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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后对于结果不服的,被告人可以提起上诉,那么被告人的近亲属能否进行上诉呢?
近亲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是,有着血缘关系的人就是近亲属,对于范围其实并没有明显的界定。但是在法律中对于近亲属的范围却有着明确的限定,不仅如此,在不同的法律中,对于近亲属界定的范围也有所差异。
1、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近亲属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都属于其近亲属,法律拟制血亲也包括在内,所谓法律拟制血亲,即双方并没有事实上的血缘关系,但是通过进行一系列的合法合规的法律手续认定,通过法律认定其与血亲具有相同的地位。
在我国法律拟制血亲主要有养父母与养子女、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养子女等,他们之间具有着和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关系。
除此之外的叔伯、舅婶等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近亲属。
2、《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近亲属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中,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行政诉讼法》相对于《刑事诉讼法》来说,其界定范围有所扩大。
3、《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近亲属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可以看到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近亲属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相较来说,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近亲属的限定范围最为狭窄,只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以及法律拟制血亲,这些身份可以归属到近亲属范围当中。
1、被告人近亲属在刑事案件中的身份
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人被合法羁押的,应依法立即释放。”
2、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近亲属是否可以上诉?
(1)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过被告人的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如果该近亲属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则不需被告人同意即可提出上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近亲属作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判决书载明的上诉期限,在十五日内以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提交上诉状。
2、近亲属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上诉权,但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在一审时享有上诉权,但其并不属于上诉主体,且二审程序中上诉主体应当是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此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案例梗概
2022年1月,商河市居民孙某,和其情妇李某某一起伪造了李某某前夫张某的身份证,并利用该身份证,以钥匙丢失为由,请开锁公司打开了张某的房屋,随即进入张某的房间翻找财物,在此期间,暂时借住在张某家的张某表妹赵某外出返还,与孙某相遇,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孙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张某表妹赵某杀害。其情妇李某某在明知孙某作案后,仍帮住孙某处理作案痕迹,藏匿作案工具。
不久之后,张某返回家中,发现表妹死亡,随即报警。警方根据监控很快将孙某和李某某二人抓捕归案。
2、被告人近亲属上诉
本案由商河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王霞涉嫌包庇罪移送商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商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孙某死刑,被告人李某某两年有期徒刑,并且判处被告人孙某和李某某共同赔偿赵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损失共计20万元。
被告人孙某的父亲,在一审判决后不服此结果,向法院提交上诉状。
法院接到孙某父亲的上诉状后,重新审理此案。最终在二审中,维持原判。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近亲属如果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认为法院判处存在问题的,是可以上诉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判决书载明的上诉期限,在十五日内以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提交上诉状。
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资深法律人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告诉你以下几点:
1.一审判决不会瞎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随着司法员额制的改革,司法责任更加明确,案件的责任跟着承办法官一辈子,而且还有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等刑事罪名跟在后面,所以很少人会拿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开玩笑去乱判。
2.很多人站在自己的角度,会觉得可能有所不公,但是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毕竟有所差距。法官并不是整起事实的亲历者,只能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查清事实,让法律事实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真实,从而作出裁判。
3.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是高度盖然性的规则,也就是哪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优势,就会采信哪方当事人的说法。当然判决结果并不一定就是客观真实,毕竟很多客观真实的事情是难以查清的。而且在很多时候存在主观上认识的分歧,比如说主次责任的比例是三七开、还是四六开、抑或是二八、甚至一九开都是可以的。
4.这也就是法律之所以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的原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判决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的次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引发二审程序。在二审的过程中,当事人仍然具有提交证据、发表法庭质证意见、法庭辩论意见的权利。
5.当然也就不可避免的,有些人会利用这种上诉的权利去拖延执行乃至逃避履行义务,可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公平起见,不能剥夺上诉的权利,这是人家的法定权力。
6.但是有一种情形就不一样了,就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也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不过对于那些管辖比较明确而故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的。法院对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完全可以作出处罚,这个在很多地方都已经有过先例了。
7.案件到达二审法院以后,二审法院也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的,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会作出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的结果。至于具体如何,需要看二审根据查明的情况,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是否恰当了。
8.即便二审判决生效了,当事人认为二审判决也不够准确的,还可以提请再审。当然这只能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之内提出。
因此对方上诉是他的法定权力,然而是否能够改变结局,这个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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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的方式是在接到判决书的十日内,自行或者委托法定代理人采用书状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是需要启动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如果是被告人提起二审,则还要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审流程基本和一审相同,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2、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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