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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首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前出首付,另一种是婚后出首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此有明确的界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父母出首付可以保留夫妻与父母所签署的相关买房声明,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银行的转账记录作为相关的证明,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都可以作为父母出资购房的证明,包括以下几个证明:
1、夫妻双方的认可陈述;
2、夫妻双方与父母签署的买房声明;
3、房屋买卖认购合同;
4、房屋销售人员的证人证言;
5、录音录像;
6、首付款银行转账记录;
7、税收缴纳银行转账记录;
8、贷款还款银行转账记录;
9、夫妻双方认可父母出资购房的声明等等。
主要是做注意两点:一是签署相关书面协议,二是留好付款凭证。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综合整理 具体政策以各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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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看到一个帖子:“男方想用我名字全款买房,该不该答应?”
帖主坐标福建,跟男友恋爱一段时间,有了结婚的意向,还没有领证见父母,男友和父亲商量用女孩的名字全款买房,资金约500万。
原因是父亲有两套房,再用他名字不合适,而男友是自由职业没有交社保,已经开始看房了,女孩心里很犹豫,具体担忧的有三点。
第一,无功不受禄,还没有结婚,就接受对方一套全款房子,感觉不踏实,对方凭啥要给你一套几百万的房子呢?
第二,占用了首套房资格,等房子下来还要拿去抵押再买一套,男方准备一套自住,还有一套出租。
第三,买了房对方没钱装修,需要由女方贷款装修,加起来应该要50万。
这个帖子下面有很多留言,有网友劝她要小心,千万不要去贷款。
其中有个高赞回答,网友细心地帮她分析了一下。
“用你名字买的房,不一定是属于你。
用你名字借的贷,则一定属于你。
因为男方买房的500万,是提前转到你的帐号,如果以后有矛盾,可以通过查资金来源追回。
而买第二套房子的钱,你没办法提供资金来源,因为借的贷是不允许买房的,如果你说了,也属于知法犯法。
所以,第二套房相当于你花钱买给男友的,最后的结果要么你吃哑巴亏把房子送给男友,要么自己背上征信黑名单,但不管怎样,你都需要还自己借贷的装修款50万。
最后一算,如果两人分手,你不仅需要还第一套房的欠款500万,还要还第二套房的借款400万和利息300万,以及装修款50万。
也就是说,你可能一套房也得不到,还白白承担巨额借款,并且可能给对方生了一个孩子,但凡男方为你考虑一点,都不会这么做,站在双方的利益考虑,手里有500万,完全可以第一套付首付款100万,第二套全款400万,这样同样有2套房,利息也低很多,对女方才是最友善的态度。”
犀利!细思极恐,到底是什么动机,会让一个男人对女友有如此的算计。
很多女孩阅历简单,看到对方愿意全款买房,以为对自己是真爱,殊不知,建立在算计上的付出,都不会长久。
这位帖主能够多一份警惕心,没有轻易答应对方的要求,也被网友们夸赞“人间清醒”。
美国心理学家威廉曾说:“太过算计的人,往往是不幸的,甚至是多病和短命的。”
还记得刘银月吗?
