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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4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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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14: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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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有100万存在银行,婚后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


夫妻一方婚前有100万存在银行,婚后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

大白话讲法律。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婚前一方存款产生的利息归一方所有。比如,武大郎与潘金莲结婚了,大郎婚前有一套房子值100万,离婚时,大郎这套房子价格飙升,涨到了300万,那么这其中的200万还是属于自然增值,归大郎所有。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近日,最高法院终于宣布酝酿已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相信这个司法解释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对千万家庭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专业离婚律师,当然对其中条文作了细致的归纳与分析。其中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得比较重要,也较难理解。要明确其中含义就要首先弄明白“孳息”与“自然增值”的含义。所谓孳息在民法理论上讲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银行存款利息、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等。而所谓“自然增值”就本婚姻律师的理解主要是指财产的市场价值的提高。如古董字画的价格上涨,房屋的市场价格的增加等。对于这两部分的财产,如果是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则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后一方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

最高法民一庭: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最高法民一庭: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问∶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答∶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均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回答本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股票的增值。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增值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如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具体到股票的增值问题,应当分析股票增值产生的原因。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就没有操作过,则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较为妥当。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地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职业炒股人,其专门以炒股为业,或单纯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将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区分情况,全部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将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因此,将股票的收益理解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较为妥当。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投资收益通常与投资者的经营行为相伴相随,这种投资方式获得的收益通常为人们所了解与接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间接投资表现得比较隐蔽,其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直接关联,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为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分割。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法律出版社出版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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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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