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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妻子的离世
已经让我挺难受的了
最近又得知
她生前还向亲戚借了一些钱
接下来的日子得怎么过啊
1
Q1
妻子还没认识我之前,向她娘家的一位亲戚借了很多钱,一直没还上。结婚后,妻子又陆续借了一些,我都不知情。现在她过世了,这钱该谁来还?
A1:
你好,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根据你妻子婚前、婚后借款性质分情况讨论。
首先,你妻子婚前的借款通常属于她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对外借款,如果你不知情也未经手相关款项,该款项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这属于你妻子的个人债务。对于其个人债务,在她过世的情况下,继承人应该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这部分债务。当然,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她的继承人主张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款,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没有遗产或你们没有继承遗产,则债务不用你们还。
其次,如果她婚后借款是用于你们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或虽金额明显超过家庭生活合理开支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你作为配偶对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单独向你主张承担全部债务,你还钱后就非自己部分的债务可以向她的其他继承人追偿,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分担这部债款。当然,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你以及接受你妻子遗产的继承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种情况下,遗产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未偿还债务直接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需要配偶承担。
2
Q2
小区的地下车库由于年久失修,地面坑洼不平。居民每月都交纳车位租用费用。因地下车库路面不平导致车胎破损,车主应如何维权?维权是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
A2:
首先,根据你的描述,因小区道路破损导致车胎损坏,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典》九百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地下车库属于物业服务区域,地面坑洼不平会对业主车辆安全造成威胁,物业公司应当履行自身义务。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的服务合同中如果有相关规定也可以直接引用作为维权依据。因此,物业公司应该妥善管理车库,对于道路破损等危及业主车辆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发现并修复。同时,对于车胎损失,业主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其次,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则需要看保险公司车损险中关于车胎损坏理赔条款的具体规定,建议你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起事故调查及理赔申请。另外,物业公司的赔偿义务不会因为保险的赔付而当然免除,对于保险赔付不足部分,业主仍然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最后,建议你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报警记录、车库破损的照片、行车记录仪录像、物业公司和你沟通的录音或者微信聊天记录、车辆定损的价格认定记录等,与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积极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Q3
我结婚后才发现丈夫在外面欠了十多万元的高利贷,我帮他还清钱后,他还出轨了。现在我想跟他离婚,我替他还的钱能要回来吗?
A3:
你好,你替丈夫还的钱能否在离婚时要回,需要根据你们之间对于该笔还款的性质是否有约定,具体讨论。
根据你的表述,合理推断高利贷是你丈夫婚前所欠,或者为婚后所欠但并未用于你们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可以判定该债务属于你丈夫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内为另一方偿还个人债务的行为,要具体分情况认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代为还款时你曾与丈夫订立借款协议,约定该笔款项性质属于借款,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此种情况下,你可以在离婚时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丈夫要回该款。
第二种情况,如果代为还款时你们没有就其性质进行约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为夫还钱是借款性质,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你是自愿给予丈夫经济支持,属于夫妻之间的扶助行为,离婚时你可能无法要回该笔款项。
4
Q4
小区连续停水几个月了,天天晚上10:00停水,早上7:30来水,今天彻底停水了。此外,都是同样的水,不知道为什么其他小区水费2.05元/吨,我们小区3.6元/吨。小区要改水,要求每户业主交2800元管道改造费,管道改造费该由小区业主出吗?
A4:
你好,管道改造费由谁承担需要结合管道改造的原因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如小区要进行管道改造,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才能实施。
其次,关于费用承担问题。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如属于管道的质量问题,在2年的质保期内进行管道改造的,则改造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如质保期满后进行管道改造的,在履行前述表决程序后,由物业或相关业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该专项维修资金。
最后,如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则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5
Q5
被车道闸杆砸到头了,已报警,并调取了公共视频。物业一直在忽悠,不承认是保安在人工开闸时没注意现场情况,导致杆砸到人的头上。物业表示,车场的车道闸杆执行一车一杆的通行规则,属于自动化设备,当前面车辆经过电感应线圈后,会自动落杆,因此物业没有赔偿责任。但是,现在还不是刷卡后一车一杆地开闸,是属于人工操作开闸,保安是可以操控闸杆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A5:
你好,对于你咨询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事发地是否有专供行人进出的道路。如果没有或道路存在无法正常通行的情况,导致行人只能走机动车出入的车道,物业应安排人员注意车道闸杆的升降情况,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若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导致损害,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小区有可供行人行走的通道,则需要看保安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第一种情况,如果闸杆是由物业的保安人工操作,其已经看到有行人在通行,仍放任闸杆下落,从而造成人员受伤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是因保安故意或过失造成闸杆砸到人,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车道并非供行人通行使用,伤者选择走车道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事发时车道闸杆属于自动化状态,保安并无过错。在此情况下,小区有可供行人通行的道路,但伤者选择从车道通行导致的损害,是其自身不当行为造成,物业无需承担责任。
感谢值班律师:
宋飞帅(湖北武汉)
CCTV今日说法《今日说法》,中国人的法律午餐。每天中午12:35,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2843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实习编辑 | 夏渔鱼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杨立桐 郑俊宇妻子的离世
已经让我挺难受的了
最近又得知
她生前还向亲戚借了一些钱
接下来的日子得怎么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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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妻子还没认识我之前,向她娘家的一位亲戚借了很多钱,一直没还上。结婚后,妻子又陆续借了一些,我都不知情。现在她过世了,这钱该谁来还?
