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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据萧山日报报道 2018年1月,瓜沥小伙小张和小赵姑娘登记结婚。婚前,小张父母已为小张在城区购买了一套近150㎡的房子,付清了全款并登记在小张个人名下。
婚后不久,小赵提出想在这套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虽然不是很情愿,但考虑到双方已经结婚,小张和父母便答应了这一要求,并将该房子的产权变更为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
然而,小夫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而感情变淡。前不久,小赵竟提出了离婚,还要求分割该房子,提出房子归小张所有,但要补偿给她房产价值的一半金额。
小张非常愤怒,认为房子是婚前父母出钱买的,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加了小赵的名字,也不能改变该房产是个人财产的性质。
于是小张和父母一起前来咨询律师,那么小赵真的有权分走这套房产价值的一半吗?
“婚后加名”属于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律师表示,这套房产虽然是小张的父母全额出资的,但在未加名前,产权登记在小张的个人名下,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该房产的权属性质,不会随着小张与小赵的婚姻结合而发生变化。小张给小赵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则属于小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小赵的行为,并且在产权登记变更之后,小张便不可撤销该赠与行为。
小赵有权分割案涉房产,但并非就是简单地对半划分。
虽然小赵有权分割案涉房产,但并非就是简单地对半划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需要说明的是,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并非就是简单的两人各占50%,还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考虑到房产全部由小张的父母出资,双方结婚仅仅九个月后便离婚,时间很短。此外,小张在婚姻中无原则性的过错。朱律师认为,房产的大部分价值应归小张所有,但小赵仍有权享有小部分的房产价值。
买房对老百姓来说是一辈子最大的支出,大部分离婚中产生的纠纷就是房子了。类似小张的案例,近几年就有很多。
小王和小程姑娘结婚后,小王的父母出资首付为两人在市区买了一套房子,后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不久,因与小王一家性格不合,无法继续生活,小程提出离婚,且主张分割房产的70%。
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男方小王所有,小王将房屋价值的30%作为补偿款补偿给女方小程。
当然,事无绝对。不要以为写了名字就一定分得到补偿了。北京一个经典判决,妻子的要求就没被法院支持。
小两口结婚六年,婚内购买的房子都登记在两人名下,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双方平分房产。这个判决一下来,公公婆婆就不干啦。我们当初出钱给你们买房,写你名字是因为你们是两口子,现在都离婚了,还我养老钱!立即让儿子补了张借条,拿着当年的银行转账凭证,找个律师就到法院把儿媳给告了。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丈夫本人认可父母的转账系借款,再加上两老还提供了银行转款凭证加以证明,即便他们拿出的借条是在转账6年后找儿子补签的,仍然足以认定借款的事实。不但如此,法院还进一步支持了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最终判决这笔借款的本息为小两口的共同债务,由小两口共同偿还。庭审中,儿媳虽极力抗辩,甚至找人出庭作证公婆已经年近八十,根本没有能力借出几百万的巨款,汇过来的钱其实都是事先代老公保管的。但是由于缺乏其他直接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那么父母为子女买的房子,离婚时到底怎么分割?情况有很多种。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父母是否全额出资。如果父母全额出资,产权也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当然视为自己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若无其他约定,离婚时候是不能当做共同房产作分割的。如果父母只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给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的资金及其还贷部分因房价上涨等情况所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作补偿。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并非理所当然归另一方所有。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即出资父母的子女,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当然,若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另一方所有或双方有其他约定的也是可以的。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当然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成按份共有形式,并可约定各自的份额比例。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因为此时夫妻双方还未有婚姻关系,不能因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就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5)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同样因为此时夫妻双方还未有婚姻关系,即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当然另有约定的除外。
6)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即为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即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7)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虽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一般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父母出资时书面约定或声明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
8)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很常见,争议颇多。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即为处理这种情况而作出规定。即此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然若是作出其他约定也是可以的。
9)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当然夫妻双方也可做其他约定。
10)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应区别房产的各个部分。首付款可认定为是出资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离婚时该房屋虽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其因房价上涨等情况导致这部分财产所增值的部分也归首付款部分出资人的子女所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不动产采取登记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生效。
房子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婚后没有贷款的,那么这套房产原本是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若在婚后,该方在房本上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那么该房产本就变成登记在男方与女方双方名下,这时的产权已经发生转移,变成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登记制,婚后一方无条件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并且没有相关份额的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是视为该方对另一方方的无偿赠与。
因此,在离婚后,女方是可以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的。
也就是说,如果婚后无条件加上女方名字,也没有份额约定,就属于无偿赠予,那么离婚后,房产各有一半,女方可以拿走二分之一的房款。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若有相应的赠与协议或者财产约定,那么离婚时可以根据该约定对财产进行相应分割。
当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也可以选择达成离婚协议,对房产的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对份额进行划分。
婚前买房依然成为当代人结婚前必备的环节,不少准夫妻婚前一方全额买房,但由于买房手续时间跨度较大,往往没有取得房产证,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了,以至于在离婚时就有很多纠缠不清的麻烦。
那么这种情况,离婚时,房子究竟该归谁呢?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按下列情况来判断房产最终归属。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婚前单方名义购房并完成房款支付,婚后取得房产证,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
一、一方婚前全额出资买房,而且登记在其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
虽然房屋产权证的颁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司法实践中会认为房产证的颁发是基于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并且房屋是由婚前一方个人独自出资购买。
所以,这种情况应认定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宜认定为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
二、一方婚前全额出资买房,婚后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
这种情况属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也就是说房产证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就使他/她对房产拥有了产权,一般属于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夫妻对房产对半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是一方全额出资,而是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又大不同了。
双方出资买房,房产权只有一人名字,离婚时怎么分
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则法院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
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
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房产属于重大不动产,牵涉的利益较大。
因此,对于夫妻购房,如果可能话,可以在登记产权的时候就约定双方份额。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只是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情况下,一旦分割,并不一定会平分。
这时候,双方都应尽最大的努力向法院举证,争取法院酌定的比例向己方倾斜。
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离婚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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