她就曾说过类似的事情,原本她有一个平静的生活,而且已经怀孕。
有天前婆婆跟她讲,说自己看中一套500万的房子,很想买下来,但考虑自己和丈夫是单位领导,名下已经有几套房,而且儿子和女儿也在单位工作,就建议用儿媳的名字买。
刘银月刚开始也有担忧,不过前婆婆说得很诚恳,说这套房就是给孙子的,但为了不被人起疑,建议她先办离婚手续,刘银月信了。
她真的和丈夫办了离婚手续,然后前婆婆用她的名字办了190万贷款,不仅如此,还让她拿出了几十万嫁妆,这些钱都转入一个张某的帐号后,婆婆就变脸了,拒绝让她进家门,还修改了家里的门锁密码。
因为轻信,刘银月损失了自己的嫁妆,还背负巨债,自己被从家里推出去,一分钱都没有。
但算计的婆婆就赢了吗?未必!儿媳妇实名举报,将前婆婆的丑闻都曝光出来,她很有可能吃不了兜着走。
《红楼梦》中有句台词:“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家人相处,需要坦诚相待,千万不要把对方当傻子,你能骗过对方,是因为有一份信任,如果信任感缺失,双方反目成仇,则很有可能两败俱伤。
在这里也提醒女孩,在谈婚论嫁时,没必要一定要求对方全款买房,尽自己最大能力办事就可以,跟房子比起来,感情的真诚更重要。
跟大家讲一个身边的事例。
朱丽跟男友自由恋爱,男友家很穷,买不起房子。
刚开始,父母都很反对这门婚事,让朱丽好好想清楚,千万不要做让自己后悔的事情。
在经过男友几年的考验后,朱丽还是答应结婚,两人白手起家,一起在都市上班,平时也节约,连饭馆都舍不得去,买衣服也都是一百以内。
齐心协力几年,两人攒了30多万,首付买了一套房,在商量写谁名字时,男方要求直接写朱丽的,说要给她一份安全感。
朱丽笑了,说即便写自己的名字,房子也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但丈夫的态度,让她安心。
女人想要的很简单,就是希望能得到男方一心一意的爱,相比于物质条件,精神上的富足更重要。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反驳,认为女人结婚如果真不在乎,可以不要彩礼。
其实这是两个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女孩都会把彩礼带回婆家,有的父母还会给予很多的陪嫁,女孩想要的是男方一个态度,因为进入婚姻后,男女双方付出是不同的,女孩生儿育女的阶段,很有可能会失去工作。
而男人则不同,有妻子在照顾家庭,他可以更好地工作,并且收入会持续增长。
为了让彼此达到一个平衡,就有女孩想在婚前得到一份保障,不管是房子还是彩礼,都是基于对未来的担忧。
但甘蔗没有两头甜,有的时候,你的担忧反而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危机。
如果遇到会算计的男方,对方给你的彩礼和买房子的钱,可能是都借的,婚后的债务还得让你还,等你明白了真相,哭都来不及。
所以,女孩在谈婚论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把人品放在第一位。
如果你真的爱一个人,就根据对方的实际条件来商量,避免让对方负债太多,也会给你婚后的生活增加压力,选对了人,哪怕刚结婚时苦一点,以后的日子也会越来越甜。
如果对方太会算计,即便给再好的条件,你也要慎重考虑,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让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
有句古话说得好:“君子以厚德载物,厚德方有厚福。”
决定一个家庭幸福度的,不是钱财有多少,而是真诚待人,彼此理解。
点个赞再走吧!愿你的生活快乐如意,不会遇到算计的人!
苏明在收到朱丽的离婚起诉书后,眉头就没有舒展过。
2015年,苏明大学毕业后认识了现在的妻子朱丽。
朱丽貌美如花,年轻的苏明对其一见倾心,两人恋爱后就走到谈婚论嫁这一步。
朱丽的母亲一再强调,想结婚可以,一定要先有房子。
苏明为了给朱丽及丈母娘足够的安全感,就决定婚前买房,并只登记在朱丽名下。
苏明的父母拿出了所有积蓄为儿子结婚买房,支付了首付款40万元。
婚后朱丽产下一女,但是两人的感情却开始走下坡路。苏明为了在外挣钱还房贷及供应家庭开支,两人聚少离多,不再像当初一样相互信任和理解。
朱丽出了月子不久就把女儿丢给婆婆,自己也外出工作。
分开期间,朱丽也提过要离婚。苏明考虑孩子还小,一直没有同意。结果等来了朱丽的离婚起诉,朱丽要求房子全部归她,孩子给苏明。
之后,苏明尝试跟朱丽联系,朱丽回应了一次后,就没有再理会他。朱丽的想法还是很坚持,只要房子,孩子由苏明养。
苏明不再坚持,只是对朱丽的要求比较气愤,觉得有些过分。
那么,苏明父母出首付登记在朱丽名下的这套房产,朱丽可以主张房屋全部的所有权吗?起诉到法院,法官会怎么判?