A1:
你好,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根据你妻子婚前、婚后借款性质分情况讨论。
首先,你妻子婚前的借款通常属于她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对外借款,如果你不知情也未经手相关款项,该款项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这属于你妻子的个人债务。对于其个人债务,在她过世的情况下,继承人应该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这部分债务。当然,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她的继承人主张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款,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没有遗产或你们没有继承遗产,则债务不用你们还。
其次,如果她婚后借款是用于你们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或虽金额明显超过家庭生活合理开支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你作为配偶对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单独向你主张承担全部债务,你还钱后就非自己部分的债务可以向她的其他继承人追偿,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分担这部债款。当然,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你以及接受你妻子遗产的继承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种情况下,遗产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未偿还债务直接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需要配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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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小区的地下车库由于年久失修,地面坑洼不平。居民每月都交纳车位租用费用。因地下车库路面不平导致车胎破损,车主应如何维权?维权是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
A2:
首先,根据你的描述,因小区道路破损导致车胎损坏,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典》九百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地下车库属于物业服务区域,地面坑洼不平会对业主车辆安全造成威胁,物业公司应当履行自身义务。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的服务合同中如果有相关规定也可以直接引用作为维权依据。因此,物业公司应该妥善管理车库,对于道路破损等危及业主车辆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发现并修复。同时,对于车胎损失,业主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其次,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则需要看保险公司车损险中关于车胎损坏理赔条款的具体规定,建议你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起事故调查及理赔申请。另外,物业公司的赔偿义务不会因为保险的赔付而当然免除,对于保险赔付不足部分,业主仍然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最后,建议你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报警记录、车库破损的照片、行车记录仪录像、物业公司和你沟通的录音或者微信聊天记录、车辆定损的价格认定记录等,与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积极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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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结婚后才发现丈夫在外面欠了十多万元的高利贷,我帮他还清钱后,他还出轨了。现在我想跟他离婚,我替他还的钱能要回来吗?
A3:
你好,你替丈夫还的钱能否在离婚时要回,需要根据你们之间对于该笔还款的性质是否有约定,具体讨论。
根据你的表述,合理推断高利贷是你丈夫婚前所欠,或者为婚后所欠但并未用于你们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可以判定该债务属于你丈夫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内为另一方偿还个人债务的行为,要具体分情况认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代为还款时你曾与丈夫订立借款协议,约定该笔款项性质属于借款,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此种情况下,你可以在离婚时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丈夫要回该款。
第二种情况,如果代为还款时你们没有就其性质进行约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为夫还钱是借款性质,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你是自愿给予丈夫经济支持,属于夫妻之间的扶助行为,离婚时你可能无法要回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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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连续停水几个月了,天天晚上10:00停水,早上7:30来水,今天彻底停水了。此外,都是同样的水,不知道为什么其他小区水费2.05元/吨,我们小区3.6元/吨。小区要改水,要求每户业主交2800元管道改造费,管道改造费该由小区业主出吗?
