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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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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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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新余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最高院法官:结婚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

来源:家事法务;作者:肖峰 田源 最高院法官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张某。

2015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6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刘某收取了张某所送过大礼38,800元、上轿礼10,000元及“三金”等,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2016年5月18日,刘某曾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

原告诉称:要求和张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刘某应返还彩礼48,800元及“三金”。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虽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彼此仍不珍惜夫妻感情,一直分居至今,无法进行和好。现刘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刘某婚前先后共收取张某彩礼款48,800元及“三金”等,考虑到刘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00元的50%即24,400元为宜。故张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


判 决:

(1)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2)刘某的嫁妆有:冰箱、彩电、洗衣机、太阳能、空调各1台,摩托车1辆,挂衣架、鞋柜各1个,三组合家具、皮质沙发各1套,餐桌1张、棉被8床、四件套5床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3)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24,400元。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这一原则予以了确认。

(2)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已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提起,如果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3)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并非全额返还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

一、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

……

(一)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辽高法[2009]120号)

24.关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项彩礼返还条件属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根据该原则性规定的精神灵活掌握。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专家视点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3页。

以上内容转自:民商事实务

最高院:离婚纠纷裁判规则10条

转自:山东高法


最高院:离婚纠纷裁判规则10条



1.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4批指导性案例 第66号

2.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条件未成就时,不发生法律效力——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12期(总第182期)

3.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无法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宜认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陶某某诉粟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无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期间存在经济混同,亦无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分居之前的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不宜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

法院评论:认定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本案中,105号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粟某某筹资购买,符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要件。但是,本案又存在如下特殊性:第一,涉案房屋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当时双方夫妻关系已经恶化,两人处于分居状态,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分居之后仍有经济混同行为。第二,涉案房屋系双方分居之后,由粟某某单独出资购买,陶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或部分来源于陶某某、粟某某未分居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陶某某在2002年即离家,双方分居十多年间,陶某某未尽扶养妻子、抚养儿子的义务,粟某某独自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如将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则对粟某某一方显失公平。第四,《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条第(五)项兜底条款为在特殊情况下认定夫妻一方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综上,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夫妻处于分居期间,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另一方未举证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分居之前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下,依照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案号:(2016)湘01民终738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0辑(2017.4)

4.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刘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1)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2)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

法院评论:关于经济帮助的形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该司法解释对于房屋居住权的使用期限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本案中鉴于上诉人婚前房屋拆迁后可获得两处房屋,上诉人完全有条件将其中一处房屋提供给被上诉人居住,故居住时间可以至被上诉人再婚时为宜。

本案关于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形式的认定,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出发,将帮助形式与当事人的住房困难联系起来,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尤其是女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第10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0辑(2016.6)

5.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淘宝店铺时,法院需综合考虑店铺登记主体、经营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的最大效能、参与经营网店等因素——王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淘宝店铺本身存在价值。在离婚纠纷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价值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需综合考虑店铺登记主体、经营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的最大效能、参与经营网店等因素,对淘宝店铺进行分割,以确定夫妻双方离婚后淘宝店铺继续经营的主体。

案号:(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43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9辑(2018.1)

6.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李响玲诉李秋生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属于夫妻财产契约,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变更、撤销契约内容。

案号:(2017)京02民终210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0

7.女方父母出资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王某诉姚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于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需要根据购车出资来源、意思表示、所有权取得等因素综合认定车辆的归属。

法院评论:为女儿婚前所购车辆应属于陪嫁物。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独生子女已逐渐成为城市家庭人口结构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女方父母往往会在女儿出嫁之前陪嫁一定的财产,并且已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习俗。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在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陪嫁物,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因此,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就本案而言,原告母亲在女儿婚前,为其购买了价值15.2万元的北京现代轿车作为陪嫁,故该车辆在性质上属于女方陪嫁物,且系在结婚之前的陪嫁财产,因此在性质上应属于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另外,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要件,而是因为购买而取得车辆所有权,也即在原告结婚登记前,其用母亲给付的15万元购车时,其就取得了车辆所有权,故主张涉案车辆是婚后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客观事实不符。

