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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袁洪的女儿袁珊从小成绩优秀,名列前茅,是大家眼中典型的学霸。后来,袁珊不仅成功考上了博士,毕业后还顺利进入了北京的一所大学里工作,并在北京结婚成了家,可以说一路坦途。正因如此,袁洪一直视袁珊为自己最大的骄傲。
但是,袁洪在为女儿感到开心的同时其实也意识到,扎根在北京发展对于袁珊而言虽是件不错的事情,可站在他与妻子的角度上来看却不全都是好事,因为今后他与妻子再想随时见到女儿就会变得很难了。头几年里,袁洪与妻子还不时地去北京看看袁珊,可随着他们年龄的增加,两人的出行逐渐变得不那么方便,再加上后来妻子离世,袁洪就几乎没有再去北京看过女儿了。
在这之后,女儿袁珊虽然提议过让袁洪去北京跟她一起生活,但袁洪一来对故土难割舍,二来对新环境难适应,所以还是选择留在了上海,而袁珊不在的这些年里,一直是侄女袁仪在负责照顾袁洪,不是女儿胜似女儿,所以对于侄女袁仪的默默付出,袁洪也是一直记在心里,特别是后来袁洪为了出行方便,想把自己原本在六楼的房子置换成一楼时,虽然女儿袁珊在购置房屋时提供了资金帮助,但卖房、买房以及把新房登记在袁洪与袁珊两人名下的整个过程却都是由侄女袁仪帮着处理的,而女儿袁珊只是在回来配合办理手续时闪现过一次。
再后来,袁洪生病几次住院,都是袁仪在忙前忙后,期间袁珊以工作忙为由只来探望过一次,其余就通过电话问上几句。一开始袁洪面对女儿袁珊如此凉薄的态度还只是将自己的不满压在心里,但后来袁洪主动给袁珊打过几次电话,可没说几句就被袁珊挂断,袁洪不仅因此被彻底伤透,同时也促使他做出了新的决定。没过多久,袁洪将一份在他朋友见证下拟好的遗嘱交给了侄女袁仪,写明在自己离世后,属于他那部分的房屋产权由自己的侄女袁仪来继承,以感谢袁仪这些年来的悉心照料。只是立完遗嘱后,袁洪在接下里的几年里,身体开始一天不如一天,不仅被查出脑萎缩,记忆力也开始衰退,直到前不久离开了人世。
袁洪去世后,得知消息的袁珊回来后没待几天,就向堂姐袁仪提出要把父亲的房子卖掉。这时袁仪拿出了叔叔袁洪留下的遗嘱,想让袁珊知晓叔叔的决定。看完遗嘱的袁珊先是翻脸,再是否认,她认为父亲当时头脑意识不清,同时文化程度又低,所以这份遗嘱并不可信;另外,袁珊称房子的产权证上虽是她和父亲两人的名字,但实际购房中她出资更多,所以自己的份额应该占到九成。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况,袁洪的遗嘱是否有效?这套房屋到底该怎么处理?袁仪又该怎么做呢?
律师解答
首先,需要定性一下继承的问题。袁洪通过遗嘱明确房屋中属于他的产权份额由侄女袁仪继承。而这从法律上来说这属于遗赠。为什么是遗赠呢?原因很简单,因为袁仪并不是袁洪的法定继承人,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作为受赠人的袁仪首先需要做的就是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接受这个遗赠,可以直接向堂妹袁珊发函表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而对于遗嘱的效力,首先要看立遗嘱人也就是袁洪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的,那么袁珊所谓的其父亲是在意识不清的情况立下的遗嘱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其次要看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诉讼,袁仪可以找叔叔袁洪遗嘱的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这个遗嘱是袁洪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立遗嘱的整个过程也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房产的份额问题,如果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没有明确约定份额的,法院通常会确认袁洪和女儿袁珊两人的份额各占50%。如果袁洪的遗嘱合法有效,那么袁仪就继承其中50%的产权份额。但因为袁珊和袁仪之间是没有共有基础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袁珊对房子产权提出主张,那么法院会判决房子归她所有,再由她按市场价给付袁仪折价款。
作者|孙洪林(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来源: 上海法治报
妻子去世后三个月我再娶,还把新房加上二婚妻子的名字,一年后我的报应来了
我是刘大叔,今年60岁了,和妻子有一个儿子,在国外读博士,我是做生意的,生意还不错,公司有几十号人。
儿子还差一年就毕业回国了,原本等儿子回来,想着就把公司交给他,然后我和老伴出去游山玩水,好好享清福。
可谁知老伴突然晕倒,脑溢血去医院没抢救过来。老伴去世的那段时间我每天浑浑噩噩地,儿子说想休学一年回来陪陪我。
我电话里跟他说,千万不要回来,你妈妈生前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你可以学成归来,你放心吧我会好好照顾自己的。
儿子听了我的话,没有回来了。而我也渐渐振作起来,开始去公司打点生意。
我的秘书今年41了,跟我5年了,工作上兢兢业业,在老伴去世后,她在生活上也给予了我不少的帮助,三个月后她说她想嫁给我,照顾我的生活。
想想在老伴去世的这三个月里,她每天照顾得我无微不至,甚至比我之前老伴还细心。说实话我真的有点感动了。
她跟着我五年,她来之前我就听说她离婚几年了,带着一个女儿,生活并不容易,挺佩服她的。
刚开始我并不是很认可的,我们上下级会被人说闲话的,而且我比她大了快20岁了,可是她说她不在意,还是说其实早就喜欢上我了,只是之前我有老婆,没好开口。
我真的心动了,老伴去世三个月后,我跟她结了婚。我们结婚的时候,我把之前房子卖了,重新买了一套,我为了让她放心,房子的名字上还加上了她的名字。
结婚的时候,我也没有告诉儿子。我知道他肯定不会同意的。
一年后儿子回来,给我打电话说,他去我们原来的房子,怎么换人了?
