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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怎么支付子女抚养费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按照《婚姻法》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费一直要到孩子18岁,但是孩子的教育费用要到他学业完成为止,这就要看你们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的谅解协商的程度,是不是要出孩子的教育费,要是有就要出到孩子学业完成为止。
1、抚育费的给付时限,通常至娃儿十八岁为止。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通常生活水平的,爸妈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娃儿有下列情形之一,爸妈又有给付本领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本领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本领,但其收入不够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本领和要求的。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如子女抚养年龄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国家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具体的问题分析自己可以依据有关的规定进行权益的维护,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总会有部分人员对于孩子的利益忽视不见,因此国家的有关法律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较为严厉,所以自己应该积极履行义务。
男女双方在经历了爱情的磨合与成长之下,会将原本的感情升华,从恋人演变成亲人,从两个人变成一个家庭,而结婚就是对一个家庭体系建立的一种认可与合法性,但是结婚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新人对婚姻有足够的认真,具备了完善的责任与义务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结婚领证,并不是什么样的年纪都可以领证的,今天就带大家来分享一下,结婚的法定年龄与领证要求~
一、全国结婚的法定年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中国大陆男性结婚年龄不得低于二十二周岁,女性结婚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这个是对男女双方年龄要求的最低底线,基本不能低于该周岁领取结婚证的,也就是说,就算两情相悦,在早期就萌芽了爱情,想要结婚,也需要达到一定的法定年龄才算是有效的婚姻保障,目的是希望男女双方有足够的时间成长,懂的承担家庭的责任与担当,旅履行夫妻应有
的义务,在具备责任意识的情况下,对社会与家庭才是最好的合法保护
不过,当然,在一些例外的民族自治区,对于结婚的法定年龄也有着一些特殊的权限,一般男子满二十周岁,女子满十八周岁就可以合法结婚,主要针对一些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为主哦
二、全国结婚领证的要求
1、满足结婚法定年龄
2、男女双方为自主愿意结婚,并非逼迫强求的婚姻,拒绝一切外来干涉
3、男女双方无任何直系血缘关系,并且三代内无任何旁系血亲关系存在
4、男女双方均为单身状态,未婚、离异、丧偶者可合法领取结婚证,已有配偶者不可重婚
5、结婚双方当事人需共同亲自前往当地常住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处,携带完整的证件信息,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申请,证件包括了: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常住户口本原件(集体户籍证明)、三张二寸的免冠彩色证件照、当事人个人婚姻状态证明(各别城市需要)、婚检证明(非强制需要,根据个人需求)
6、当事人双方前往当地民政局或者婚姻登记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信息,并且在下方签字
7、双方提交申请书、材料证明,供民政局或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审核,核查是否允许登记
8、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符合要求规定的情况下,发放新人双方结婚证书,若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机构工作人员将发放书面信息,告知无法办理的具体原因
特殊要求:
在早期国家取消了婚检的强制要求,所以目前的结婚领证是不需要做婚检的,但是对于新人双方的健康问题保障,小编建议大家可以提早在网上预约,去一些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查,这样可以确保两位新人的身体健康程度,为之后建立新家庭做一份保障,是对自己也是对双方的一种责任,在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能孕育出更好的新生命。(来源:南大港普法)
原标题:应对老龄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将男女法定婚龄调整至18岁
40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人如何安度晚年? 收养之后怎么来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 多大结婚才合适? ……
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一向都是社会高度关切的热点,讨论也都是十分热烈。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是牵动各方神经。
6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目前的草案在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与此同时,也对草案二审稿提出了多方面的完善意见。
建议增设专章强化完善监护制度
据全国老龄委2016年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大概有4063万人,占老年人人口的18.3%,对失能老人采用一般的委托代理制度难以满足需要。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建议增设监护专章,尤其是要增加对失能老人的监护规定。
在韩晓武委员看来,尽管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已经作了概括式、框架式设计,但还缺乏可操作性,应考虑增设专章作出具体规定。“在婚姻家庭编设立监护一章,应包含成年人监护和儿童监护两方面内容。这里所说的成年人监护,主要是指成年人因疾病、残疾、年老或其他原因而针对特定事务或在特定期间内不能处理而所需要的监护。监护并不只是未成年人需要,成年人同样也有这个问题。特别是随着我们国家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在立法中处理好这个问题已经十分紧迫。因此,建议婚姻家庭编能够认真研究并对监护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作出规范。”
