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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有时候为了维持婚姻,一方可能会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予对方,但如果对方随即提出离婚,赠予的财产可以主张要回吗?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王某和孙某结婚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感情基础破裂,为了挽回婚姻,王某自愿将婚前全款购买的一套价值56万的房子无偿赠予孙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过户不久后,孙某多次因家庭纠纷离家出走,并于2021年初、202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现王某请求法院撤销之前的赠予合同,要求孙某归还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赠予合同是赠与人王某将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无偿赠予受赠人孙某,并且已经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孙某名下,孙某表示接受赠予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因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由于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上诉辨称:该赠予是附条件的赠予,目的是为维持家庭稳定和谐,但在2020年将房产过户给孙某后不久,孙某多次因家庭纠纷离家出走并且提起离婚诉讼,原本的赠予目的不能实现,现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予,于法有据于理相合。随后王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和孙某之间对涉案房屋的赠予合同是否应予撤销。本案中,王某主张其涉案房产赠予是附条件的赠予,因所附条件不能实现故主张撤销。但本院认为,王某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赠予合同系附条件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宝在线律师提醒:我国法律的确有规定赠予撤销的情形,但是仅限于赠予目的无法实现、赠予后使得赠予方经济困难等特定情形,如果主张赠予无效,应当拿出充分证据证明,不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电视剧里离婚时
财产分割得非常痛快
电视归你、平板归我
冰箱归你、洗衣机归我……
毫不拖泥带水
可现实生活中
离婚分财产却并没有那么容易
近日,宁河法院执行了一起
离婚纠纷案件
案 件 详 情
赵某(女)与王某(男)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婚前,王某按照习俗给了赵某彩礼,赵某则为二人的新家购买了电视机、冰箱等家具家电。
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申请离婚。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随赵某共同生活,王某给付抚养费;王某将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沙发交付给付赵某(在王某处),并给付赵某其他财产折价款4万余元。
但判决生效后
王某却拒绝按判决内容
支付抚养费及
交付财产、财产折价款
王 某
这些家具家电都是用我给她(赵某)的彩礼钱买的,凭什么给她!
赵某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宁河法院执行人员
前往王某家中执行财产时
王某聚集多名家属阻挠执行
引来多名村民到现场围观
法官经过综合研判
认为现场不宜继续开展执行措施
几天后拘传王某到法院
告知其如果继续阻挠执行
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通过法官的释法说理
王某最终同意交付涉案财产
因其经济困难
赵某同意王某分期给付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今,仍有很多人认为
用彩礼钱购买的家具电器
应归男方所有
也认为一旦离婚
女方就应归还彩礼
以下情况女方需归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转自:宁河法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男方在婚前买了房,婚后浓情蜜意,丈夫主动将房子赠送给妻子,并将房子过户到了妻子名下。那么,房子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吗?离婚时丈夫还可以分割房子吗?今天律师用实际案例告诉你答案!
王晓2016年全款在城里买了一套房,后来认识了张丽,经过半年多恋爱,两人在2017年登记结婚。两人感情如胶似漆,为了证明自己对张丽的爱意,王晓在结婚后就主动提出将婚前买的那套房子送给张丽,并前往房管局将房子过户到了张丽的名下。可惜好景不长,两人婚后渐渐发现彼此性格差异巨大,一言不合就吵得面红耳赤,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不休。
2018年,两人决定离婚,但对这套房子的归属,两人互不相让。张丽认为既然房子已经送给了自己,而且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就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王晓则认为张丽是出于侵吞他财产的恶意跟他结婚,赠与房子是建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上,但婚后生活没有一天安宁,张丽应该将房子还给自己。
那么,这套房子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吗?丈夫可以让妻子将房子退还吗?
一、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妻子的个人财产
房子原是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过户到妻子名下视为对妻子的赠与,妻子因赠与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
尽管房子登记在妻子一个人名下,但房子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晓在婚后将房子过户到张丽名下,房子是张丽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赠与取得的财产,因此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不是张丽的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王晓把房子送给张丽时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协议上写明房产送给张丽一人,房子归张丽一人所有。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房子才可以算是张丽的个人财产。
因此,在本案中,房子属于王晓和张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在查询近几年大量类似案例后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为夫妻双方共有,各占50%的份额。但也有法院会根据双方购买房屋出资贡献大小、过错、变更登记时间、双方财产状况、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等因素,判决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占不同份额。
二、赠与已经完成,丈夫不能让妻子退还房子
虽然王晓认为将房子送给张丽是建立在他们感情的基础上,建立在他们婚姻存续的基础上,但就赠与行为本身而言,在王晓将房子过户到张丽名下时,赠与行为就已经完成了,王丽也因此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王晓不能再主张让张丽退还房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房子没有过户到对方名下,可以反悔。同时,法律规定,如果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况的,赠与人在一年内也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王晓把房产送给张丽后,张丽将王晓或者王晓的父母打成重伤,这种情况下,王晓可以在知道张丽伤人后的一年内要求张丽返还房子。
三、赠与财产后感情出现问题,人财两空?如何有效规避风险?
不管是恋爱还是婚姻,两个人感情甜蜜时,总想着把最好的都给对方,赠与财产在这时就是一种很普遍的行为。当两个人的感情走到尽头,送出的财产却不能挽回了。那么,有什么办法规避这些风险呢?
律师在这里建议,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时候约定条件。从法律上来说,有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义务履行。建议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写日期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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