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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花费50490元,为自己购买某保险公司商业保险一份。受益人为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并分割财产,但购买的商业保险,自赵某年满70周岁时起,可按约定领取保险金。双方对前述财产上的分割发生争议,王某要求对赵某为购买保险而支出的50490元保险费进行平均分割。赵某认为自己没有受益而予以拒绝。为此双方持续争论不下各不相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为自己购买某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首先,赵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花费50490元为自己购买保险时,其所使用的财产,无法证明为其个人财产,应认定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赵某所购买的保险不仅仅具有人身保险利益,同时还具有不低于保险费的财产利益,虽然该保险受益人为原、被告之女,赵某也尚未从中受益,但不影响该保险具有的现金价值和商业投资性质,因此该保险在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进行分割。考虑到该保险的保险费已足额缴纳,解除合同将产生较大损失,故应当酌情按保险费原值计算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并进行平均分割,即赵某应给付王某共同财产分割款25245元。法官遂以上述意见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进入了千家万户,而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官在离婚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无法一概而论的处理涉保险的财产分割问题。大部分保险合同不仅仅只具有财产利益,还带有人身利益,因与个人“绑定”而不可分割,因此,法官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1. “现金化”原则:现金是最易进行分割的物质,一般的保险也都是以现金价值为主,离婚纠纷处理财产分割时,直接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最为方便;若无法确定现金价值,也可以从购买该份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的角度出发进行分割。
2. 被保险人优先原则:实践中,部分保险合同因约定事项的发生而获得保险金,此时,首先应对该保险金的性质进行辨别,若与个人的人身关联紧密,则应优先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若符合《八民会议纪要》第5条第一款的情形,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另有约定除外。
3. 合同关联性原则:当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出现利益纠纷时,可以根据与保险合同的关联性的强弱问题进行处理,关联性强的优先,原则上按“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合同外之人”的原则来进行分割处理,若出现部分角色为同一人时,以优先性在前的为主。
法条链接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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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做投保人,给孙子买了一份保险,那么保险的被保人是孙子,孙子成家立业后,会把保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爷爷,因为爷爷年纪大了,自己也成家了,收入不错。
时间没过多久,小夫妻感情不和,闹离婚,孙媳妇有孙子给爷爷转账的凭证。转账记录的钱需要分割吗?怎么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孙媳妇发现了转账凭证,那么可以认定孙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所以被转走的保费也是需要分割的,而且法院也可以判决孙子少分或者不分。
所以我们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哦!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财富不断得到积累,家庭的财产类型也日益呈现多样化趋势。从过去家无余粮发展到现在家有住房,人们为了使自己的财富得到增值保值,购买保险就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选择。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公民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法律上并未对其财产利益作出明确归属规定。对于这些财产性的收益,结婚后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就需要根据购买保险的时间点、出资性质和保险种类等因素来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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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财 产 与 个 人 财 产 的 确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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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保险领域,哪些保险属于“共同财产”?
1.婚前购买的保险,婚后仍在缴费期的,婚后这段时间的所缴保费属于共同财产;
2.婚前购买的理财型产品,婚后的收益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3.婚后购买的保险,无论是为自己买还是为对方买,均为夫妻共同投保,属于共同财产。
“
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那么,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参与分割呢?
1.婚前购买的保险,且缴费已经结束,归个人所有;
2.父母出钱为一方购买的保险,归个人所有;
3.婚前将个人资产进行了公证,离婚时不受影响,归个人所有;
4.因意外、重大疾病、伤残获得的赔偿金,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购买,都属于保险人的个人财产;
5.婚姻内,夫妻一方以受益人的身份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属于婚内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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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分 割 共 同 财 产
现如今,离婚新闻充斥着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了保险,该如何划分保险利益呢?
方法一:退保
离婚时向保险公司进行退保,之后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优点是简单容易,但是缺点是退回的现金价值很有可能不到已经缴纳的保费一半数额,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方法二:不退保
保留保险单,后续未缴的保险费由接收保单一方继续缴纳,按保险单现金价值来计算给对方适当的补偿。优点是能够继续保证保单的收益,缺点是难以计算。
举个栗子
丈夫是投保人同时也是受益人,离婚时丈夫需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金额给妻子;若丈夫是投保人且妻子是受益人,享受保单利益的妻子需要支付保单现金价值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金额给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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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分 析
李某(男)和陈某(女)在1997年结婚,两人在2000年生育了一个儿子小江。陈某婚前购买了一份保单甲,在婚后五年结清了保费。同时,在2001年,陈某和李某为孩子投保了一份人寿险乙,缴费期限为10年,受益人为小江。由于情感破裂,两人在2020年离婚,孩子跟随李某生活。
离婚后,两人就两份保单如何分割陷入僵持。李某为此询问了律师。律师解答,保单甲于二人婚后仍在缴费期,所以婚后所缴保费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后,陈某应向李某支付一定补偿金;保单乙的受益人是小江,由于小江已经成年,因此对乙保单的保费不予分割,保单利益归小江所有。
总结
保障财产、隔离风险、补偿损失是保险的三大功能。要想让保险能够最大作用的发挥杠杆作用,不受婚姻状态所影响,投保时间、保费来源、投保人与受益人的设置则需要合理规划。
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离婚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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