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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结婚的条件有哪些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2、达到法定婚龄。
一、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 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领结婚证前必须婚检吗
结婚登记,是婚姻有效的必要手序,结婚仪式是无法代替的。同时还得提醒你的是,登记前必须到正规医院进行一次婚前体检,接受医生的婚前指导。这是迈向优生的第一步,也是给自己一次全面系统的健康检查,有益无害。
1、婚前体检不同于常规体检。婚前医学检查只是婚前保健服务的一部分,还有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两方面内容。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内科检查主要包括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还有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2、婚检不同于一般性的体检,更不仅仅是妇科检查。婚检是以检查影响婚育疾病为主的医学检查,检查过程和检查的项目是根据医生的建议和你们的意愿确定,这些检查的项目会对你们很有帮助。有的检查项目如进行生殖器的检查,还要得到你们双方的同意,医生既不会强迫,也不会勉强,医院和医生还会对你们的检查结果保密。
3、婚检还是一种综合性的生殖健康咨询服务,除身体检查外,你们还可以得到必要的婚前健康知识和婚前咨询,这些服务都是免费的。对在婚检中遇到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你们都可以提出疑义,医生一定会给你们明确的解答。担心、害怕、别扭等顾虑都是没有必要的。
领结婚证前必须婚检吗?其实不是的,虽然在之前我国规定男女领取结婚证之前必须要进行婚检,但在2003年的时候我国已经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也就是说现在男女申请领证之前,其实不是必须要进行婚前体检,而当事人出于日后生活的考虑,其实还是很有必要进行婚检的。
新婚姻法 婚检是否是必要的?
办理结婚登记不需要出具婚检材料。
结婚登记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前体检是否必要?日前,这个多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再度走热并登上微博热搜榜。
原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1月4日适用民法典宣判了一起撤销婚姻关系案。李某与江某订婚后开始同居。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经江某坦白,李某方知对方患艾滋病多年。虽然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她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对这段婚姻予以撤销(1月4日中青在线消息)。对此很多网友表示,应当恢复强制性婚检制度。
由这次热议,笔者想到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民法典的新规定与婚检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联?这种关联对婚检的提倡和普及又有何影响?
婚检与疾病相关,而疾病又影响着婚姻的效力。我国婚姻法原来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若已登记结婚,婚后仍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民法典则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若不如实告诉对方,对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立法的改变显而易见:第一,婚姻的性质从“无效”变成了“可撤销”,选择权交给了当事人;第二,疾病的种类由“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变为“重大疾病”,范围扩大了。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疾病不该成为幸福生活无法逾越的障碍,显然,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同时,把患病者是否结婚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之后,即使婚检中查出了疾病,双方还是可以决定结婚,不必再担心“鹊桥难渡”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典有助于打消新人们对婚检的顾虑,从而为婚检的普及提供了立法上的强大助力。
一旦婚检普及了甚至是强制了,会不会对民事行为自愿原则造成冲击?对此我们可以参照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来考量:无论离婚冷静期还是普及婚检,都旨在帮助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问题,只是“设了道坎”,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婚姻行为的自由与自愿。毕竟婚姻不仅是个人的终身大事,还关涉到社会稳定、生育质量等重大公共利益,这样的制度设计很好地平衡了二者的关系。况且,普及婚检并要求将结果告知对方,不仅有助于增进坦诚,为婚姻打好基础,还可以让更多的人避免像李某这样的婚姻挫折:查出了重大疾病,对方可以决定不结婚;即使决定结婚,也有助于积极治疗和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那么,婚检该如何普及?目前全国各地还在不断探索和积累经验。2003年修改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性婚检后,我国的婚检率一度呈断崖式下降,为此,黑龙江省、广州市等地先后恢复了强制婚检。与此同时,其他地方也在大力开展自愿婚检的倡导普及工作,到2018年,全国婚检率已达61.1%,应该说成效显著,但有的地方情况仍不乐观。
普及婚检究竟该靠倡导还是强制?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但制度的建立和变更都应当审慎。恢复强制婚检是否适宜,有待于国家在充分积累和研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判断。但无论强制还是倡导,大力推进全民免费婚检的保障工作,切实保护个人健康信息不被非法泄露,不断探索指定与自选等多样的婚检形式,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切实提高婚检普及率,都需要我们付出巨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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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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