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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本已协议离婚
房子留给前妻
双方好聚好散
但事后有点后悔
说好放弃的房产如今又想索回
已生效的协议是想撤回就能撤回的吗?
婚姻破裂协议离婚却因房子再起争端
李某国与陈某香于200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9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一套自建楼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也并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022年7月,李某国向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楼房系婚前所建,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是其在离婚时赠与陈某香的,现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重新确定归其所有。
法院:协议生效,驳回诉讼请求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国与陈某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协议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
李某国系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书,与陈某香办理了离婚手续,应当接受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李某国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自愿放弃案涉楼房归陈某香所有,且无证据证实双方进行财产处理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另外,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多伴有感情因素及补偿性质,是双方对利益衡平的考量,亦不能理解为一般民事合同行为中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故对李某国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国的诉讼请求。
后李某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双方应如约履行承诺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如约履行自己的承诺。
本案中,李某国与陈某香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合法有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法官提醒,协议离婚切莫感情用事,分割财产务必慎重思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来源:公众号@临沭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据此应认定赵某某于婚后将原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变卖,添置部分款项重新购置房屋属于经营行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赵某某名下90平方米房屋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应给付王某某该房屋价款一半。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就90平方米房屋向王某某给付80万元房价款的判项,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期间,审判人员中曾经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入生产、经营的无论是婚前个人财、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婚姻当事人没有约定,其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某某于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变卖个人婚前财产并从其婚前个人存款中添加部分款项购置房屋应视为一种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即离婚时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要求分割,理应得到支持。第三种观点认为,赵某某购置一套90平方米房屋的目的是安置自己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争议。问题的关键在于赵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投资经营行为。如果属于投资经营行为,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即使投资经营行为用的是赵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于离婚诉讼中请求分割该财产,则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将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婚前个人财产购房安置其父母的行为视为其使用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这种使用行为仅仅使得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由于其并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因此,即使该房屋日后自然升值,也不应当认为系生产经营性收益,而且,该房屋不属于赵某某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主张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而第二种观点中将该房屋的增值部分视为投资经营性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观点,也是不对的。
应当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赵某某购置讼争房屋的款项全部来源于其婚前财产的事实并无争议,只是王某某认为赵某某变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添加部分婚前存款购置的新房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因此认为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王某某本人的观点错误,不能得到支持。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仅仅因为形式变化而致所有权发生变化,一方面,从赵某某购房的资金来源看,其以变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得款项加上从个人婚前存款中拿出的部分款项一起,购置了90平方米的楼房一套,是使用个人婚前财产的行为。另一方面,从其购置上述房屋的用途看,赵某某是为了安置自己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而不是进行投资经营。而且,至双方离婚时,赵某某名下的该套房屋并未出售、出租,因此没有也不可能取得了什么经营性收入。根据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精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赵某某离婚诉讼时房屋的评估价与其购房时房价之差认为是经营性收益的观点,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认为婚姻当事人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并使之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就属于投资经营行为,并因此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或者将其自然增值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观点,明显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利于财富的流转,也使得人们为了保有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敢正常使用上述财产,这样的裁判理念不符合现代民事立法鼓励充分发挥物的效用,鼓励正常的财产流转的基本精神。
在融资咨询过程中
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像公司经营中遇到官司的,需要解除公司经营异常的还有个人离婚事件的等等,都需要我们出谋划策。
最近就遇到很多离婚后产权不清晰的案例。
就拿李总来说。
李总在武汉经营一家服装公司,2010年在武汉买了一套房,2022年3月份因为生意需要资金,想用房子做抵押,咨询我。
经过初步的沟通了解到。
李总于2010年5月在武汉江岸区贷款买房;
在2012年7月办了房产证;
在2013年9月结婚;
在2022年1月离婚;
离婚时没有写清楚这套房子归属问题,这个情况说明前妻还有房子的分配权。
跟李总沟通后,找到前妻协商好,财产分割清楚,析产到李总一个人名下。
顺利抵押成功。
说到这有些朋友就会说,这是李总婚前买的房子,当然就属于李总的,不需要前妻分割财产。
其实不然,前妻是可以分得一部分房子价值。
小褚根据一些经验加上查阅了一些相关法律文件,总结出婚前买房离婚后的几种情况归属问题。
那我们就来一一分析:
1. 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写本人(出资方子女)名字的,属个人财产,配偶无权分割。
那些相亲嚷嚷着要“有车有房无贷”的女孩子们,请记住,房子给不了你安全感,因为一旦离婚这房子就跟你毫无关系了。
真正能给你安全感的是独立自主和真正的感情。
找个有房但不爱的人,很有可能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相反,靠自己能力买的房子是别人永远夺不走的。
2. 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贷款购买、写本人(出资方子女)名字、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归属产权登记方,由登记方承担房贷,并对另一方就所还贷款和增值部分作一定赔偿。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然房子还是婚前支付首付一方的。当然,还利息和房子涨价的部分还是能获得补偿。
3. 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写双方名字的,无论是否贷款,都属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所占比例的,一律平分。
这相当于赠与另一方半套房产。就一句话,愿意房产证加你名字的,绝对是真爱。
4. 婚前、由一方全款购买、写另一方名字的,属对另一方的赠予,房子归属另一方。
纯属土豪,有钱任性。
但如果说这种情况是因为出资方没有购房条件,可以视为共同财产,但你得自己证明。
5. 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父母贷款购买,或由一方父母全款购买,但写另一方名字的,均属共同财产,平分财产。
这三种情况一般不多见,出钱但没有登记名字的一方都有资格分割,一般会平分,但具体判决时也会考虑公平性原则。
6. 婚前、由双方出资、但只写其中一方名字的,不考虑贷款因素,如果是同居期间,则房产共有;如果不在同居期间,则按公平性原则具体分析。
如果可以提供相应证明,这种情况其实风险性不会很大。
并且,这么做的好处在于,两个人买房时可获得两次首套首贷的待遇;而如果双方在婚后买房,则第二套房不能享受首套房贷款的低首付比例。
7. 婚前、由双方出资、写双方名字的,无论贷款与否,属共同财产,一律平分。
理想中的爱情。夫妻两人相亲相爱,相互鼓励,相互促进,为同一个奋斗目标共同努力,为共同的幸福生活添砖加瓦,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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