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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步入婚姻
不仅是两个人走进彼此的生活
还可能意味着财产权属的重新界定
婚前买的房子500多万
这可不是个小数目
住房条件要改善
个人财产也需要守护
我咨询清楚了再走下一步
没毛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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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你好,我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现在房屋总价500多万,贷款100万。我先生没有任何房产。现在想卖了我婚前的房产,重新置换一套,这样的话,是不是新置换的房产即使只写我的名字,也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有什么办法能不让属于我婚前房产的那部分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A1:
由于你婚前的房产有贷款,婚后出卖该房产后新置换的房产是否属于你个人财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民法典》规定,个人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的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现在房屋总价500多万,贷款100万。如果在你结婚后,一直使用你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那么该房产应属于你个人财产。如果你婚后和丈夫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和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其余部分仍然是你的个人财产。你卖了婚前的房产,如果你再用其中属于个人财产的份额重新购置房产,并只登记在你个人名下,该新购置的房产就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如果你丈夫对新购置的房产有出资,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购房时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如果你不能证明你出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你担心购买的房产出现纠纷,你还可以在购房时与你丈夫签订一份财产协议,书面对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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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不告知业主电梯不通地下停车场,交房时被我们发现,还声称不是啥大问题,全小区只有我们这栋楼和另一栋电梯不通地下停车场,我们该怎么维权?
A2:
根据你的描述,具体如何维权,需要看企业在做楼盘推广或者在与你签订购房合同时,是否故意隐瞒了“电梯不通地下停车场”的实际情况。
首先,如果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你所购买的楼栋“电梯可以通地下停车场”,那么开发商的行为就构成违约,你可以根据合同条款主张违约责任。
即便你的购房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在你买房时,开发商明确告知你电梯是通地下停车场的,或者虽未明确告知,但在宣传资料或者工作人员讲解中向你明示或暗示电梯是通地下停车场的,此类介绍或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维权时,你首先应收集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或者开发商向购房者明示或暗示电梯是通地下停车场的相关证据资料。然后携相关证据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对此进行赔偿;如果协商没有结果,你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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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在外卖平台点了一份螺蛳粉,吃出了一颗小石子,把下牙给磕破了,治疗花了3000块。我向平台投诉了好多次都没有用,我该怎么办?
A3:
你好。作为消费者,你可以向外卖平台举报,或者向当地消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商家赔偿你的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你可以据此依法维护你的权益。
具体维权时,你需要收集证据,证明你的牙被磕破是因为该商家的外卖中有石子,以及你因此支出医疗费3000元。你需要注意留存外卖购买记录、螺蛳粉里有石子的视频照片、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等。在证据收集完备后,你可以先和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外卖平台举报,或者向当地消协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仍不能解决的,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赔偿损失,你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你无法收集上述证据,你向商家要求赔偿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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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公司不允许我退休,要求我继续工作。我和同事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无效,事后收了安抚金,继续回单位工作,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A4:
退休是你的权利,你可以向公司提出退休的要求,公司也有义务配合为你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会自动解除,公司有义务配合你办理离职手续。
你和同事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无效,虽然事后收了安抚金,继续回单位工作,但这不是你的真实意愿,因此你可以收集证明你被迫继续工作的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配合办理离职或者退休手续;或者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请求单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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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在饰品店试了一副耳环,店员却说让我必须买走它,原来店门口贴了一行字“非买勿试”,但是在耳环附近却没有这类提示。被迫买了这副耳环后我越想越难受,花了我好几百元。我在微信上找店家协商退钱,但是他们竟然把我拉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
A5:
如果耳环试戴后不会影响商家继续销售,该商家强制要求你购买耳环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退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非买勿试”“非买勿动”等限制是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犯,这种行为无形当中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品(包含价格、产地、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等)知悉权的行使,属于霸王条款,不应当被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同时也反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滥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果随意进行试用,会降低商品使用价值或者影响后续销售,一般不允许消费者随意试用。但根据你的描述,你购买的耳环并不属于上述情况。如果你在试用耳环时商家并未进行善意的提醒,告知你试用的后果,你仍有拒绝购买的权利。
如果你与商家沟通无果,可以拨打12315进行维权,该途径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维权方法。如果你对12315的处理不满意,你还可以凭手里的证据,包括12315的处理记录,到法院进行起诉。
感谢值班律师:孙维(北京)
来源:CCTV今日说法
(一)婚前买房,婚后房产加名字,离婚分割处理的方式如下:
