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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离婚前房子被卖(离婚前房子被卖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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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19: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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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朝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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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婚离了房子却卖不掉,房产咋分?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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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真离婚”,男子将房产赠前妻,前公媳争200万房产

77岁的刘福来,手里拿着铁锤,将自家屋顶的瓦片砸得七零八碎,口中嚷嚷着:“赶也不走,骂也骂不走,我不能住,你也别想住。”


一年前,刘福来的三层楼房被通知要征收,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将分得200万的补偿款。


按理来说是好事情,可是刘福来的儿媳王慧并不同意,还说这个房子是她的,她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假离婚”变“真离婚”,男子将房产赠前妻,前公媳争200万房产

从那时起,住在三楼的王慧,就经常将脏水和垃圾直接从三楼往下倒,搞得住一楼的刘福来根本不能正常生活,只好带着二婚妻子住到了小女儿家。


王慧的过分行为,让刘福来恨得咬牙切齿,这个房子明明是他在1997年建成,而王慧则是2003年才嫁给他的儿子,无论如何房子都不可能属于王慧。


为了证明房子是自己的,王慧拿出了所有的证据,支付给小姑子10万元的收据,和一份200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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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王慧拿出了离婚协议书,刘福来顿时吃了一惊,因为他根本就不知道,儿子和儿媳早在2006年就已经离婚。


而且在离婚协议书上,儿子刘志竟然把家里的二楼赠送给王慧,这事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他不允许。房子是他的财产,任何人都不能分。


刘福来还回想起来了,在2013年家里的鱼塘被征收,分得75万元却全在王慧的手中,他当时想着反正是一家人,也没有去过问。


但现在想来,那时候两个人已经离婚,这钱就相当于给了外人,刘福来真是越想越气,拿着铁锤就把家里打砸了一通。


看到这种情形,王慧也是愤愤不平,她和刘志离婚时就协商好,房子归她所有。

“假离婚”变“真离婚”,男子将房产赠前妻,前公媳争200万房产

几年前,刘志已经从家里搬了出去,她能让刘福来一直住在一楼也算是仁至义尽。


谁想知道房子征收后,刘福来就把楼梯扶手拆除,门锁也全部砸坏,屋顶的瓦片敲碎,连电线和水管都切断。


其实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为了逼她和一双儿女离开,然后独自占有200万的征收款。


奇怪的是,作为始作俑者的刘志,却对前妻和父亲的争执,选择不插手不参与。


当初为何瞒着父亲离婚,又擅自将父亲的房子分出去,刘志云淡风轻地解释:“离婚的时候,必须要求要立协议才能离婚,我也没想到现在房子会征收。”

“假离婚”变“真离婚”,男子将房产赠前妻,前公媳争200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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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原因,刘志并没有说明,当时房子只有两层,第二层确实是他约定好分给王慧和两个孩子住的。


至于2013年征收的那个鱼塘,是刘志在结婚前问妹妹刘琴借了5万买下的,当时补偿款分得75万,就还给了妹妹10万。


那时候,刘志刚好和王慧打算复婚,他就把剩余的65万交给了王慧,可是钱到手后王慧却反悔了。

“假离婚”变“真离婚”,男子将房产赠前妻,前公媳争200万房产

后来,为什么没有把65万要回来,也是有迫不得已的原因。


自从2006年离婚后,刘志就没有为两个孩子支付过一分钱,所以这个65万,算是给孩子的抚养费补偿。


现在房子征收,刘志也不想管,两边都是他的亲人,分给谁都可以,分给王慧就等于分给两个孩子。


看着哥哥不作为的做法,妹妹刘琴并不赞同,房子的宅基地是父亲的,如何分配应该由父亲说的算。

“假离婚”变“真离婚”,男子将房产赠前妻,前公媳争200万房产

当初建房时,刘琴出了大部分的钱,为的就是让父母住得更加舒服,现在母亲已经不在,她不能眼睁睁看着父亲被欺负。


在此之前,刘琴就和大姐说好,两姐妹不会争娘家的财产,父亲和继母也可以在她家里住一辈子。


但是这个房子,是父亲一辈子的心血,属于他的部分就应该还给他,他求的只是合理的分配,并不是说全部的征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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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刘琴的诉求,王慧坚决地认为,房子是属于她和孩子的,她要的不是钱,而是一个家。