A4:
你好,管道改造费由谁承担需要结合管道改造的原因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如小区要进行管道改造,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才能实施。
其次,关于费用承担问题。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如属于管道的质量问题,在2年的质保期内进行管道改造的,则改造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如质保期满后进行管道改造的,在履行前述表决程序后,由物业或相关业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该专项维修资金。
最后,如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则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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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道闸杆砸到头了,已报警,并调取了公共视频。物业一直在忽悠,不承认是保安在人工开闸时没注意现场情况,导致杆砸到人的头上。物业表示,车场的车道闸杆执行一车一杆的通行规则,属于自动化设备,当前面车辆经过电感应线圈后,会自动落杆,因此物业没有赔偿责任。但是,现在还不是刷卡后一车一杆地开闸,是属于人工操作开闸,保安是可以操控闸杆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A5:
你好,对于你咨询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事发地是否有专供行人进出的道路。如果没有或道路存在无法正常通行的情况,导致行人只能走机动车出入的车道,物业应安排人员注意车道闸杆的升降情况,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若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导致损害,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小区有可供行人行走的通道,则需要看保安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第一种情况,如果闸杆是由物业的保安人工操作,其已经看到有行人在通行,仍放任闸杆下落,从而造成人员受伤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是因保安故意或过失造成闸杆砸到人,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车道并非供行人通行使用,伤者选择走车道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事发时车道闸杆属于自动化状态,保安并无过错。在此情况下,小区有可供行人通行的道路,但伤者选择从车道通行导致的损害,是其自身不当行为造成,物业无需承担责任。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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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配偶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在广东,一对夫妻离异后就为此吃上了官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向他人借款300多万元。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月,该男子就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因迟迟无法偿还借款,该男子和前妻一同被债主告上了法院,要求共同偿还300多万元借款及利息。据悉,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未签字据亦需承担共同生活、经营的借贷
2018年至2019年7月,杨某多次向冯某出借款项。2019年7月,杨某与冯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确认冯某尚欠杨某借款合计308.5万元。同月,冯某与妻子李某办理离婚登记。
签订借款合同后,冯某向杨某偿还5万借款本金。后因冯某不偿还款项,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及李某连带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03.5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持有与冯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表述清楚,形式完整,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结合杨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认定杨某与冯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冯某前妻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因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杨某未能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冯某和前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他们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认定冯某前妻不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宣判后,出借人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冯某前妻的责任认定,提起上诉。
杨某上诉称,冯某前妻在与冯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全职居家,在生活上冯某为其经济来源,对冯某进行商品房投资的经营行为应当知情,她享受冯某共同生产经营所获收益的同时,应当对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借贷义务承担责任。
冯某前妻辩称,冯某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她当时对借贷不知情,从未作出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亦未作出任何形式的追认。案涉款项虽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案涉款项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及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冯某在外流转的大额款项用于其个人自用,与自己无关。
冯某辩称,同意杨某的上诉意见。他表示,自己和前妻从开始一起生活到离婚,家庭的开支、收入均由其负责,前妻没有工作,但其支出大于正常人一般的支出,从2018年8月到离婚之前冯某向李某转账近200万元,故其认为李某应共同承担债务。
终审认定前妻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二审核对双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此期间冯某直接向李某转账的数额接近上述数额,另外,李某向冯某转回10余万元,同时李某称有50万元为代冯某转给朋友的投资收益款,其余为家庭生活开支、孩子学费等费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涉借款发生期间,冯某前妻的生活费、婚生儿子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家庭其他开支的主要来源均为冯某的投资收益,且数额较大;根据冯某前妻的陈述,她还需代冯某转付其他朋友的投资收益款,且将其名下信用卡交由冯某用于资金周转,法院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冯某前妻也参与了冯某的生意经营。因此,杨某主张本案所涉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为此,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是冯某、冯某前妻共同债务,冯某前妻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上签名,或者可以在出借款项后要求夫妻另一方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若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所出借的款项系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若无法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章程)
来源: 广州日报
现实生活中有配偶者养情人的事情经常发生,养情人者为了维持婚外情,会向情人赠与较多的财产或金钱。这种婚外情关系一旦被另一方配偶发现,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并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呢?法律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
某甲与某乙是夫妻关系,某甲是一民营企业的控股股东,担任公司的董事长。2014年6月,某甲与公司刚聘用的大学毕业生某丙产生婚外恋情后同居。某甲花了260万元给某丙购买了一套160平方米的高档住宅,又花了58万元给某丙购买了一辆轿车,房屋产权和车辆都登记在某丙名下。从2014年6月至2020年8月,某甲每月给某丙5万元。6年间某甲先后给某丙370万元,均用银行卡支付的。
