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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前欠款产生的利息(婚前欠款婚后也要夫妻共同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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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6 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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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庆律师事务所: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导读: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下面由北京宸轩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婚前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婚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共有财产。但经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北京延庆律师事务所: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二、具体内容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四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都只属于自己,不属于对方,也不会因为婚姻状态的延续而变成双方共有财产。在结婚前夫妻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时,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对于婚前财产的划分与界定也有具体叙述。

婚前财产用于借贷 婚后还款及利息咋分

来源:江苏法治报

本报讯(通讯员 崔洁 沈国婧)孙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11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20年6月经刘某介绍,孙某将其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项中的9万元取出,以现金的方式出借给刘某的朋友满某,后满某于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通过微信等方式共计转给刘某5.48万元用以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刘某收到满某的5.48万元后,于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将上述款项中的1.1万元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给了孙某。2022年7月孙某诉至徐州鼓楼区法院,主张该笔借款为孙某婚前财产,请求判令刘某返还收到的借款5.48万元。刘某则认为,其收取满某还款5.48万元,除了转给原告的1.1万元之外,其余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出借给满某的5.48万元现金,系孙某售卖其婚前房产所得款项中的一部分,属于孙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并不能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处分,应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本案中孙某与刘某就上述财产的处分并无约定,刘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自愿将上述财产交由刘某处分,故刘某依法应予以返还。满某已偿还的5.48万元中包含利息1.4281万元,孙某以其个人财产对外借款所取得的利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属于法定孳息,应认定为孙某的个人财产。综上,扣除刘某已返还孙某的1.1万元,法院判决刘某应返还给孙某4.38万元。

丈夫婚前向妻子借款,需要归还吗?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9年4月2日上午10时

地点: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洋口港人民法庭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2012年,徐某(女)经人介绍,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陈某因经营需要,先后分三次向徐某借款19.7万元,并出具借条。2018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均系再婚。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徐某在一场意外火灾中烧伤,遂到韩国治疗皮肤。徐某想起陈某婚前借钱事宜,于是一纸诉状,将丈夫陈某告到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20万元。

案情回放

2012年,家在吉林的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了家在江苏的陈某,相互熟悉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徐某来到江苏生活。后陈某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4月、2012年9月、2013年3月分别向徐某借款3万元、13.7万元、3万元,合计借款19.7万元。三笔借款均有陈某出具的借条。2018年3月17日,陈某向徐某出具一张20万元的总借条。

双方恋爱多年后,于201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后徐某在一场火灾中被烧伤,到韩国进行治疗。徐某感觉陈某对自己不关心,也不为其支付医疗费,甚是伤心。想起陈某婚前借钱事宜,徐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到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20万元。

庭审现场

此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属实,借款的具体数额应为多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是否应当归还原告借款?

此案借贷关系是否属实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借条四张。被告对上述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属于合伙投资款,并且其已经偿还了13万余元,认为最多欠8万元,对此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双方结婚之前就已经同居,并且一起经营生意,20万元借款并非真正的借贷关系,实际为恋爱期间合伙的投资款。被告之所以于2018年3月17日书写借条,是因为原告答应结婚。而且现在双方也没有离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均为共有,被告不应当归还原告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起诉。

原告诉称,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自己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帮助被告做过很多事情,比如被告建房子时,就帮被告支付过材料款等,被告做生意时只要缺少资金,自己就给对方现金。

对于借款由19.7万元如何变成借款20万元事项,原告解释说,借款多年未还,双方约定3000元作为利息,就书写了20万元的借条,并未支付其他利息。而且自己也未就其余的三张借条起诉,而是作为证明20万元借款的证据。

原告说,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短,自己婚后也没有挣钱,一直在韩国治疗烧伤,都是由女儿支付。至于被告是否挣钱,自己不知道,而且被告婚后取得的收入,她也不要求分割。

原告控诉被告对其实施家暴,将其烧伤

尽管此案是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相对复杂,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要双方能够和好,那么夫妻之间也不会为此事对簿公堂。被告表示愿意调解,双方协商解决,但原告明确表示,除非被告能够归还借款,否则不同意调解,因为其迫切需要资金治疗、生活。

原告还陈述,婚后自己想离家去居住在韩国的女儿处生活,但被告不同意,并将原告的护照拿走准备烧掉,双方在争抢的过程中,不慎造成自己烧伤。其不仅要起诉被告归还借款,还将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

丈夫要归还借款,并对妻子有扶养义务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被告亦不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其辩称为合伙关系的投资款,且只欠8万元的主张因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即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属实,借款本金及利息为20万元。

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的借款发生在婚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此案中,涉案借款发生在婚前,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行为系婚前的行为,属于婚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属于原告的婚前债权,债务系被告的婚前债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万元。

法院还认为,原告遭受不幸的婚姻,身体又被烧伤,需要治疗,生活需要照顾。作为丈夫的被告本应积极地帮助原告治疗,照顾其生活,但被告不仅不帮助治疗、不给付医疗费用,也不照顾其生活,甚至之前欠原告的婚前借款也不归还,作为弱势一方的原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如果原告因烧伤需要治疗,生活需要扶养,即使被告婚前不欠原告债务,原告也可以妻子的身份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用。(曾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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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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