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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山西省擅长婚姻法的律师(山西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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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6 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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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九江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三十而已不畏惧《民法典》为你解难题

三十而已不畏惧《民法典》为你解难题

律师简介

韩怡君,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办理多起毒品犯罪案件、暴力性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韩怡君律师具备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缜密的辨析思维、求实的工作作风、较高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以“热心、耐心、细心、责任心”的全心投入,认真务实,竭诚为委托人提供精益求精、高效的法律服务,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广受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三十而已》热播,剧中情节引发强烈共鸣。现实生活中,遇到婚姻家庭问题该如何解决?8月16日,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韩怡君。韩怡君律师结合《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8大亮点,告诉大家法律是如何解决这一道又一道的难题。

增设离婚冷静期是否离婚要理性

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自2003年起不断上升,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人认为,现行婚姻法对登记离婚未作任何限制,使得人们对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行使过于自由,造成的后果是草率离婚事件不断攀升。最终,损害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民法典》增设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旨在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给予当事人适当时间去冷静、理性地对待双方婚姻关系和离婚要求。这相当于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慎重行使权力,以激发双方对家庭的责任心。

婚前患病未告知可向法院求撤销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的,这类婚姻是无效婚姻。这一规定自实施以来一直存有争议。反对者认为,结婚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以患有某种疾病为由宣告婚姻无效侵犯了婚姻自由权。此外,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进步,至今在医学上也无法准确定性哪种疾病是禁止结婚的重大疾病,在审判实践中同样难以把握。

基于对该条文的争议,现行民法典删除了此规定,并新增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掌握在另一方手里。

一方面,若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跳过繁琐的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另一方面,《民法典》对于婚姻是否可撤销的认定已经不以婚前隐瞒疾病婚后是否治愈为限,而是只要一方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并未如实告知,不管婚后治愈与否,另一方婚后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家庭成员已明确权利义务更清晰

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亲属、近亲属的表述各不相同。因而民法典对重要的基本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这一规定明确概念,划清范围,为调整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奠定了基础。同时,首次将“家庭成员”作为法律概念予以界定,明确了家庭成员法律责任的承担。例如,被虐待的家庭成员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等。

夫妻债务需划清个人名义排除外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从夫妻一方转移给了债权人。举证不力的后果自然也由债权人承担。从该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因此,民法典对于夫妻债务的规定基本沿用了上述解释的精神,于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上述规定旨在避免处理夫妻债务时出现两个极端,不仅要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要避免夫妻一方离婚时无故被高额负债。

婚姻存续可析产婚内弱势受保护

过去在离婚案件中,当夫妻双方存在矛盾激化时,往往有一方会提前将财产恶意转移或挥霍,更有甚者一方会谋划多年,为转移财产而久拖不离,导致双方在真正离婚时已将共同财产转移或消耗得所剩无几,鉴于此,请求婚内分割财产的呼声也愈发强烈。

因此,《民法典》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该规定使得婚内析产在法律上成为可能,旨在保护婚内弱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夫妻一方履行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

亲子关系有疑问正当理由可起诉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本条规定为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提供了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这两项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父或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不判离法律有了新路径

《婚姻法》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在司法实务中往往缺乏操作性,实践中对于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难以统一,而且诉讼离婚的过程较为漫长,且第一次判离的概率极低,即便是第二次起诉,法院也不一定会判离,可能还会有第三次、第四次起诉,造成了当事人较大的诉讼负累。鉴于此,《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规定明确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必然会判决离婚,这大大降低了法官的裁判难度,有效缓解了多次起诉不判离这类案件的发生。

无论何种财产制离婚均可提补偿

在家庭生活中,总有一方会为家务活动付出更多,为了肯定婚姻中家务劳动的价值,《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从仅能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扩大到了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其他财产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仅存在合理性,也能体现夫妻双方的公平性。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责编:刘洋)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王明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王明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昨天的文章写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出台经过。

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对这一部分,没有争议,因为这是事实。

但对起草这部婚姻法典的主笔人是不是时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王明,网上有不同意见。

说来有趣的是,有关王明是否参加起草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个基本问题,倒是引发了一系列争议,而且长达20年。

2001年8月2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转载了《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

2002年3月2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了《罗琼谈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前后》。罗琼(1911年12月—2006年4月19日),杰出的妇女社会活动家,经济学家薛暮桥的夫人,曾任全国妇联副主席。她写信并严肃指出:婚姻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大量工作是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进行的,她本人也是参与起草者之一,王明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

在这篇文章前面,《人民日报》还加了编者按:“罗琼同志曾直接参与了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据她回忆,婚姻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大量工作是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进行的。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全国妇联报请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作了核查后认为罗琼同志的意见,基本符合实际。”

黄传会先生《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纪事》也采这种观点。

这样看来,婚姻法的起草是王明贪讲功似乎已经盖棺定论的事。这也是我在写作《离婚为什么》时最先得出的初步结论。

但仔细一思考,上述结论回避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

  • 王明(陈绍禹)本人作为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由他领导的法制委员会,在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过程中,到底做了哪些工作并发挥了什么作用?

