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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前买房分手后协议怎么写(婚前买房分手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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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14: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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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庆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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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共同购房 分手后房屋归谁所有?

不少情侣都会在婚前共同购置房产,以解决婚后的住房问题。恋爱时你侬我侬,自然一切好说,然而,两人一旦分手,对于这种共同财产的分割难免产生争议。

广州一对情侣就因为一套房闹上法庭,昔日的恋人最终对簿公堂,男方要求女方支付近五成房屋折价款及利息。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经南沙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男方全部诉求。

热恋期间共同出资购房 房产暂登记在女方名下

男子小张和女子小琪于2011年10月确认恋爱关系,2017年底,打算结婚的二人在广州南沙购买了一套总价228万元的商品住宅。

由于小张在广州没有购房资格,便由小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为明确双方的出资金额,二人签订了《婚前购房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因广州房产限购政策,暂时将房产登记在小琪名下,但房屋所有权为双方共同拥有,婚后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首期款加装修款约150万元,小张出资约110万元,小琪出资40万元,剩余的78万元房款以小琪的名义在银行办理贷款,每月贷款由二人共同偿还,各负担50%。

谁能想到,2018年初小张和小琪就因感情破裂和平分手。为了解决分手后房产的问题,双方又签订了《购房补充协议》,约定自2018年4月开始,由小琪单独偿还贷款,二人对涉案房屋产权享有的权利份额按照各自实际出资比例计算,等房屋出售后,双方按出资比例获得相应财产。

分手后男方状告前女友支付近五成房屋折价款

两份协议,白纸黑字,约定明确,那二人又何至于最终闹到法庭相见呢?

小张声称,二人签订协议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目的是共同出资购房,如今两人已经分手,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所以应当解除两份协议。而且签订《购房补充协议》后,为解决涉案房屋分割问题,自己多次找到小琪要求分割房屋,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自己被迫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上述两份协议并要求小琪支付49%的房屋折价款及利息。

小琪则表示,自己是同意分割涉案房屋的,但目前并没有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能力,双方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以自己向小张支付折价款的形式分割涉案房屋。同时,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涉案房屋至今还不具备交易条件。另外,补充协议是二人分手后签订的,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小张和小琪签订的《婚前购房协议书》和《购房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小张主张解除协议,必须依法享有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双方在《购房补充协议》中约定出售涉案房屋后分配房款,根据涉案《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办证时间和广州市商品房限售政策,涉案房屋尚未具备出售条件,小琪在履行涉案两份协议过程中,并未存在违约及过错情形,涉案两份协议也未约定小张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小张主张解除涉案两份协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理,在涉案房屋尚不具备出售条件的情况下,小张要求小琪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利息,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驳回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情侣应对共同购置大额财产提前做好安排

情侣基于结婚的目的普遍会考虑提前购房共筑爱巢,为甜蜜的爱情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但情侣关系终究有别于有法律规范保障的夫妻关系,爱情终究需要面临现实的考验。

经办法官指出,情侣关系一旦破裂,如何分割共同的购房款、处置房产份额不可避免成为情侣之间急需处理的法律难题。若双方没有妥善的协议约束,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本案中的情侣共同出资,以具备购房资格的女方名义购买期房,在分手过程中双方签署协议对双方出资额进行确认,并约定将房屋出售后按比例分配房款。但双方并未考虑到所购期房尚未办证,且依据现有政策存在两年限售期的客观现实。男方在分手后急于拿回出资款项,而女方不具备立即返还大额房款的能力,纠纷就此产生,本案纠纷产生是因双方对风险欠缺考虑所致。

情侣之间应当对共同购置的大额财产提前做好安排,对分手时财产的处置约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避免在分手时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王君、王健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情侣共同出资购房 分手后“分房”有法可依

情侣基于结婚的目的,普遍会考虑提前购房共筑爱巢,为甜蜜的爱情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但情侣关系终究有别于有法律规范保障的夫妻关系,爱情终究需要面临现实的考验。情侣关系一旦破裂,如何分割共同的购房款、处置房产份额不可避免成为情侣之间急需处理的法律难题。若最终分手了,那共同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划分呢?

情景一:老人为儿女出资购买婚房,并签订共同购房协议,分手后如何处理?

