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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有人问,我和丈夫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把房子给我,但是他不给我过户,是不是离婚协议一旦在民政局备案,就就可以强制过户了?
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备案,凭一个条款就有强制力了。你说的拿着离婚协议就去过户,说的是夫妻双方,在对方自愿的情况下,对方自愿给你过户,离婚协议针对夫妻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有过一个判例,说的是,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一个赠与孩子的条款,当时有一方没有去履行。后来,孩子起诉他的爸爸,要求履行,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协议本身不是没有效力,是有效的,但是,赠与这个条款需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么公正,要么过户,否则可以撤销。
所以,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我认为,这已经是一个指导性的思路了,所以,对方不给你过户,你也没法去强制执行,你要先申请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让对方协助过户。然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介绍】
黄女士和王先生在10年前协议离婚。当时两人共有一套房产,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离婚协议中约定,这套房产归他俩的儿子小王所有。因为当时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所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如今,房屋贷款已经还清,但王先生拒绝过户。黄女士向律师咨询,小王能否到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完成过户?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黄女士与王先生的离婚协议虽然约定该房产归小王所有,但小王并非该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且离婚协议也并非赠与合同,因此,小王不能凭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起诉王先生,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黄女士、王先生曾向小王口头承诺赠与房产,而小王也表示接受,那么赠与成立。可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物为房产等不动产的,办理完过户手续权利才转移,也就是说,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王先生有权撤销赠与。
那么,小王只能放弃这套房产了吗?不是的。本案中,黄女士显然是愿意将该房产过户给小王的。她与王先生作为该房产的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且,她和王先生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该协议虽涉及身份关系,但亦属合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因此,黄女士作为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履行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小王。
如果王先生对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小王的约定反悔,坚持拒绝过户,他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如前所述,离婚协议有效,且离婚协议并非赠与合同,故王先生不能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撤销赠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王先生若反悔,想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举证证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且,《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黄女士与王先生离婚10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无法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另外,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如何应对赠与孩子财产后反悔的情况呢?《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民法典》相较原来的《合同法》新增的内容,被称为“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使得第三人突破合同相同性的限制,直接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李春静)
夫妻一方可以仅凭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吗?丨普法干货【京师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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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
协议约定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妻子所有
丈夫去世后,妻子持离婚协议书申请不动产过户登记
登记机构会受理吗?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934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23号
阳海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离婚析产增加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十分重要,关系人民群众的基本民事权利。根据《民法典》《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调一致的意见。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6条对离婚登记办理程序做了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印章。
离婚析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协议书存档并加盖印章,是满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本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因此,当事人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难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所以不宜将离婚析产作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均明确要求“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转移登记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实践中,因为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多数还是能够配合双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
对于您建议中所提“部分当事人因离婚后原配偶不在本地、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的问题,根据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委托方式解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按规定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2日
01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9月,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归李某所有,但离婚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次年,张某溺水身亡,李某持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过户登记。
登记机构认为,上述情形不属于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因此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登记机构履行法定职责 ,将讼争房产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原告李某与张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属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决定的范畴,且张某并非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李某的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自然资源部、律法新规
02相关法条指引
不动产登记以双方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包括: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
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持离婚协议书处分不动产的,并不在条例列举的单方申请情形之中。
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存在法律适用的障碍。
03
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流程
离婚房产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如果不是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具体的过户流程有:
(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登记费;
(5)取证。
关于凭离婚协议不可以办理房子过户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离婚来说,大家最好是可以协议离婚,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一些纠纷的事宜,在采取诉讼离婚的时候,请律师帮忙处理是最为有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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