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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结婚之后
两个人就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
而房产在婚姻中尤为重要
很多夫妻由于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离婚时要对财产进行分割
而夫妻财产分为共有与个有
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会分割
那么婚前买的房子
是共有的还是其个人所有的
离婚后归谁呢
下面我们共同了解一下
检察官普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婚前一人出资买房,如果在结婚前已还清贷款或者是全款买房,并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均视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前一人出资买房,但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方个人所有,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三)婚前一人出资买房,出资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申请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如不能达成协议,则房屋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结婚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由于金钱不同于房屋、车辆等,属于种类物,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区分婚前存款与婚后存款将是一件必须要做的工作。只有将婚前存款有效区分出来,才能避免在离婚时被对方分走的结果。本离婚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涉及此类问题的案件作为例子为大家分析一下:
案例一:
男方婚前有股票账户用于炒股。结婚时,其股票市值约为100万元。婚后,其继续炒股,并累计转入婚后收入50万元。经过无数次买入与卖出,有赚也有赔。现股票市值仅剩90万元。此时,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分割上述全部股票及关联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对此,男方反对。其理由是:自己婚前股票市值是100万元,婚后仅投入夫妻共同财产50万元。婚前财产投入明显高于婚后的投入。因此,请求法官按照婚前与婚后投入资金比例——2:1确定婚后股票价值,即婚后部分的价值为30万元。此30万元的价值为真正的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以获得一半的补偿——15万元。
对于上述男方的主张,法官并没有采纳。理由是:经过核查,男方在婚后将变卖股票所得资金通过相关联的银行账户多次取出,与此同时也多次注入资金。鉴于金钱为种类物,男方的操作方式早已将其婚前资金与婚后资金相混同,无法区分。男方也无证据证明其中哪些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法院最终将截至离婚时剩余的股票及关联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平均分割。男女各得45万元。
案例二:
男方婚前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0万元,婚后该理财产品到期。到期后,男方又将这笔资金连同收益共210万元直接办理的大额存款。离婚时,该大额存款也已到期,但是截至离婚时男方并没有动用,目前这笔约为220万元的存款仍然在其账户内。对于这笔钱,男方仅凭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单便轻松证明了全部资金的来龙去脉。由于本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理财产品购买于婚前,婚后并未有经营行为。此后,男方又将这笔婚前财产及获利全部转为定期存款,所获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亦非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官认定全部资金均为男方个人财产。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离婚时能否拿出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资金流向将是您在离婚时能否拿回婚前个人财产的关键。在第一个案例中,当事人混同了婚前与婚后财产,因此在离婚时无法拿回其主张的那部分婚前个人财产。而在第二个案例中,男方对自己婚前个人存款的操作清晰明了,所提出的证据也关联一致,因此其在离婚时成功拿回了自己的财产。
如果在婚后全部用一方个人财产买房,而且登记在对方名下,这算是赠与给对方一半吗?离婚时按个人财产分割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下面律师用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
【案情简介】
李军和王颖2011年10月左右相识,在2011年10月24日就登记结婚。2011年10月30日,李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花费84.55万元购买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一套房屋,此外,李军还支付了监管费用、税费、维修基金等费用3万多元。但房屋登记在王颖名下。
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双方逐渐出现矛盾。李军曾经起诉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要求和王颖离婚,双方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下和好。2012年9月,李军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和王颖离婚。由于金水区的房屋都是花费自己的婚前存款购买,由自己的银行卡支付,所以李军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
王颖主张自己前期给了李军28万元的现金,通过李军的账户转给了原房主,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她还主张房子的税、装修费用是自己支付,并且发票也在自己手中。
诉讼中,李军认为房子现值80万左右,王颖认为房子现值90万左右。
那么,本案中房屋到底是李军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李军婚前个人财产;二是李军把房屋登记在王颖名下的性质,是李军对王颖的赠与吗?
一、涉案房屋是李军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结婚后购买的房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颖之所以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因为房屋是在双方结婚后购买。李军主张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李军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否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颖主张自己给李军28万元现金用于购房,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李军则提交自己的婚前银行卡,证明结婚前银行卡尚有余额87万元,还提交双方的谈话录音、短信沟通记录证明王颖认可涉案房屋全部是用李军的婚前存款购买。加之涉案房屋是在双方结婚后不到一个月内购买并全额付款,房款是李军的婚前个人财产,上述存款转化为房屋,是财产形态的变化,不改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即涉案房屋属于李军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李军把房产登记在王颖名下是对王颖的赠与吗?
在生活中,因避税、买房资格限制等多种原因,把自己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情况很多。认定赠与成立需要证明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仅依靠房屋的登记情况推定赠与的存在。在本案中,虽然李军把自己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了王颖名下,但并没有将房屋赠与给王颖的意思,王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军有过赠与的意思。所以,不能单单通过房屋的登记情况认定李军将房屋赠与给王颖。
有的人可能会问,《民法典》司法解释不是规定当事人约当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如果过户登记完成,就不能再撤销了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这一条适用的前提是夫妻一方明确约定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双方有赠与协议或者其他的表明赠与的约定存在,如果赠与的一方没有按约定履行房产过户手续的,视为撤销赠与。本案中,李军对王颖没有赠与的意思,所以双方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律师也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夫妻一方要把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另一方,受赠的一方除了要求对方写下书面的表示赠与的协议,还要尽快和对方一起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这样才能确保赠与完成,避免日后再起纷争。
通过上述案件我们知道,用婚前个人财产买房,即使登记在对方名下,如果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法院也不会仅凭登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提醒:这个案件是经过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以上也是法院的主要观点,但实际上婚前个人财产买房,但是登记在对方名下,各地区法院是有不同判决的。具体还有看基础事实和证据情况。
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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