2021年7月,某乙发现了丈夫某甲与某丙的同居关系,某乙将某甲和某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甲赠与某丙的住宅和汽车的行为无效,某甲赠与给某丙的370万元资金的行为无效。要求某丙返还购房款260万元;从购房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判令某丙返还购车款58万元,并从购车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判令某丙返还6年间收到的赠与款370万元,并按每期收款额度,从收款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判令某甲承担连带返还和赔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某丙答辩认为:“我虽然与某甲是同居关系,但没有要求某甲与我结婚,我未妨碍某乙的婚姻权利。我在与某甲同居期间,某甲赠与给我的房子、汽车和现金,均是其个人的赠与行为。某甲与某乙有共同财产近亿元,某甲向我赠与的资产及现金并未侵犯某甲与某乙方的共同财产权。某甲向我赠与财产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某甲答辩道:“我与某乙的共同财产仅存款就达3000多万元,其它财产约6000万元,还不包括公司的股权及相对应的公司财产价值。依照法律规定,夫妻有共同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我同意某丙的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某乙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丙明知某甲有配偶而与某甲同居生活6年,同居期间收取某甲出资购买的房产一套,购买价值260万元;汽车一辆,购买价值58万元;现金370万元,总计688万元。某甲与某丙的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某丙非善意受赠,某甲非善意赠与。某甲未经某乙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某丙,侵害了某丙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一、某丙向某乙返还购买房产的资金260万元,从购房款支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执行终结日。二、某丙向某乙返还购车资金58万元,从购车款支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执行终结日。三、某丙向某乙返还所收某甲赠与的资金370万元,按每期收款额度,从收款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执行终结日。上述款项由某甲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诉讼费*****元由被告某丙及某甲承担。
某甲和某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与某乙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双方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按份持有,因此,某甲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某丙的赠与行为无效。某丙应返还购买房屋和车辆时的对价318万元并从付款日起到返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对于某丙收取的资金370万元,某丙应予返还,并应按每期收款额度,从收款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某甲对上述资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甲和某丙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同居者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某甲和某丙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该行为的无效并不意味赠与无效,某甲向某丙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确认有效。因房产和车辆登记在某丙名下,已经产生了物权登记效力,该赠与行为不应撤销。关于某甲赠与给某丙370万元资金一事,因货币资金本身没有物权属性,转移即可认定所有,某丙收受的370万元不应判决返还。
(2)某甲向某丙赠与财产不必然侵犯某乙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甲和某乙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某甲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某甲与某乙共同财产总额近亿元,某甲赠与给某丙的财产仅占夫妻共有财产一小部分,没有损害某甲和某乙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即使某甲侵犯了某乙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也应由某甲对某乙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某丙承担责任。
(3)判决某丙返还受赠财产,就等于以判决方式支持了某甲用财产与某丙的有偿同居行为,在同居行为暴露以后,某甲可以无偿收回所赠与的财产,致使某丙一人承受与某甲的过错行为,反而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4)某甲未征得某乙的同意,擅自用夫妻共有财产向某丙赠与巨额资产的行为,损害了某乙的财产共有权,可以考虑判决某甲向某乙赔偿,而不判决某丙返还受赠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某甲赠与给某丙的购房款、购车款和现金均系某甲与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某甲未征得某乙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给某丙,侵犯了某乙的财产权。某甲与某丙之间婚外同居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某丙依据这种关系取得的受赠财产依法无效。某丙取得受赠财产不是善意和有偿取得,在某甲未与某乙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某甲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某丙,应认定无效。
这是一起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依据法律和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
原《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民一庭编撰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1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这个指导意见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处理财产,必须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如果配偶向情人赠与财产没有获得夫妻另一方同意,是无效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规定的平等处理权,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平等处理权。所以,配偶一方向情人赠与财产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分别所有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而不是非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配偶一方向情人赠与的财产中有一半为出轨者自己所有”的观点是不成立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全部无效。一旦发生了配偶用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情人的情形,不能认为其中的一半份额是合法赠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除非夫妻双方有协议约定,他人不得将其夫妻财产划分为按份共有。当配偶一方基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向情人赠与财产时,必然会侵犯另一方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权利,法律应对这种赠与认定无效。
前列之案件,某甲与某丙的同居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按份所有的情形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全部无效,而不能裁判部分无效。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某甲单独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某乙有权请求法院判令某丙返还财产并由某甲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前述案例有一个特殊情节,即法院判决某丙按购买房屋和车辆时的支付价值返还,而不判决返还房屋和车辆。因房产和车辆属于某丙名下的物权,从物权所有来判断,其财产权从购买并登记时即属于某丙所有。某丙占有车辆使用6年,已经贬值,如果判决返还车辆,对某乙不公平。某丙登记的房产购买后初始登记的产权就属于其本人所有,如果判决返还房产,基于房产增值较大的现实,对某丙也不公。某乙起诉时已经提出了利息要求,民事判决支持了某乙的利息诉求,实际上保护了某乙的合法财产权并对上诉财产被赠与之时起进行保值,体现了公平原则。
最高法院民一庭对此类案件的指导意见认为: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此文系两年前所写的故事,一直未发表。《民法典》实施后,对此文作了重大修改。文中所引用的案例,系多个案例汇合后所编辑,如有雷同,可以通知本人。
《婚姻法》第19 条,《婚姻法》第19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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