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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后,消失18年且被法院已判决离婚的前妻突然出现,起诉要求平分征收补偿款。日前,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前妻李某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的40%。
1984年,李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育有一子。1992年,双方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一直音讯全无。2009年,丈夫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许离婚,离婚判决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8年,刘某对住宅进行改造、装修,支付维修费14000元。2021年4月,李某、刘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共获得各类补偿款56万余元。同年6月,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并向大通湖管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刘某辩称已判决双方离婚多年,应视为李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
大通湖管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征收房屋属李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李某、刘某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弃了财产分割的权利,故对于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在该房屋被征收前,李某、刘某作为房屋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李某在2003年擅自离家出走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故应在房屋拆迁补偿款内先行扣除维护费用后,剩余54万余元再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李某在离家出走至刘某起诉离婚期间,长期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法院遂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40%,即21万余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事权利的放弃需有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离婚诉讼或者协议离婚时,双方如未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当事人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后对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处理原则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一致。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后,按照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果 李倩云 何伟
编辑:常跃旺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几个月,女方意识到,男方继承的房子在协议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现在是否还能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
1、能否分割的前提——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何主张进行分割房产?
3、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了只能其一个人继承,否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情况除外。)
二、离婚后如发现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的,任意一方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不管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之后,只要一方能举证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均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的诉讼时效,应根据具体的案情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只能就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一旦另一方抗辩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则该方丧失了本案的胜诉权。
1、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系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
如果在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系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起诉至法院,从其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2、协议离婚后,如果双方因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事宜发生纠纷的,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
双方系就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属于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也为三年,起算点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方应履行却未履行的时间节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离婚后,如果双方就未处理的财产主张进行分割,如主张的是具体的财产的分割,则没有诉讼时效;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只能向另一方主张侵权,要求赔偿,再次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只能就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而如果夫妻仅就某个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该权利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物权,而物权是没有诉讼时效的。
但是如果另一方已经处分了该财物,且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了上述财物,对方只能要求另一方赔偿,这又变成了债权请求权,则再次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受损失方知道其被侵权行为之日起算。
四、具体到本案中,尚未分割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物权请求分割,是没有诉讼时效的。所以女方可以随时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离婚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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