小肖与小王自大学时相识相爱已有7年,小肖的父亲老肖十分疼爱女儿,与小王共同出资120万元首付款购买一处房子,准备将此处房子作为小两口的婚房。其中,老肖出资40万元,小王出资80万元,房子总价240万元,剩余120万元贷款由小王进行偿还,房子登记于小王名下。同时,老肖与小王签订《共同购房说明》,约定房子为双方共同所有。后小肖与小王感情破裂,老肖与小王打算分割该房产,约定房子归小王所有,由小王向老肖支付房子份额折价款。

老肖认为,与小王签订的《共同购房说明》具有法律约束力,老肖与小王对房子享有共有权,分割房产时应按照份额进行分割。小王除需要返还40万元出资外,仍需向老肖支付22万元的份额价值。而小王则认为,这不是共有物分割,40万元是老肖出借的购房款,而且已经归还了本金及利息。

法官讲法

婚前共同购买的房子属于情侣共同财产吗?共有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权利大小、份额多少的区分。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有份额多少的区分。

共同共有的要求很高,一般情况下若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且无约定的情况下,推定为按份共有。如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若无明确约定购买的房子,应按按份共有处置。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采取按份原则分割。男女朋友解除恋爱关系后,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子,按各自投入的份额,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合理分割。

本案中,老肖主张双方出于婚姻目的共同出资购房,房子应当归双方按份额共有,并以此为由要求小王支付房子分割差额价款,虽然小王对此不予认可,称涉案房屋是他的个人财产,老肖支付的40万元购房款是借款,但购房说明可以证明老肖与小王是共同出资购买房子,应按按份共有处置。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涉案房屋归小王所有,小王给付老肖共48万元。

情景二:情侣之间没有关于购买房屋的协议,而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如何处理?

小杨与小徐相恋多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并用小杨的名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登记为小杨与小徐二人共同共有,小杨出资装修了房屋,购置了餐桌、椅子、双人床等家具。两人分手后,小杨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

小徐认为房子是按揭贷款购买,现在还不具备分割条件,如能分割,小徐认为自己支付的房款比例较大,房子应归小徐所有,支付给小杨补偿款。小徐不同意向小杨支付装修费及家具购买费用,认为共有房子装修费是两人共同支付的,都已与房子附合或者混合在一起,两人在共同购买及共同居住期间对装修内容及发生纠纷如何处理装修物并未进行约定,双方无法对装修部分进行分割。

法官讲法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小杨与小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并在房子产权登记中明确为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小杨要求对案涉房子进行分割,依法应予支持。案涉房子登记为小杨与小徐共同共有,即双方对于案涉房子共同享有所有权,享有平等权益。小杨与小徐作为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方式,本案中小徐主张房子的所有权,小杨要求小徐支付相应的房子价款,应当予以支持。小杨要求小徐支付房子装修费用、购买家具费用,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故不予认可。

情景三:情侣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仅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如何处理?

小李与小孙在恋爱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房屋总价60.6万元,小孙交了15万元,小李交了45.6万元。房子登记在小孙名下。分手后,小李曾多次向小孙讨要45.6万元购房款,小孙都以没钱为由拒绝。后来小李又讨要多次,小孙不得已写下50万元的借条,并写清还款时间和逾期后果。但到还款日小孙仍未偿还。小李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孙归还借款50万元。

小孙认为,买房的钱不是借款,是二人的共同投资,只是房屋的所有人登记在小孙一人名下。在二人分手后,基于感情,小孙为小李写了整数50万元的借条,实际上房款只有45.6万元。

法官讲法

未登记一方若是出资所占份额不多,可以提供出资购房证明,以此要求分割房产,由登记一方补偿自己的权利份额。未登记一方若是实际出资绝大部分比例,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李及小孙均认可该房产最后确定的所有人为小孙,且小孙亦为小李出具借条,即便小孙主张房屋房款系双方共同投资的说法成立,在借条出具之时,双方之间已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小李要求小孙返还借款50万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情侣共同出资购房 分手后“分房”有法可依

来源:北京青年报

情侣基于结婚的目的,普遍会考虑提前购房共筑爱巢,为甜蜜的爱情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但情侣关系终究有别于有法律规范保障的夫妻关系,爱情终究需要面临现实的考验。情侣关系一旦破裂,如何分割共同的购房款、处置房产份额不可避免成为情侣之间急需处理的法律难题。若最终分手了,那共同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划分呢?

