记者联系了王某某的姐姐、弟弟和姨妈,他们向记者还原了事发前后的经过。
“她带孩子走了”
5月12日晚11时10分,正在睡觉的王晓丽(化名)被电话吵醒,妹夫储某某打来告知她王某某不见了,“她带孩子走了,找不到人,电话也不接。”
王晓丽挂了电话,立刻打给妹妹,反复打了好几次,妹妹终于接了电话。“你在哪里,什么时候回去,(要)我来接你不?”王晓丽问。“她在电话里说,不用接,她跟对象吵架了,心里不爽,出来散散心,等下就回去。”妹妹说完便挂了电话。晚11时40分左右,王某某给姐姐回了一条微信,“没事,我等一下就回去。”王晓丽再打过去,电话那头的嘟嘟声变成了关机提示音。
王晓丽预感事情不对,连忙通知家人。她住在妹妹家隔壁小区,小姨住妹妹家对面小区,在老家的弟弟也在赶来。他们三人奔走在家附近的街道,仔细搜寻。
警方调取的监控显示,13日0时20分,丈夫储某某从家出发,开始找人。
凌晨1时许,王晓丽遇到储某某,责问他妹妹离家的原因。“他说他把房子卖了,让我妹妹和女儿搬走,不搬的话,要交20万违约金。妹妹可能因此被气走。”王晓丽说。
众人一直找到凌晨4时许,便各自回家。第二天早晨9时许,王晓丽接到警方电话,说找到了母女三人的遗体。
小姨和姨夫比王晓丽更早得知消息,13日早上,他们在路口看到一辆警车驶过,警笛呼啸,小姨预感不对,和姨夫调头跟上去。来到事发地附近的东山大桥上,听到围观者喊,“在水里边。”小姨走上桥看到,储某某正趴在桥中央栏杆上。
向水面望去,远远看到母女三人漂着,“像被什么东西缠在一起。”
小姨说,在遗体发现前不到一小时,她正好在路上偶遇储某某,储某某跟她说,12日晚11时30分许,他也打通了王某某的电话,但接电话的是大女儿,“爸爸救命”,她说完便挂断,通话持续6秒。
王某某家人说,13日后家人再也没见过储某某,电话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记者多次拨打其电话,也显示关机。王晓丽告诉记者,储某某经营的眼镜店已经闭店。
家人不知道两人已离婚
据媒体报道,岳西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王某某和储某某已于2020年离婚,但之后仍在一起生活。直到事发后,家人才从警方处得知王某某已离婚,此前他们从未从王某某口中听说此事。
因居所邻近,王某某、王晓丽和小姨经常一起带孩子在附近玩耍。小姨回忆,去年的一天,外甥女提起过储某某,“储对她说,‘咱俩如果不过了,一人带走一个孩子,老大给你,老二留给我。’他说会把老二送回老家,让他母亲带。”
王晓丽曾听储某某提起过夫妻俩的协议内容。其中一条是,婚后两人共有的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全归储某某。王某某答应在离婚后继续待在家里照看小孩,储某某则每月给母女2500元的生活费。王晓丽推测,签离婚协议时,妹妹应该是刚生完小女儿,还在坐月子。
王晓丽告诉记者,警方从妹妹手机中调取的支付记录显示,“都是平时买菜花的小钱,从来没有什么大的支出。”在王晓丽记忆中,妹妹唯一一次提到经济困难,是为了孩子。看到网上说,擦身体乳可以缓解皮炎,可一瓶身体乳要几百块。“妹妹感叹,如果自己可以上班,就能挣钱买给女儿用了。”
5月12日中午,小姨正在午睡,被电话声吵醒,是外甥女打来的,邀请她去家里玩。小姨答应了,准备出发时,她发现有双打算洗的鞋子没洗,便想着洗完再去。十几分钟后,小姨看了眼手机,外甥女发来信息说,她睡觉了,不要来了。小姨便没去。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王某某和储某某在家中发生了什么,目前还不清楚。可以确定的是,当晚11时40分许,王某某用从家中携带的绳带,将两女儿与自己缠缚后投河溺水身亡。
新京报记者 丛之翔 编辑 刘倩 校对 陈荻雁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徐春想 郝丽萍
“婚离了,我也解脱了。”拿到判决书的吴婷(化名)如释重负地对承办法官黄爱国说道。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对男女结婚2个月之后便闹离婚。然而,男方同意离婚的前提是退还13万元彩礼。
丈夫婚后屡次出轨,不知悔改
2018年初,吴婷和张斌(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恋爱长跑4年后,吴婷和张斌进入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为了娶她,我们家专门给了彩礼。”张斌称,他们家按女方当地的习俗给了吴婷含三金、见面礼等在内的彩礼共计18万元。
两人于2022年2月踏入了婚姻的殿堂。
但是,令人没想到的是,原本幸福的婚后生活,却因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结婚后,我也发现他有许多不良恶习。”吴婷说。
据吴婷描述,婚后张斌沉迷赌球,甚至欠下了高达50万元的债务。更令她不能容忍的是,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张斌在网上与多名女子玩起了暧昧,“他在抖音上想与他人发展为情侣”。后来,吴婷居然发现丈夫与其他女子在外开房的记录。
2022年4月,也是两人结婚仅仅2个月之后,吴婷一怒之下向张斌提出离婚。两人到蔡甸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由于在离婚冷静期内,张斌为挽回夫妻感情多次央求吴婷撤销离婚申请,并向吴婷出具保证书。张斌在保证书内向吴婷承诺,“要好好工作,不再赌球”。
“我也是想为我们的未来‘赌一把’,”吴婷又想起自己与丈夫历经四年的感情,便撤回了离婚申请。
然而,张斌并没有践行自己的承诺。吴婷很快就发现张斌与其他异性在微信上聊天甚至相约“开房”。此外,工作上仍然“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从这一刻起,我对我们的婚姻彻底死了心”。
2023年3月底,吴婷向蔡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斌离婚。
庭前调解,夫妻俩和平分手
“张斌也同意离婚。”收案后,经承办法官黄爱国庭前立即与两位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对离婚纠纷进行了详细了解。2022年8月,两人再次争吵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俩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已属‘死亡婚姻’”。
“要离婚可以,但至少要退还13万元彩礼。”张斌口气强硬地说。当时为了与吴婷结婚,张斌的父母拿出5万元的积蓄并从亲戚处借款13万元合计凑了18万元作为彩礼送给了吴婷。“谁也没想到双方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离了婚。”
在起诉离婚之前,吴婷与张斌就多次自行协商彩礼款退还问题,但均未果。“甚至我们的父母及亲戚也牵涉其中,两个家庭之间的恩怨愈演愈烈。”吴婷说。
据黄爱国回忆,就在庭前调解当天,双方当事人刚一见面便开始争吵。“加上张斌父母与吴婷亲朋的‘助阵’,调解现场吵成‘一锅粥’。”
因此,承办法官只能选择“背对背”进行调解。刚开始的调解并不顺利。张斌表示,除了18万元彩礼,他还贷款给吴婷买了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车。“婚后共同生活没几天就付给她28万余元,我岂不‘亏大了’?”张斌坚决要求吴婷返还13万元以偿还其父母向亲戚借的彩礼款 。
而另一边吴婷也很委屈,数次红了眼眶,她讲述两人结婚后,张斌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家里的开销主要由她承担。面对丈夫的背叛,过去的一年里她的委屈和压力无以言表。“彩礼款大部分已经用于筹办婚礼、购置家具家电及家庭生活开支,”吴婷表示她只能把婚后购置的轿车分给张斌。
