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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法有错法损害赔偿的(婚姻法过错方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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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16: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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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干警说法典第4期】陈将华:民法典中离婚损害赔偿“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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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干警说法典第4期】陈将华:民法典中离婚损害赔偿“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4种情形,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一百多篇裁判文书分析,不少案件中被告过错明显,但因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无过错一方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救济。即使过错一方行为属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但由于受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数额的限制,过错一方一般只承担5万元以下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在现在许多夫妻共同财产动辄上百万的离婚案件中,5万元显然对于过错一方只是一个小小的惩戒。

这一问题将在《民法典》生效后得以有效解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充分发挥法律对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的正面引导,完善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将对司法机关审理离婚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青年干警说法典第4期】陈将华:民法典中离婚损害赔偿“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与2001年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款。这将突破《婚姻法》4种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规制,为保护无过错方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现实中夫妻感情破裂,责任一方的过错情形远远超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范围,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一类,过错情形就包括通奸(一夜情、多次出轨),在线裸聊,与他人怀孕或生育子女,出轨染上艾滋病又传染配偶等等。其中一些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直接导致婚姻破裂,完全可以归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其他重大过错”范畴,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而言之,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比以前大了。

【青年干警说法典第4期】陈将华:民法典中离婚损害赔偿“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同样,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点。正因为当事人一方主张对方的过错情形较多,便带来对“其他重大过错”的具体认定类型具体化问题,该问题将有赖于法官的生活经验和司法智慧。

由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其他重大过错”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具有开放性、抽象性、模糊性特征,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解释和具体化处理,然后才能适用于案件审理。

从检索的裁判文书分析,原告主张被告“其他重大过错”情形较多,包括: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含同性)关系,包括通奸(一夜情、多次出轨)、裸聊、与他人怀孕或生育子女等;2.猥亵家庭成员;3.诽谤家庭成员。4.有赌博、吸毒恶习;5.未对配偶关心照顾;6.不愿生育子女;流产、人工受孕未经另一方同意;7.无能力或不愿意过性生活;8.失踪(离家出走),对家庭未提供帮助。

对此,应结合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重大过错”的判断标准进行明确:一是夫妻一方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二是过错一方实施了违反公序良俗和家庭义务的行为;三是该行为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维系和侵犯配偶合法权利,导致感情破裂。上述第5、6、7、8种情形,一般难以认定过错方为“重大过错”。其中第2种情形可归入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一类。

由于《民法典》中新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一方可主张赔偿的新规定,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其他重大过错”应包括以下类型: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3.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4.直接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行为;5、诽谤等严重侵权行为;6.其他严重过错行为。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其他重大过错”,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并形成类型化具体认定标准。

【青年干警说法典第4期】陈将华:民法典中离婚损害赔偿“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

如果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扩大对婚姻过错一方是一大警戒的话,那另一大警戒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相比,多了一项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实际上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就把照顾无过错方作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项原则,但2001年《婚姻法》将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纳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处理,并不主张对过错一方财产分割上进行少分。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对过错一方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但在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的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未起到应有的效果。于是,《民法典》重新吸收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虽然仅仅是简单的一句话,但这将对今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及分配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一套300万的房产,如果给予无过错方10%的照顾,那就是30万元,远远高于一般的离婚损害赔偿金额。

更重要的是,相比较离婚损害赔偿中重大过错的认定,照顾无过错方并未对过错有严格的界定。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的过错行为。

法是治国之重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民法典》中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正是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作为裁判者,更应该仔细探究立法背后的价值目标,在处理每一个婚姻案件中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作者: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南通港法庭审判员 陈将华)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情形

来源:华律网

陈亮律师

一、 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情形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具体包括:重婚;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例如:吸毒、赌博、通奸、嫖娼、卖淫等行为而至使婚姻破裂导致离婚的,或者实施了前述四种特定违法行为但并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指配偶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从而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包括直接受到的损失和间接上受到的损失。人身损害是指,过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身体上的伤害。精神损害是指,过错方因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产生悲伤、恐惧、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是指过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引起离婚,并且造成无过错方物质或非物质损害的直接原因。如果这个关系不成立,则过错方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4、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而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这些过错行为不仅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而且还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5、有离婚事实的发生有离婚事实的发生是指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离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46条的四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没有离婚,则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才能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离婚是由于一方法定违法行为的后果,而离婚损害赔偿则是无过错方针对过错方的法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无过错方财产、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提起的赔偿。二、赔偿情形1、重婚行为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狭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法》将其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要求过错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重婚是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法律予以认可。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然而在这种情形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长时间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在审判时间中积累经验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进行裁量。但我认为这样不妥,如果法律针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那样就有可能给实施违法行为的过错方钻一个漏洞了。假如法律规定已婚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一个月则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过错只跟婚外异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个月,但这种行为却足以导致婚姻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就因为时间不够而达不到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这样怎么能够体现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呢?3、实施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甚至有人认为丈夫打老婆、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受" 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时解决,久而久之,极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260条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婚姻法律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它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也将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并与其他婚姻法律制度的有利结合,能使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婚姻法离婚过错方赔偿内容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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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过错方赔偿内容和条件如下:

婚姻法离婚过错方赔偿内容和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离婚过错方赔偿内容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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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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