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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结婚以男女之间的情感基础作为重要前提,属于男女双方的选择自由,但若想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仍需满足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的结婚。
近亲属之间不能结婚是很多人都能理解的生活常识,但为何某些疾病也会影响到婚姻的合法性?何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精神病人是否能够享受正常的婚姻生活?或许大家还存在一定的疑问。
究竟何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进行了原则性的阐述,结合相关行政法规或是有关部门规定,可以明确,以下四类疾病将被认定为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一些特定的传染性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在医学上被认为属于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二)某些严重遗传性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患者,医生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经双方同意采取相关节育措施后,可以结婚。
(三)重型精神疾病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第二条规定,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应当暂缓结婚。
相关案例:
申请人杨某甲确认被申请人杨某乙、胡某某婚姻无效纠纷 (2016)湘0722民初883号
基本案情:申请人杨某为申请人杨某乙的父亲。2005年杨某乙曾被送往湘雅二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被医院诊断为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直到今日一直未能治愈。2008年杨某乙与胡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杨某乙隐瞒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与胡某某登记结婚。结婚后杨某乙多次发病,被送往精神病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6年3月,杨某再次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直至杨某甲向法院申请确认杨某乙与胡某某婚姻无效之日,杨某乙仍因精神分裂症进行住院治疗。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若婚前医学检查患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应当暂缓结婚。卫生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第二条规定,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系暂缓结婚者。因此,杨某乙的患病情况应当属于暂缓结婚的情形,如果未能经治疗痊愈,不应办理结婚登记。本案中,杨某乙在于胡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即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直至今日未能痊愈,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的情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被申请人杨某乙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婚姻关系无效。
(四)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第一条规定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允许结婚。
相关案例:
吴某1与吴某2婚姻无效纠纷 (2017)苏1112民初770号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在1995年经人说媒介绍认识,在结婚时被告吴某2即为严重精神病患者,精神智力存在巨大缺陷,无法与人进行正常的交流。2007年6月15日,镇江市丹徒区残疾人联合会向吴某2发放残疾人证,残疾类别鉴定为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2016年5月原告向法院申请确认吴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吴某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吴某2患重度精神发育呆滞,无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原告吴某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吴某2婚姻无效。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当事人若患有医学上认定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痊愈的,婚姻无效。在本案中被告吴某2属于中毒的精神发育呆滞,其本身不具有相应的婚姻意识能力,结婚后也并未痊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的婚姻无效。
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将某些疾病认定为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侵犯了这一部分患者的婚姻自由,是对患者的歧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手段的不断进步,很多曾经被认定为绝症的疾病已经可以得到医治。但是,结婚不仅仅是男女双方两个人的事,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对方负责、对今后可能会降生的孩子负责的态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婚前检查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发现一方属于上述四类疾病的患者,一定要先进行积极的治疗,待疾病痊愈后再结婚,才能享受更加幸福美满的婚姻,避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
3、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1986年7月21日卫生部)
为何一对愿意休戚与共的落难夫妻到头来只能分道扬镳?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姻只能“无效”?上海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卫义律师解读《民法典》新条款,告诉你自己的婚姻自己做主。
上海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卫义律师
在婚姻法第7条中规定了,如果婚前存在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姻是无效的。而“无效”意味着不以当事人以及法院等裁判机构的意志为转移,必须要进行认定。这一项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人来说可能显得残酷而不近人情,吴卫义律师介绍了这样一个真实案例。
上海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卫义律师解读婚姻编
一位女士患有精神疾病,病症虽然是间歇性发作,但是发病时“六亲不认”,很多人可能觉得这会严重影响家庭生活,但事实上,却并没影响丈夫对她的感情。丈夫认为在他们婚姻的初期,妻子为他的事业和这个家付出了很多,而现在妻子患病正是她落难之际,他有责任帮助妻子,也不愿意和她分开。
但此时女方的哥哥认为男方对他妹妹不好,要求法院判定他为妹妹的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查明,妻子的精神疾病确实符合婚姻法关于患有相关疾病影响婚姻效力的相关条款,最终法院判决婚姻无效,这样一个本是患难与共的爱情故事却不得不面临着离婚的结局。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可能身体健康程度并不完美,但是在组建家庭之后也未必造成实质性的恶劣影响,”吴卫义律师说,“甚至另外一方完全愿意包容并接受,两人可以相互扶持、帮助,另一方也完全没有想要解除婚姻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基于之前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能判定婚姻无效的话,吴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很残酷的问题。
如今,民法典中,这一点做出了改变。在民法典的1053条新增了这样一项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如果婚姻不能继续进行下去,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撤销权,而如果当事人愿意继续维持婚姻,法律上也充分尊重,依然可以用合法的婚姻形态来持续家庭生活。“由‘无效’变成‘可撤销’,把婚姻的决定权留给当事人自己去评判。”吴律师认为这一改变具有非常大的意义,是一项很人性化也十分温暖的条款。
在这里,究竟哪些疾病需要进行告知,吴律师表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个问题至今为止仍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明确界定。但吴律师也介绍了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参照的三条标准。
《中国母婴保健法》第38条规定了三类比较严重的疾病形式:
一是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等等一些情况;
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且后代再现风险高的情况;
三是一些重性精神病。
吴律师说:“当然,这些是在实践中法官把握的一个尺度,在未来也很期待在立法或司法解释过程中,针对这个问题更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
作者 | 张旭凡
其中一方精神病是否算婚姻无效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如果婚后不能治愈的,是可以认定为婚姻无效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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