2008年11月修订出版的《王明传》(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11月版,戴茂林、曹仲彬著)提及:“实际上,在建国前,王明在中共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期间,就在山西临县开始着手准备婚姻法草案的制订。”

为了制订好婚姻法,王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同志们不仅“认真研究了党在战争年代制订的这些婚姻条例,还研究了几十份人民法院的报告、专题总结、判决书、调解书、案例、统计材料等,又翻阅了有关婚姻问题的报刊资料,并进行婚姻问题的实地调查等项工作,”

而且,王明对理论颇有偏爱,做事情喜欢引经据典,他和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还学习了马、恩、列、斯关于妇女问题和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以及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等著作中的论述”,同时还“学习和参考苏联、朝鲜、东欧等国家的经验,……王明亲自带头翻译了俄文新版的《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王明做事情喜欢引经据典,这是法律人的行事风格,我也喜欢!

另外,《王明传》一书的作者曹仲彬、戴茂林先生曾在1980年代专门采访过当时参加婚姻法起草工作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先生。

李光灿先生(1918—1988年),知名法学家,是我们那个年代法学生的学术大神。

据李光灿先生回忆,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这份报告的初稿是由王明口述并由李光灿当场记录的。李光灿说,这篇23000字的报告初稿,王明在17个小时里几乎一气呵成。

李光灿的这一说法或许有些夸张,但从李光灿先生在中国法学界的学术威信和人品口碑看,他绝不会蓄意编造。特别是考虑王明在其后“赴苏看病,然后一去不复返”的经历,李光灿先生没有必要为其歌功颂德,因此真实性极高。

这从一个侧面看出王明的文字口述能力和对婚姻法内容制定的详熟。这也是我在拙作《离婚为什么》中采用的观点。

其后,法学家周大伟先生在《王明的那点儿“婚姻法律问题”》一文中披露我们无论如何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的人,可以凭空写出如此逻辑条理清晰、内容理据兼备的“婚姻法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1950年审议婚姻法草案时,除了公开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外,王明还有一份没有公开发表的内部口述报告。印象最深的是,王明在这份内部口述报告中讲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段子”。

他说,在建国初期,各地为了搜捕隐藏的国民党敌特和反革命分子,晚上经常组织民兵在田野中巡逻。但各地纷纷报告说,民兵们在玉米地里时常抓到一对对“野合的未婚青年男女”。结果各地的敌特反革命分子没有抓到多少,村公所里倒是关满了这类“不法男女”。对于这样一个今天看来再容易定性不过的问题,当时就连国家的“立法大臣” 王明也不知所措。

王明在口述报告中说,他们特地为此事请教了苏联专家。苏联专家的意见是,这类问题属于道德领域内的问题,适合采用批评教育的方法,而不能用法律制裁的方法。听了苏联专家的建议,王明等终于如释重负。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人,我并非对《婚姻法》的诞生进行考证,也无力为之。正如我经常讲的,“从来不生产法治,只是法治的搬运工”。

就我看来,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是全国智慧的结晶。正如王明本人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比较客观和公允地表述说:“《婚姻法》的起草“正是群策群力的结果”。

“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在研究和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工作过程中,经常受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主席的指示和帮助,经常得到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在研究和草拟这一婚姻法草案过程中,法制委员会经常是与全国民主妇联通力合作的,经常是与有关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等)合理工作的”。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1950年的北京社会各界是如何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时任政务院司法部长的史良大律师说,新婚姻法经过一年半的准备,和几十次的讨论,这一立法是很慎重的。 好了,来形成我的结论:立法是系统工程,是全民智慧的结晶,不能排除个别人的重要性如《拿破仑法典》《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但更多不是个人而是全民立法。

这对那些动辄搞出本法律释义然后高价出售大发立法横财的立法者或许值得深思,这是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法律书籍包括法律释义有必要定价那么高吗?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王明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百转千回终胜诉用专业与敬业打动法官:张女士与李先生涉外离婚案

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接到张女士电话,称由家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上海家理马赛男律师、和昊云律师为其承办的诉讼离婚案件又有后续进展。其前夫李先生在加拿大也提起了诉讼,现根据加拿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张女士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并因李先生在加拿大无工作而要求张女士向李先生支付赡养费。

在获悉该案最新情况后,上海家理马赛男律师、和昊云律师沉着应对,积极调整诉讼策略,根据最佳管辖原则,案件最终由中国法院管辖;引导法官适用“房屋竞价程序”,最终房屋判归张女士所有。

百转千回终胜诉!用专业与敬业打动法官:张女士与李先生涉外离婚案

涉外婚姻无小事,在长达三年的诉讼中,经过不断努力,以及数次庭审,家理婚家律师用专业与敬业打动法官,凭借专业素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