2003年,王慧和刘志结婚,婚后两年时间,王慧生下了一儿一女,仅靠刘志一人的工资,根本无法支撑一家四口的生活。

“假离婚”变“真离婚”,男子将房产赠前妻,前公媳争200万房产

于是在2006年,小姑子刘琴就提出,王慧可以到香港帮她打工,她在香港经营着一家卖手表和包包的店铺,收入非常客观。


不过在当时,想在香港长期工作并不容易,需要取得长期居留证,然而王慧的条件并不符合。


刘琴表示,可以通过和香港人假结婚的方式留在香港,她就是这样在香港生活下来的,有专门为此服务的中介,签订三方协议,不会有后续麻烦。


由于是自家妹妹,刘志也表示没有问题,就这样,王慧和刘志办理了“假离婚”,到香港和别人登记了“假结婚”。

“假离婚”变“真离婚”,男子将房产赠前妻,前公媳争200万房产

然而几个月后,王慧回到家里看孩子,推开卧室门后,她却看到刘志和一位陌生女人睡在床上。


那一刻,王慧心都碎了,为了这个家她辛苦在外赚钱,刘志却在家里与别人快活。


没想到刘志毫无羞耻之心,他理直气壮地说:“我们早就离婚了,我当然可以找别人。”


就这样,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一场“假离婚”就变成了“真离婚”。


为了孩子,两个人离婚不离家,王慧继续在刘琴的店里工作。直到2009年,刘琴要去广州发展,王慧才回到了家中。


刘琴说她做生意急需用钱,需要把鱼塘卖掉。王慧提出,她如今也要在家生活,与其把鱼塘卖给别人,不如直接卖给她。

“假离婚”变“真离婚”,男子将房产赠前妻,前公媳争200万房产

后来,王慧就以2万元的价钱,把鱼塘从刘琴的手中买了过来。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13年鱼塘被征收了,获得了75万的补偿款。


这时候刘琴不干了,她表示要分钱,王慧就问她:“你要是卖给别人,你能不能要到钱呢?分钱给你也可以,你给我个理由。”


刘琴说道:“建这套房子一共是8万,我是出了钱的,你给我5万就行。”


王慧表示:“可以,我给你10万,以后房子跟你们任何人都没有关系。”

“假离婚”变“真离婚”,男子将房产赠前妻,前公媳争200万房产

所以在王慧看来,现在整栋房子就是她的。


剩下的65万元,她并没有乱花,除了把房子加盖到第三层,就是用于儿子和的学费和生活费。


从3岁到18岁,刘志就没有给过抚养费,如果不是这笔钱,她根本无法养活两个孩子。


现在房子要征收,她并不同意,她只想把房子留着,将来给孩子结婚生子,一家人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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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年来,在刘福来的破坏下,房子已经不适宜居住,他也不想再继续居住,但是一直住在女儿女婿家也并不合适。


今年他已经77岁,二婚妻子才59岁,他自己没有房子,儿子也没有房子,以后的生活该怎么办呢?所以他只想尽快拿到征收款另外买房。


就房产分配的事情,刘福来咨询了律师。


律师表示,由于宅基地登记的是刘福来的名字,刘志在离婚协议把二楼赠与王慧的行为无效。房子一层和二层,是刘志婚前和刘福来所建,补偿款就属于父子俩共同所有。


房子的第三层,是王慧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所建,该层的补偿款属于王慧和刘志共同所有。刘福来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


可是征收办的工作人员却说,刘家的这栋楼房,并不是非拆不可的状态。

“假离婚”变“真离婚”,男子将房产赠前妻,前公媳争200万房产

由于产权也不是一个人说了算,所以为了避免纷争,只有在所有人达成一致拆除意见后,200万的征收款才会下发。


王慧提出,如果按照人头分配,她可以接受,她、刘志、一双儿女、刘福来,5个人分,每人分40万。


刘福来并不同意,宅基地是他的,第一层也是他的,第二层不可能全部给王慧,一共200万的征收款,至少要给他80万。


最后,王慧表示:“法院见。”


结语


整件事来看,责任最大的在于刘志,当初在婚姻中犯错,却拿着父亲的房产去弥补。


现在父亲与前妻因房产发生矛盾,又以无所谓的态度置身事外,这种不负责不作为的做法,简直不可理喻。


无论作为儿子还是丈夫,父亲还是男人,刘志都是一个不合格的人。


站在刘福来和王慧的立场,他们又有什么错呢,不过是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罢了。


要记住,世上从来没有“假离婚”,离婚证是真的就是真的,如果非要通过这种方式,就要做好最坏的打算。问问自己,是否能接受?

儿子先于父母离世,生前将父亲赠与的房屋变卖,卖房款该如何继承?

父母为了能让子女今后更好的生活

往往会赠与他们房屋等大额财产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小江名下的100万元存款系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小江去世后,该100万元存款应作为遗产由张某、江某、李某继承。这100万元存款系小江出售安置房屋所得,小江拆迁安置前的房屋系其父江某无偿赠与给小江,父母在孩子成年后赠与孩子财产多是基于让孩子能据此成家立业,从而有更好的生活,将来也能更好的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小江去世后,江某赠与财产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同时考虑到三名继承人对小江尽抚养义务的具体情况、小江生前与张某共同生活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江某应多分部分份额,李某应少分一些。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江某继承70万元,张某继承25万元,李某继承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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