情景一:老人为儿女出资购买婚房,并签订共同购房协议,分手后如何处理?

小肖与小王自大学时相识相爱已有7年,小肖的父亲老肖十分疼爱女儿,与小王共同出资120万元首付款购买一处房子,准备将此处房子作为小两口的婚房。其中,老肖出资40万元,小王出资80万元,房子总价240万元,剩余120万元贷款由小王进行偿还,房子登记于小王名下。同时,老肖与小王签订《共同购房说明》,约定房子为双方共同所有。后小肖与小王感情破裂,老肖与小王打算分割该房产,约定房子归小王所有,由小王向老肖支付房子份额折价款。

老肖认为,与小王签订的《共同购房说明》具有法律约束力,老肖与小王对房子享有共有权,分割房产时应按照份额进行分割。小王除需要返还40万元出资外,仍需向老肖支付22万元的份额价值。而小王则认为,这不是共有物分割,40万元是老肖出借的购房款,而且已经归还了本金及利息。

法官讲法

婚前共同购买的房子属于情侣共同财产吗?共有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权利大小、份额多少的区分。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有份额多少的区分。

共同共有的要求很高,一般情况下若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且无约定的情况下,推定为按份共有。如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若无明确约定购买的房子,应按按份共有处置。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采取按份原则分割。男女朋友解除恋爱关系后,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子,按各自投入的份额,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合理分割。

本案中,老肖主张双方出于婚姻目的共同出资购房,房子应当归双方按份额共有,并以此为由要求小王支付房子分割差额价款,虽然小王对此不予认可,称涉案房屋是他的个人财产,老肖支付的40万元购房款是借款,但购房说明可以证明老肖与小王是共同出资购买房子,应按按份共有处置。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涉案房屋归小王所有,小王给付老肖共48万元。

情景二:情侣之间没有关于购买房屋的协议,而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如何处理?

小杨与小徐相恋多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并用小杨的名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登记为小杨与小徐二人共同共有,小杨出资装修了房屋,购置了餐桌、椅子、双人床等家具。两人分手后,小杨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

小徐认为房子是按揭贷款购买,现在还不具备分割条件,如能分割,小徐认为自己支付的房款比例较大,房子应归小徐所有,支付给小杨补偿款。小徐不同意向小杨支付装修费及家具购买费用,认为共有房子装修费是两人共同支付的,都已与房子附合或者混合在一起,两人在共同购买及共同居住期间对装修内容及发生纠纷如何处理装修物并未进行约定,双方无法对装修部分进行分割。

法官讲法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小杨与小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并在房子产权登记中明确为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小杨要求对案涉房子进行分割,依法应予支持。案涉房子登记为小杨与小徐共同共有,即双方对于案涉房子共同享有所有权,享有平等权益。小杨与小徐作为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方式,本案中小徐主张房子的所有权,小杨要求小徐支付相应的房子价款,应当予以支持。小杨要求小徐支付房子装修费用、购买家具费用,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故不予认可。

情景三:情侣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仅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如何处理?

小李与小孙在恋爱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房屋总价60.6万元,小孙交了15万元,小李交了45.6万元。房子登记在小孙名下。分手后,小李曾多次向小孙讨要45.6万元购房款,小孙都以没钱为由拒绝。后来小李又讨要多次,小孙不得已写下50万元的借条,并写清还款时间和逾期后果。但到还款日小孙仍未偿还。小李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孙归还借款50万元。

小孙认为,买房的钱不是借款,是二人的共同投资,只是房屋的所有人登记在小孙一人名下。在二人分手后,基于感情,小孙为小李写了整数50万元的借条,实际上房款只有45.6万元。

法官讲法

未登记一方若是出资所占份额不多,可以提供出资购房证明,以此要求分割房产,由登记一方补偿自己的权利份额。未登记一方若是实际出资绝大部分比例,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李及小孙均认可该房产最后确定的所有人为小孙,且小孙亦为小李出具借条,即便小孙主张房屋房款系双方共同投资的说法成立,在借条出具之时,双方之间已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小李要求小孙返还借款50万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文/陈淙(北京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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