我们看一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男方父母为儿子结婚出首付款,一般是为小两口购置新房,很少说是为了未来儿媳一人购置的房产。所以朱丽主张房屋全归其一人所有,恐怕难以实现。(当然,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父母是赠与其个人的或男女双方已经签订婚前协议的,另当别论)
苏明父母出了首付款给二人买房,房产却只登记在朱丽一人名下,首付款是苏明父母对对苏明个人的赠与?还是对苏明朱丽双方的赠与?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
下面我们结合案例来说明一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有的处理方式。
案例一:(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77号
裁判观点: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按男女双方出资认定为按份共有
案例摘要:李×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父母曾于双方婚前给付李×470000元用于购房,故该给付之款项应认定为系对李×个人的赠与,且孙×亦认可购买×××号房屋时李×本人出资30000元,故法院确认李×婚前为购买×××号房屋出资数额为500000元;对×××号房屋应按双方各自出资额按份共有处理。
对李×主张为装修×××号房屋自费支出104104元,考虑到孙×亦为购买×××号房屋支出税费,故具体分割数额法院参考双方出资金额、装修花费及支付税费等予以酌定,确定孙×应支付李×房屋财产折价款共计715000元。
案例二:(2016)粤06民终5447号
裁判观点: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均等分割
案例摘要:因该房产登记在刘某、李某甲双方名下,二人按份共有,故应认定李某克的出资是对刘某、李某甲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庭审时刘某表示不主张房产产权,而李某甲表示要该房产,并支付折价款给对方,因此法院将该房产判归李某甲所有,该房产尚欠的银行抵押贷款由李某甲负责偿还,李某甲应当向刘某支付财产折价款。双方确认该房子加装修费用和电器价值100万元,因此李某甲应当向刘某支付财产折价款315966.54元[(1000000元-368066.93元)×50%]。
案例三:(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84号
裁判观点: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出资情况,酌定男方对房屋享有较大份额
案例摘要:万航渡路房屋虽购买于双方婚前,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万航渡路房屋首付款系被告父母支付,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出资。考虑到房屋的出资情况,故认定被告方对该房屋贡献度较大,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原告承担抚养儿子的责任等因素,本院酌定万航渡路房屋中原告享有百分之四十的产权份额,被告享有百分之六十的产权份额。
分析:在案例一中,虽然法院认定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却没有进一步明确按份共有的比例,只是结合双方对房屋的出资贡献,直接酌定了房屋归属方对另一方的折价款数额。(案例一中法院认定房屋归登记方所有。)但是案例一明确了一点:父母出资是赠与子女个人还是夫妻双方。
案例二、案例三与案例一有一点不同:在案例二、三中,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后,房屋登记在了儿子儿媳双方名下,而案例一是只登记在儿媳名下。由于案例二、三中,登记在双方名下即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只登记在儿媳名下,同样可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案例二与案例三在具体分割上不同的是:案例二是对房屋均等分割,案例三是考虑出资情况酌定男方占有较多份额。
在房屋归属上,法院则会考虑变更登记存在困难等实际问题,优先认定房产归登记方所有。
总结:所以法院在处理该问题上就有三种方式:1.婚前出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屋根据双方出资视为按份共有;2.婚前出资,视为对儿子儿媳双方的赠与,房屋为共同共有,均等分割;3.婚前出资,视为对儿子儿媳双方的赠与,房屋为共同财产,考虑出资情况,出资较多一方可以多分份额。
在房屋归属上,优先考虑归登记房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婚姻法三十九条 婚姻法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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