“明确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监护义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对第八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或监护的义务”。她的理由是:目前民法总则把被监护人的范围限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明确把智力、体力衰退的老年人包括在内。将这个特殊群体纳入监护制度进行调整,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目前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很有必要。
谢广祥委员也建议增加监护一章,对监护法律关系予以规定。“监护不但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还包括对丧失自理能力老人的监护,在这方面要有比较详细的描述,现在社会上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监护未成年人是家庭应该承担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是亲权的补充和延长。现在不少社会问题,比如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等等,实质上是家庭监护出现了缺位。”左中一委员说,现在看,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父母监护的具体内容比较少。建议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对监护的相关内容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建议增加收养后评估监管法律规定
审议中,围绕如何进一步完善收养法律规定,多位委员也提出了不少建议。
刘修文委员建议建立收养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机制,发现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时,帮助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同时,处理好事后监管与保守收养秘密的关系。
“建立评估制度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被收养人。”朱明春委员也建议加强收养后的评估和管理。“收养之后的初期一年,由收养关系登记批准机构对收养关系进行评估,这样能够保护被收养人的合理合法权益。比如,评估收养人的人品、经济条件是否合格,是否符合收养条件的需要。”
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朱明春还建议适当放宽年龄差距的限制。“现在独身者,自己选择独身或者离异的人越来越多,教育水平提高、教育年限延长了,如果要求差40岁以上,就意味着到退休只剩下20年了,收养的孩子可能退休的时候他还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教育,65岁了孩子才20几岁,大学还没有毕业。收养年龄当然是很重要的条件,但不一定非要强调年龄相差40岁。”
对此,江小涓委员则主张在“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后面加一条“被收养者父母事先同意的收养者除外”。“因为实际情况经常是收养人是父母信任的朋友。”
此外,刘修文还建议进一步细化涉外收养相关规定,在收养关系解除相关条款中,增加对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在我国,一般选择对未成年被收养人保守收养秘密,但是不能排除被收养人了解相关情况和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一旦被收养人有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如何提出、向谁提出诉求、要经过什么程序、有哪些救济途径等,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
建议大幅降低男女法定结婚年龄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规定男女婚龄均为20周岁。1980年婚姻法将法定婚龄提高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此次草案二审稿维持了现行婚姻法婚龄的规定。审议中,法定婚龄成为热议的焦点。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大幅降低法定婚龄,改为男18周岁、女18周岁。
“法定婚龄已经到了该大幅度降低的时候了。”张苏军委员指出,从2013年到2018年,我国连续5年婚姻登记人数逐年下降,今年一季度进一步下降6.7%,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出生人口下降、老龄化上升。尽管放开了二孩,但是二孩出生的增加远远顶不了一胎出生的下降,这一现实情况还将是长期趋势。
在张苏军看来,婚龄问题是中华民族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当中最大的“灰犀牛”,应该予以高度重视。“降低婚龄不可能直接扭转婚姻人数下降和老龄化上升的趋势,但是这是一个正调节的方向,配合其他一系列降低抚养成本、鼓励生育的政策,是能够逐步解决问题、扭转趋势的。”张苏军说。
张苏军认为,目前年轻人的营养条件、生活环境、信息采纳、文化水平各方面都得到了很大提高,成熟度和当年相比大幅度上升,这为降低婚龄提供了坚实的客观基础。而且婚姻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婚龄理应和成年相对等,有完全民事能力时就有权选择结婚或不结婚。“应该还婚姻权本来的基本民事权利的属性,赋予其更大的自由选择范围。降低婚龄不但是对基本民事权利的扩权,也和民法总则中关于成年的年龄规定相一致。”
据王超英委员介绍,目前,丹麦、美国、波兰是21周岁和18周岁,瑞士、越南是20周岁和18周岁,法国、德国、俄罗斯男女都是18周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是18周岁、16周岁。韩国是18周岁和16周岁,但是不满20周岁结婚要经父母同意,台湾地区也是18周岁和16周岁,有的非洲国家更低。他建议从我国人口形势考虑降低法定婚龄,比如说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或者还可以更低一点,对此需要认真研究、论证和测算。
多位委员还认为没有必要在婚姻年龄上作男女的区别,建议将男女的法定婚龄进行统一,以体现男女平等。“以前规定男大两岁是因为女性发育比较快,以及考虑到男性对于家庭的抚养责任等等。随着条件的变化、发育的提前,这两岁已经没有意义了。”张苏军指出,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来说,有的时候好像是保护妇女的一些条件,其实是某种程度的逆向歧视。
对此,那顺孟和委员表示同意。“现在女子平均寿命要长于男性平均寿命,从平均预期寿命来看男女一致起来更好。”
离婚后如何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及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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