国内国外 百转千回

张女士与李先生婚后长期在加拿大共同生活,后因一方回国导致二人分居,在此期间张女士发现李先生存在出轨、嫖娼、家暴等行为,故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想要解除婚姻关系。

接受张女士委托后,家理婚家律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李先生不同意离婚而使得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正值我方等待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李先生竟向加拿大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加拿大相关法律,不仅需要张女士自行申报其名下所有财产,还以李先生处于待业为由需张女士支付赡养费。

临危不惧 沉着应对

面对李先生在加拿大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家理婚家律师一方面在国内等待时机,在可以第二次提起诉讼时径行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向加拿大法院提出异议,并坚定认为根据最佳管辖原则,该案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百转千回终胜诉!用专业与敬业打动法官:张女士与李先生涉外离婚案

加拿大法院根据我方的意见反复向李先生施压后,李先生在加拿大撤诉,案件最终由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时度势 全局判断

张女士与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国内购买房产,双方对该房产均主张所有权。因张女士长期工作、生活、居住在加拿大,在国内也有其他房产,而李先生在国内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故而经我方判断,法院极有可能将该房产判给李先生。

在此种情况下,家理婚家律师在法庭中用扎实的法学功底引导法官适用“房屋竞价”程序来确定房屋的归属问题,法官当庭告知双方“把自己愿意给对方最大的房屋折价款金额写在纸上,以此作为判断房屋所有权的依据。”

百转千回终胜诉!用专业与敬业打动法官:张女士与李先生涉外离婚案

我方按照略低于市场的价值给予对方一半的折价款,而对方只按照评估的一半给予我方折价款,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房屋判决归张女士所有,二审法院也依法予以维持。

准备扎实 扬长避短

该案在经过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持续长达三年后,张女士终于实现了的所有的诉讼请求。

百转千回终胜诉!用专业与敬业打动法官:张女士与李先生涉外离婚案

本案的胜诉一方面在于家理婚家律师扎实的工作基础,因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因此在查找法律依据的过程中,不仅仅局限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更是检索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使得法官能够支持我方的诉讼观点;另一方面,家理婚家律师通过灵活运用诉讼经验,同时规避自己的弱势与不足,扬长避短,得以实现案件的胜诉结果。

案外说案 以案说典

在承办涉外离婚案件中,在中外法域均能对案件管辖的情况下,应该综合分析到底是哪种法域管辖对当事人来讲是更为有利的。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通过诉讼经验,及时、清晰的对法官地思路进行判断,是一名婚家律师应该具备的基本诉讼技巧,通过不断学习、不断历练成长,不仅帮助当事人达成诉求,也在诉讼过程中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专业与敬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办案律师介绍


百转千回终胜诉!用专业与敬业打动法官:张女士与李先生涉外离婚案

北京家理(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马赛男


社会职务:

家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

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婚姻家庭研究专项基金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节目优胜律师

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专家库成员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婚姻法律师


工作经历:

执业十余年,为1000+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对于各类离婚、继承案件均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涉外婚姻家事案件。能够抓住各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运用“诉讼+谈判”双管齐下的策略,推动问题的快速解决。性格平易爽朗、坚毅执着,办案干脆利落、灵活机变,深受当事人青睐,结案后经常收到当事人的锦旗和感谢信。

重视婚姻家事领域的学术研究和探讨,加入中国法学研究会,担任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的法律论坛,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发展和实务操作。参与主编发布《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为业内外人士提供专业数据和经验参考。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特聘讲师,赴老年大学开展为老普法服务,深入社区开展普法讲座,积极参与关爱自闭症儿童公益活动。积极投身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普法节目录制,为社会民众普及法律。



百转千回终胜诉!用专业与敬业打动法官:张女士与李先生涉外离婚案

北京家理(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和昊云

工作经历: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办理案件100件+

擅长与法官沟通、梳理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整理

云南大学法学学士,20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和昊云律师一直深耕于婚姻家事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他始终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作为案件办理的出发点,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想法与诉求、细致的为当事人办理每一件事务,不负当事人的重托。

和昊云律师协助及单独处理过大量的诉讼案件,形成了自己的办案思路、踏实的工作作风。在接手案件之时将案件法律关系梳理清楚,并指导当事人充足准备证据,在庭审之前做详细的案件开庭准备,将案件的基本走向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详细梳理,使自己与当事人对于庭审节奏能够心中有数;庭审中能够和法官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运用现代可视化技术将各项数据呈现给法官,多次取得法官的好评;庭后亦会根据庭审情况书写代理意见,深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


离婚冷静期对夫妻双方心理变化的影响

离婚冷静期对夫妻双方有何心理影响

离婚冷静期:调节夫妻双方心理问题

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的精细化处理

离婚案件中养老保险金、公积金的分割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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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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