案号:(2016)黑06民终120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32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将一方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但未过户的,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马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将一方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但未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该财产处分行为系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离婚时赠与方主张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青民五终字第130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17

9.具有定金性质的彩礼协议无效——冯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双方当事人签订关于结婚彩礼的《协议书》,约定彩礼给付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彩礼不予退还,彩礼收受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双倍返还彩礼,违反婚姻法规定及公序良俗,故离婚时彩礼给付方要求提出离婚的彩礼收受方按双方协议书约定双倍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评论:《协议书》关于双倍返还彩礼的约定无效。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等方面。本案通过协议定金的形式限制了付某某的婚姻自由,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离婚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还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基于以上两点,该协议中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无效。当然,该协议的无效不能得出给付彩礼的行为无效,给付彩礼符合民事习惯,且不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彩礼给付行为应该有效,在不满足《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条件的情况下,付某某不仅不用双倍返还,而且不用返还给付的2万元。《协议书》上村委会盖章和十余位在场见证人签字的行为,只能证明冯某某给付了彩礼及金额,并不能以此来说明冯某某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彩礼。

案号:(2018)渝03民终43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年4月11日第7版

10.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房屋登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双方协议不成的,房屋归首付方——王明坤诉庄佃芝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号:(2012)日民一终字第104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4月12日第6版

来源:法信

女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归还彩礼,小伙怒了……

日前,河南一小伙开车挂横幅找前未婚妻讨要彩礼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

女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归还彩礼,小伙怒了……

(图片来源:实用法律知识)

视频显示,一名小伙开着车,车上挂着横幅,写着“XXX、XXX还我彩礼18万。”车引擎盖上还摆着一个大喇叭播报:“跟我订婚一个多月,骗俺家十几万彩礼,不愿意退还。希望广大男同胞过年相亲的时候,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三思而后行。”

女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归还彩礼,小伙怒了……

(图片来源:极目新闻)

小伙遭遇悔婚,讨要彩礼被拒

9月13日,当事人小伟(化名)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去年2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姑娘,很快,两人于去年3月份订婚。按照农村习俗,包括现金和礼物等,小伟家给了女方家彩礼共计179000元。结果女方收了彩礼没多久就闹分手,甚至拉黑了小伟微信。

去年4月中旬,小伟到女方家讨要彩礼钱,女方不还,说这笔钱已经给弟弟买车了,但小伟并没有见过女方所说的新车。

女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归还彩礼,小伙怒了……

(图片来源:极目新闻)

小伙无奈做出冲动之举,法院已叫停

无奈之下,小伟将女方和其母亲告上法庭。今年7月,法院判决女方家返回小伟彩礼钱12万元。

女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归还彩礼,小伙怒了……

(图片来源:实用法律知识)

但判决书下发后,女方家仍不主动还款,这才有了网上的视频。8月份,小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此事。

9月13日,小伟说,法院执行局法官已叫停这种冲动做法。执行局法官已和女方沟通,敦促女方履行法院判决,返还其12万元彩礼。

律师说法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判女方归还部分彩礼?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法院判决返还部分,是依法行事。于情于理于法,彩礼当予以返还,作为女方来说不应该拒不退还。

小伙讨要彩礼的做法是否合适?

从法院的判决上可以看出,法院已经支持了小伟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做出了判决,因此在判决没有得到女方自愿履行的情形下,小伟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这是他一条合法的救济途径。女方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也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但从新闻上我们可以看到,小伟采取了一种较为极端的方式,即“拉横幅,播广告”。律师认为这种行为不仅不理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有可能受到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讨债的过程中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以跟踪、骚扰威逼手段,尚不构成除寻衅滋事以外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采取滋扰手段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经批评、制止、告诫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寻衅滋事予以行政处罚。处罚的标准为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寻衅滋事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对高价彩礼、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必须进行整治,这样才能真正减轻人民群众人情、宴席、彩礼等的支出负担,从而焕发文明新气象。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余雯律师

部分新闻来源:极目新闻、实用法律知识

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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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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