我才告诉他我再婚的事情,然后告诉了他新的地址。
他来了之后,我跟他说,这是你后妈和妹妹。我指着我老婆和她女儿说。
我儿子说,我没有妹妹,你和妈妈只生了我一个,别给我乱认亲戚。
当我告诉我儿子,这是我新买的房子,还加了再婚妻子的名字时,我儿子暴跳如雷。
他说,我色迷心窍,把他母亲的财产就这样让给别人,还说他在国外,谁知道母亲是不是我害死的。
我听到他这么说,一生气甩手就给了他一巴掌,他气得直接摔门走了。
我也被他气的说不出话来了,没过几天,我在去公司的路上出车祸瘫痪了,真的是祸不单行啊。
肇事者逃逸了,没有找到,我们需要自己出医药费,虽然说这么多年,做生意也攒了一些钱,这点钱对我来说不算什么,可心里总归是不舒服的。
我车祸住院期间儿子来看过我几次,基本都是我再婚老伴照顾我,我很感谢她。
我出院后,我把公司交给儿子打理,我就在家养病了。刚开始再婚老伴还耐心的照顾我,可是还不到一个月,她就厌烦了,对我开始不是打就是骂,还常常让我吃饱饭。
我没敢告诉儿子,也不好意思跟儿子说,是当初自己不顾儿子的反对才造成如今的过错。
后来有一次,她打我的时候刚好被回来看我的儿子看到了,我才把这一个月以来她对我的所作所为都告诉儿子。
儿子说,让我们离婚,可是再婚老伴说,离婚也可以,房子上加的我的名字,有我的一半。
儿子最后协议给她50w,同意跟我离婚。
我后悔呀,真是遇人不淑,跟着我这么多年,我才知道她居然是这种人。
儿子每天忙,也没时间照顾我,于是给我请了一个住家保姆,每天照顾我的生活起居。我现在每天坐着轮椅,保姆每天带我出去散散步。
可我一直心里闷闷不乐的,生意场上这么多年,没想到栽在一个女人手里。
@ 七秒说
刘大叔,听了你的故事,我觉得老伴刚死三个月您就再婚确实有点不太地道啊。
再婚对象比您小了快20岁了,而且是您之前的助理,您大她这么多,她嫁给您到底图个什么呢?
有可能就是因为你是公司老板,是个有钱人,可是没想到你出车祸瘫痪,公司也交给你儿子,现在让他每天像保姆一样伺候你,自然就不乐意了。
人和人没有真正在一起生活,还真挺难真正了解一个人的。
有时候做事情之前还是得听听家人的看法,不能一意孤行,朋友们你们觉得呢?欢迎留言区讨论。
文/图 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漫画/陈春鸣
个案回放
楼价下跌后悔房子买早了,业主去世正好有借口赖!
李婆婆在广州荔湾区有一处房产,一家人商量好卖掉旧房换新房,于是,委托地产中介公司放盘。很快,就找到买家吴先生了,考虑到李婆婆年纪已大行动不便,于是,老人家就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指定女儿李小姐作为该房产的交易代理人,李小姐和吴先生很快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如约支付了定金。但合同签订不久,李婆婆突发中风去世了。
由于近期广州二手楼市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吴先生听朋友说,未来房价可能会下跌,一些同路段业主已经纷纷主动让价了,现在买房不太划算。
吴先生后悔房子买早了,得知李婆婆不幸去世,于是打算趁机找借口终止合同不再交易。但李小姐不答应:“业主有委托公证书,继续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一点障碍都没有。”同时,还指出,如果吴先生不继续履行合同、擅自终止交易就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赔偿房价10%。
两人各执一词,不断争执,李小姐于是找律师帮忙。
律师说法
以业主去世为由,主张终止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售人不幸死亡,合同能否终止或解除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出售者继承人的意愿,在继承人不同意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那就要看适用的法律条文相关规定了。
李婆婆和吴先生是在自愿、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买卖双方都应当诚信履约。
虽然。李婆婆在签订合同后不久就不幸去世,但是,一方面,买卖合同并不是人身的依附性合同;再者,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此外,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亦未约定此种情形下合同终止的相关条款,所以,吴先生以李婆婆去世为由,主张终止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陈瑞莲律师表示,李婆婆和吴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关系上依旧有效。
其次,关于继承人应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李婆婆的继承人李小姐和其他继承人并没有表示要放弃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李小姐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李婆婆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陈瑞莲律师指出,此规定中的“债务”显然并非专指金钱债务,当然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同项下义务。也就是说,李小姐可以代替李婆婆继续履行已经签署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最后,李婆婆与李小姐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否仍然有效?陈瑞莲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73条第4款规定的“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终止。”及第174条规定的委托代理行为有效事由: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上述案例显示,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李小姐的利益。
所以,陈瑞莲律师建议李小姐,应尽快明确地向吴先生表示承认李婆婆的委托,让委托关系继续有效,同时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
陈瑞莲律师指出,综上所述,李小姐和吴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买家想以业主身亡为借口取消交易是行不通的。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梁栋贤
实习生 | 宋玉霞
再婚老人走后 配偶可以住婚前屋吗(再婚老人走后 配偶可以住婚前屋吗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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