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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离婚后发现前妻还有其他房产(离婚后发现前妻之前就有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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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14: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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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新增财产如何分配

来源:人民日报

【案情】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此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协议中约定的抚育补偿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王某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房产,张某办理了遗产公证,并将房屋出卖。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与王某共有,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售房款。

【说法】法官表示,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

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法官提示,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但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对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因此,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儿女照顾,要充分沟通协商,审慎处理。

(本报记者 金 歆整理)《 人民日报 》( 2023年04月27日 19 版)

全职太太离婚才发现丈夫资产过亿,丈夫偷给前妻女儿18套房产。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发布一则离婚案例,做了20年全职太太妻子起诉离婚,竟发现丈夫是亿万富翁

据了解,于红与秦蓝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红成为了全职太太,二十年来,秦蓝每月支付于红生活费,负担家庭各项开支。

全职太太离婚才发现丈夫资产过亿,丈夫偷给前妻女儿18套房产。

然而,静好的岁月抵不过柴米琐碎,夫妻二人渐行渐远。于红不想再被已剩空壳的婚姻拖累,起诉要求与秦蓝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询发现秦蓝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秦蓝得知于红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于红动摇后法院判决驳回她的离婚诉讼请求。

全职太太离婚才发现丈夫资产过亿,丈夫偷给前妻女儿18套房产。

半年后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诉讼中于红发现丈夫在这半年内将18套商铺偷偷转移给与前妻生的女儿秦小紫(化名)名下。

秦蓝辩称钱都是自己努力赚的,妻子于红只是家庭主妇没有工作,虽给前妻之女18套商铺,但留给和于红所生孩子资产更多。

法院认为,于红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小紫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秦蓝名下。

全职太太离婚发现丈夫资产过亿,还给前妻之女18套商铺

近日

上海青浦法院发布一则离婚案例

做了近20年全职太太的妻子

起诉离婚

竟发现丈夫是亿万富翁

此案在社交平台引发网友讨论。

全职太太离婚发现丈夫资产过亿,还给前妻之女18套商铺

于红(化名)与秦蓝(化名)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红成为了全职太太。因秦蓝工作繁忙,两人聚少离多。

二十年来,秦蓝每月交给于红生活费,负担家庭各项开支。

然而,夫妻二人渐行渐远。于红不想再被婚姻拖累,起诉离婚。

这些年秦蓝从不让于红过问、插手家里的生意,对于家里的存款、房产、股票、证券及其他大额财产情况,于红更是一无所知。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法院查询发现秦蓝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

秦蓝得知于红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秦蓝诚恳的态度,也让于红离婚的决心动摇了。

鉴于双方当事人离婚意愿不一致,秦蓝坚称希望能够挽回婚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于红的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半年后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诉讼中,于红惊讶地发现丈夫将他名下的18套商铺偷偷转移给了与前妻生的女儿秦小紫(化名)。

于红遂将秦小紫和秦蓝另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秦蓝与秦小紫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丈夫态度坚决地认为,于红这些年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没有工作,家中的财富都是自己经商打拼积攒下来的,于红和这些钱没有半点关系。虽给前妻之女18套商铺,但留给和于红所生孩子资产更多。

法院认为,于红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小紫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秦蓝名下。

法官说法

不少女性选择回归家庭,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成为“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在这种分工模式下,女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却因社会职业发展中断、家庭工作成果价值难以被金钱量化,面临自我发展、家庭价值、职业路径、社会认同等诸多困境。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对于“全职太太”“全职妈妈”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和改变。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充分肯定全职一方的劳动价值,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一,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后所得共同制关注婚姻家庭整体,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富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贡献方式不同。基于此,《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请求补偿的权利。需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时未提出补偿,离婚后再次提出则无法得到支持。

第二,为避免提供物质基础的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全职一方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清,财产范围不明而处于被动困境;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根据此条法律,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切实保障全职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赠与或低价出售共同财产,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时,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女性选择做“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并不意味着丧失了自我和社会的价值。但无论选择职场,还是选择家庭,请务必保持自我的成长。如果有一天不得已从婚姻中退出,独自面对生活和工作,我们不仅要有独立应对的勇气,更要有维护合法权益的底气。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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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贵在相知

多坦诚、少套路才是正道

对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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