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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前有条件赠与(婚前财产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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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6 20: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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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百色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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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书面赠与房产,未过户前能反悔吗?

夫妻间书面将个人房产赠与对方或约定为共有,但未办理过户或加名前,能反悔吗?通俗易懂说法律,请关注收藏,杨律师分析一下。

夫妻间书面赠与房产,未过户前能反悔吗?

之前说过夫妻间房产加名,没有特殊约定,离婚时肯定是要分割的,无非是分多分少的问题。但现实中还这样一种情况,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明确书面表示赠与对方,或者写下书面文件,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就是没去办过户或加名手续。

在没办过户或加名手续之前,如果反悔,不想把房子赠给对方了,另一方以书面表示赠与的文件为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办理房产过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夫妻间赠与房产的行为,在未过户前赠与人一般是有任意撤销权的,也就是说一旦赠与人反悔,法院就不支持另一方要求过户的诉求。除非这种赠与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就夫妻间赠与而言,通常谈不上公益性质,所以如果夫妻间赠与房产,但并未办理公证,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反悔的。这些知识了解了吗?有收获的请点赞、收藏!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结婚前“送出”的房子,离婚还能讨回吗?

台海网12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文陶小莫/漫画)结婚前“赠”给老婆的房子,离婚时还能讨回来吗?男子签下《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个人婚前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不能撤销?

结婚前“送出”的房子,离婚还能讨回吗?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婚前财产协议》引发的官司,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婚前财产协议》不能撤销,讼争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的判决也给那些热恋中的人提了个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人生如棋,落子无悔!

事件结婚前“慷慨送房”,离婚时“闹上法庭”

原来,小刚和小朵曾是一对甜蜜恋人,后来,他们二人决定结婚。结婚前,二人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该协议约定,小刚名下所有的个人房产婚后归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后二人逐渐发现彼此“不合适”,双方性格差异巨大,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于是决定离婚。

夫妻闹离婚,孩子归谁抚养、财产怎么分割?针对这些问题,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为此,小刚将小朵起诉至法院。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他们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小刚婚前的个人财产如何处理。

针对小刚的婚前房产归谁的问题,小刚主张,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小刚名下婚前房产在婚后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是将小刚所有的房产的一半产权赠与小朵,但是,该赠与至今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发生权利转移,所以小刚有权撤销赠与。小刚还说,他在一审中已经实施了撤销赠与的行为并通知了小朵,所以该赠与已经撤销。

小刚认为,赠与合同并不存在“法定撤销条件”,只要不是公益赠与和公证赠与,均可在权利转移前无条件撤销。

但是,小朵却反驳说,《婚前财产协议》不是赠与协议,其关于房产的约定与行为双方主体的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具有强烈的身份关系依附性,其一经作出立即产生物权变动效果,无需另行履行物权变动手续。

判决婚前协议不能撤销,房子应为共同财产

经审理,厦门中院二审认为,本案《婚前财产协议》不是赠与合同。小刚主张已向小朵发出撤销赠与房产的通知,请求撤销《婚前财产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讼争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的精神,本案涉案房产来源于小刚婚前个人财产,并由其婚前全额出资购得讼争房产,在具体分割处理讼争房产时,应适当考虑小刚的权益,亦符合公平原则。

结合小刚的出资情况,法院酌定讼争房产按7:3比例分割,即小刚分得70%,小朵分得30%。讼争房产归小刚所有,小刚应向小朵补偿支付讼争房产现有价值的30%。

法官说法

《婚前财产协议》不是赠与合同

法官分析说,本案《婚前财产协议》不是赠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仅适用于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形(也即将100%产权份额赠与另一方),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法官还说,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三种作为可供夫妻双方约定选择的婚姻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约定财产制对内法律效力的规定。依据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签订的书面协议就其名下的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即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未要求以夫妻双方办理物权变动手续为条件,也未赋予一方可以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

相关案例

送房给儿子还能讨回吗?

父亲怒告儿子,要收回自己送给儿子的房产。此前,厦门中院曾审理这样一起父子之间的官司,最终判决撤销老人对儿子价值几千万元店面的赠与。

原来,老林(化名)是一位八旬老人,早年曾在厦门经商,所以在厦门黄金地段购买了一排店面,共有六间。尽管老林有多个子女,但出于对大儿子的爱,老林把这一排店面全部赠与并登记到大儿子大林的名下。而且,老林还把自己创办的公司交给大林管理。然而,几年前,大林在菲律宾把父亲和弟弟妹妹全部告上法庭。

老林说,大林不但伪造他的签名,在菲律宾起诉他,企图侵占父亲老林公司股权,而且大林还伪造签名,出具伪造声明,企图侵占老林公司的财产。更严重的是,大林竟在菲律宾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起诉老林及其小儿子小林和女儿犯有伪造公文罪。

儿子控告父亲犯罪,父亲一怒之下,向厦门中院递交诉状,他起诉请求撤销自己对大儿子的六个店面的赠与。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老人的诉求,判决撤销老林对大林的店面赠与,并要求大林将房产过户登记至老林名下。

法官提醒说,如果子女实际实施了不孝的行为,对父母在精神层面造成严重伤害,父母有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4问”分手房产分割

1问:婚前买房婚后办证归谁?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目前司法实践一般将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2.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有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属共有财产。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在没有约定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

2问:只有一套房离婚怎么分?

林敏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问:出轨一方应少分共同房产?

林敏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出轨一般还需符合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金。并不是一方出轨,另外一方一定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4问:恋人买房分手怎么分?

林敏辉: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合伙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

婚前协议约定的赠与条款,是否有效

​​(本文转载自法律出版社微博)

情景案例


张某系一家机械公司的工程师,罗某系一家医院的医生,两人恋爱三年后,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

结婚登记前,在罗某的建议下,双方签署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张某自愿将婚前房产50%的所有权赠与罗某,以表诚意。”

2015年3月,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为,该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属于分割范围。

请问:双方婚前签订的赠与条款有效吗?

婚前协议约定的赠与条款,是否有效?

图片来源:网络


本案分析


通常情况下,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应当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如果未作变更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张某与罗某签署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协议涉及房产转让事宜,其法律性质应视为赠与协议。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张某将婚前房产50%所有权赠与罗某,但由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产权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仍归张某所有。

专家提示与建议


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如何拟定赠与条款呢?建议如下:

(1)对于赠与方来讲,在婚前赠与房产时,可以专门设置或附加相应的赠与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

(2)对于受赠方来讲,应当及时办理房产加名或更名手续,只有房屋产权手续发生变更时,赠与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

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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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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