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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姻登记最新调整!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江苏省内的婚姻当事人
可以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处
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无需提供居住证
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婚姻当事人
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结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在哪里办理?
1、一方户籍为南京市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卡片复印件写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到南京市任意区婚姻登记处办理。
2、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江苏省内的可以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3、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补领、补办婚姻证件,涉港澳台、华侨居民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暂不实行跨区域办理。
婚姻证件丢了怎么办?
本人持身份证到原登记机关查询档案(档案已移交到档案馆的请到档案馆查询档案),双方带查档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到原登记机关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区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本人到场即可)。
离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在哪里办理?
1、一方户籍为南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协商一致的,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卡片复印件写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结婚证、离婚协议到南京市任意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江苏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凭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在居住证申领地住址在婚姻登记机关所辖县(市、区)级行政区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离婚男女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请走司法程序。
能开具未登记结婚证明或单身证明吗?怎么办理?
按民政部和省民政厅要求,从2015年10月12日起,南京市各区婚姻登记处,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所需证明外,一律不再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为方便百姓办事,婚姻登记部门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单位提供核实保存的婚姻信息,由核实当事人婚姻信息的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以单位公函形式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区的婚姻登记处核实婚姻信息。
南京市的涉外国人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在哪里办理?
从2019年2月20日开始,原江苏省涉外婚姻登记中心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一方户籍为南京市的当事人,办理涉外或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可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就近就便到南京市有登记权限(玄武区和建邺区)的两个婚姻登记处之一办理。
婚姻登记在哪里可以预约?
可通过江苏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南京民政”微信公众号、南京市婚姻公共服务平台、“我的南京”手机APP等预约申请。
南京周末、节假日能够办理婚姻登记吗?
周六及重大法定假日(元旦、五一、十一、除夕)首日上午半天正常办理。
转自:南京民政
来源: 南京广播电视台
16年前为结婚用了张假身份证
如今感情破裂想离婚
民政局无法办理
于是夫妻二人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法院会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2006年7月,陈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为了与龚某结婚,便通过路边小广告上的私人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张年龄改大了2岁的虚假身份证,如愿办理了结婚登记。
2021年8月,陈某与龚某因感情破裂到湖南省沅江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却被告知因原结婚证上登记的身份证号与陈某实际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2022年3月17日,陈某和龚某一张诉状把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上述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案涉婚姻登记办理在2006年,两原告于2022年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相隔了16年,远远超出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按理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如果驳回原告的起诉,又回到了两原告感情破灭却无法离婚的困境。
最终,根据2021年11月18日“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沅江法院向沅江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沅江市民政局将陈某、龚某于2006年7月办理的结婚登记中陈某的身份证号码予以变更。
司法建议书
沅江市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3月18日对陈某和龚某的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变更。当事人陈某和龚某因婚姻登记信息错误不能离婚且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困境,终于得到了解决。
来源: 湖南高院、沅江法院
1. 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需要哪些证件和材料?
我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进行结婚登记程序如下:
2.本人未亲自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三种:(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如只有一方拿另一方身份证、户口簿去办理登记;或双方都未去,只是委托一个熟人办理结婚登记;或双方都未去,只是找婚姻登记机关的朋友代办登记; 或一方本人到场,另一方冒名顶替骗取登记;或者双方虽都去了,但登记的名字、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有误;或结婚证没有照片、没有印章,但最后领取了由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这些情形在登记程序上都有瑕疵,但是均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 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人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诸如前述的各种情况),民政部门颁发了结婚证,但办理结婚登记不是本人真实意愿或本人不知情,仍然属于登记程序的瑕疵,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这条可以看出,《民法典》第1051条明确列明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之外的情况,属于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一般属于行政纠纷,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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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离婚如何起诉,单方面离婚如何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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