1、如果房产虽是一方的婚前出资购买的,但房屋权属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是全款出资还是部分出资了,具体如下:
(1)如房屋是婚前男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购房款是全款,没有贷款。婚后添加女方名字,那么离婚时,没有出资的女方获得份额比例在总房价的10%-30%之间;
(2)如房屋是婚前男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出资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方式,婚后无论是一方还贷,还是共同还贷。婚后添加女方名字后,在离婚时,女方获得份额比例在总房价的30%-50%之间确定;
(3)如果你在房产证上写明了双方各占占50%的份额,这种情况就比较难办了,意味着双方已经明确了具体的份额,而且属于书面约定,法官就不好调整了,只能按照每人50%份额来判决了。
2、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分割的时候,并不是简单的夫妻一人一半,而是要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的因素。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的长短、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权益的原因等因素来确定房屋的分配方式。
3、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
(二)相关案例:
2017年4月,吴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吴先生的父母出资为吴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吴先生名下。婚后,李女士提出房产证上加名要求,吴先生同意了,双方就该处房产签订了协议,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同年11月,李女士却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吴先生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自己赠与妻子的二分之一房产。
法院认为:原告吴先生通过赠与的形式,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协议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之间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购房有六种情形,离婚时房产分割原则如下:
一、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情况
1、登记在双方名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举证证明各自出资比例后按出资比例分割或者法院综合多方因素(如购房合意、购房时间、结婚时间、子女、有无过错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或承办法官自由裁量分割比例。
2、登记在一方名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另一方举证证明其在婚前出资购房,法院按按出资比例分割或者法院综合多方因素(如购房合意、购房时间、结婚时间、子女、有无过错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或承办法官自由裁量分割比例。
二、婚前一方全资或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因户口、限购等原因)
1、双方同居但最终没有登记结婚或结婚前分手,一般按同居财产分割。
2、双方举证证明有购房合同及各自出资比例,一般按出资比例分割。
3、购房后随即结婚,考虑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合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或法院自由裁量按比例分割。
4、一些法院认为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在双方结婚的情况下,视为未登记方对登记方的赠与,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5、一些法院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予,在双方结婚的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结婚,应当返还房产,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比较复杂,目前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分割意见(有五种分割意见),当事人必须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根据自己收集掌握的证据,结合当地法院主流审判意见或观点,搜索当地法院的相似案例(同案同判),合理地选择自己的诉讼主张和策略,否则败诉可能性比较大。
三、婚前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
不管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前双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予,婚后双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予,所购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割,特殊情况下由法院自由裁量按比例分割。
四、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的情况
1、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婚前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婚后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婚前或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婚前或婚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前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婚前或婚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予,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也比较复杂,目前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分割意见(有五种分割意见),当事人必须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根据自己收集掌握的证据,结合当地法院主流审判意见或观点,搜索当地法院的相似案例(同案同判),合理地选择自己的诉讼主张和策略,否则败诉可能性比较大。
五、婚前一方部分出资(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直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之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 婚姻法 第 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之规定进行分割即可。
特殊情况下,如婚前签订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购房合同,有的法官认定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在折价补偿时,仅将婚后共同出资部分和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六、婚前一方购房,婚后产权添加配偶名字的情况
1、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附条件的赠与(结婚),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赠与完成,被赠与方是房产共同共有人。
2、按前期贡献大小、后期偿还债务、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则上离婚时房产仍归原购房人一方,对婚后产权添加一方进行一定补偿。
律师建议: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必须涉及出资,而出资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或是彩礼,均要依据双方的证据来判明。折价补偿涉及结婚时间、贡献大小、子女因素、有无过错等;还要考虑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产权登记情况等。任何一个案件,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精确制订诉讼策略。否则,在无统一分割意见的大背景下,很容易败诉导致权益受损。
婚姻法中一方购买的房子(婚内其中一方购买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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