吴婷的主张遭到了张斌的反对。由于他现在急于偿还借款,并不想要轿车。
为兼顾双方利益,有效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黄爱国耐心说服吴婷返还彩礼款,并综合彩礼数额及家庭经济水平、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本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就返还数额反复与双方协商。
经过3个小时的调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吴婷自愿当庭返还张斌彩礼8万元,婚后购置的轿车归吴婷所有,贷款亦由吴婷偿还。同时,张斌也对结果表示满意。吴婷和张斌又重新添加了对方微信账号。
法官释法:返还礼金需均衡男女双方的利益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从社会常理和风俗习惯来讲,一般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彩礼(礼金、贵重物品等)的主要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形成稳定、长期的共同生活。
若一方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办理结婚登记后确未共同生活(此处的“共同生活”应理解为夫妻双方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一起负担夫妻义务、家庭职责,形成长期、稳定的生活状态),或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则给付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可同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也可向法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但若经过长期共同生活,彩礼大多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就有悖于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序良俗。
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数额及家庭收入水平、彩礼的实际用途和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离婚的具体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习惯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数额,以兼顾、均衡男女双方的利益,彰显公平正义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提醒,彩礼重在“礼”而非“财”,婚姻不能成为敛财的一种方式,彩礼给付要以自愿为原则,法律严禁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就给付方来说,给付彩礼时要结合自身家庭经济情况量力而为,不要让高价彩礼成为日后生活的沉重负担,避免离婚时再因返还彩礼引发纠纷,“情伤”再添“心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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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离婚多少年,离婚后发现婚内对方隐匿的财产,可以在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的三年内起诉分割。
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男方不能证明离婚时女方知道这套房屋的存在,那么法院会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不受离婚多少年的限制。杭州离婚律师用一个案件来说明。
案件情况
男女双方在2004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婚生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男方定期给付女方抚养费和教育费;
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
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
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
2014年,女方在要求男方根据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时,发现男方现住房是其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男方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女方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男方辩称:女方的起诉期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01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女方,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
判决后,男方、女方均不服,都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对于男方所提的女方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男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女方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女方表示其作为婚生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诉男方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
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法院参照女方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法院结合男方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折价款一百余万,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这类案件的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更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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