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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众所周知,父母和子女关系不会因父母婚姻终止而终止,是终生的。既然是终生的,那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这是《民法典》的规定。
但事实是:
一些极端的父母视孩子为自己的私人财产,在对方探望孩子时,甚至会横加阻拦,百般阻挠对方和子女的见面。
我国离婚国情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渐攀升,父母双方在孩子探望权上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归其原因还是夫妻在离婚协议上对探望权没有约定或者对探望权草草约定,所以后期在发生探望权纠纷时,一方就会以此为理由拒绝对方的探望。
因此,非常有必要在离婚协议书中,把关于对孩子的探望权明确细化,以此来消除后期不必要的纠纷。
1、细化探望的时间、方式、频次。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探望权的协议是“对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仅此一句话,就把探望权草草约定,这为后期的矛盾和纠纷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探望方式
可以约定由对方亲自接送孩子。如果由于对方的工作原因,也可以约定电话或者视频的形式探望。
探望时间
也要具体细化如每周日早上8点接走下午5点前送回,如果这样约定了时间就希望双方父母可以遵守这样的协议,按时按点接送孩子,避免因对方担心孩子的安全区问题而引起更大的矛盾。
探望频次
探视频次也是需要详细约定的,在实践中,由于探望频次约定不明确,所以对方来探望孩子也是隔三差五来,正是因为对方来得太频繁,严重影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庭生活,甚至也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学习时间。
因此我建议在探视频次上需要男女双方协商一个最合适的探望频次,这样才能既不淡化亲情,又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
2、探望人不止仅限于父母
现代生活节奏快,压力较大,多数人会把孩子交给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照顾。
因此孩子对祖父母的依赖性还是很大的,也有着深厚的感情。
但是我国民法典对探望权主体仅限于父母之间,没有对祖父母的探望权进行相应的规定。
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因此我建议应该在协议中对外祖父母的探望进行相应的规定。除此之外和孩子有亲近关系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探望权的主体,比如兄弟姐妹等。
3、子女应该享有探望父母的权利
正文章开头所提及的,夫妻生活之间的矛盾就算是在离婚后也不一定能立即消除,对于子女主动提出探望时对方时,一方父母会直接拒绝,甚至粗暴干涉,会把这种行为视作对对方的惩罚。
建议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孩子行使探望权的主动性,不能受到一方的阻拦。这样做也是充分尊重孩子的意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正当权利,在行使探望权时对方也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对方无故阻碍探望孩子,可以向人民法院对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来解决。
以上几点是我在办理案件时遇到的情况分析,并提出的相应的建议。
归根结底父母离婚一定会影响到孩子身心,希望双方父母秉承着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的心理,做好对探望权的约定和协商。
相信本文对你有所提醒和帮助,如果有孩子探望权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留言咨询。
离婚诉讼中,一方想采用“带走”的方式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则常常以孩子会被“教坏”“不放心”等要求对方以“逗留”的方式实现探望权。
那么探望权究竟是什么权利?享有权利的一方又该如何行使?
案例
离婚双方因探望权行使方式争执不下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庭审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并要求孩子应由其抚养,经法院调解,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双方对原告后期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争执不下,比如:是在对方家里探望孩子还是将孩子带走实现探望权?每次探望权的时间?女方希望男方以短时间在女方居住地停留的方式探望孩子,男方则希望带走孩子,和孩子共处一段时间行使探望权。双方为此各持己见、互不妥协。
裁判结果
以对孩子最有利的方式行使探望权
经依法审理,法官结合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上学等实际情况,对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段、探望方式、接走和送回的时间、被告协助等作出了详细判决。
以案说法
探望权行使方式应综合考量各方诉求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民法典》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望权,不仅是实现父或母对子女关怀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亦是离婚后弥补在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上的缺失,有利于增进亲情的交流。实践中,离婚双方往往就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争议较大,也是此类案件难以妥善处理的重要原因。在离婚双方就探望权行使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从以下二个方面考量探望权的行使:
一、从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并不消除。夫妻离婚本身对子女就是一种莫大的伤害,因此,行使探望权时应将有利于子女成长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子女如已满八周岁,应参考抚养权归属的原则征求子女的意见,且一方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时间应当尽量避免对孩子学习、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二、从方便探望权行使的角度考虑。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探望权这一人身属性、亲情关系很强的权益更应予以保护。夫妻离婚后,各自可能建立起新的家庭,父亲或母亲与孩子的距离可能较远,探望权行使时的各种客观阻力加大,因此,在时间、方式上应尽量保证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便利程度,充分保障探望权这一重要权利的实现。
实践中,夫妻离婚后,一方往往在对方行使探望权时会设置很多障碍,以此作为报复对方的手段,加之建立新家庭后家庭关系的微妙和复杂,探望权的行使往往不能顺利进行,故法院依法判决后,父母双方仍应进行协商、亦可借助手机、微信、视频等方式联络感情,根据不同情况灵活适用,切实保证探望权的实现,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
法律规定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寄语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更是亲情的延续
夫妻离婚,家庭解体,受到伤害最大的是孩子。离婚之后,双方的包容和理解消于无形,一些吵架等消极画面会不时的呈现在孩子面前,更有甚者,将孩子作为出气筒或者攻击对方的工具,这些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可能是长期的,甚至是一生的。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永远无法隔断与孩子的亲情,孩子的健康成长,父爱和母爱缺一不可,双方在孩子面前要尽量保持克制,保证法定探望权的顺利实现,让家庭解体的伤痛远离孩子,让孩子在父爱和母爱的滋养下快乐、健康成长。
来源:蓝田法院
作者:马宁
编辑:刘一笑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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