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滨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在本婚姻律师办理的一些涉及子女抚养权争夺的婚姻案件中,有一种情形比较特殊。即男女双方是离婚后一方负责抚养孩子,因为种种原因又复婚的夫妻。但是复婚后双方仍无法很好地磨合并包容对方而再次选择离婚。这时双方很可能为子女抚养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甚至一方拿出第一次离婚时的判决书、调解书甚至离婚协议书来,声称第一次离婚时法院已经认定或双方已经协议约定孩子归自己抚养,所以第二离婚时孩子仍应归自己。本律师前不久在丰台区法院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就再次遇到这种情况。
女方与男方因性格不合曾在丰台区法院经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种规定儿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离婚后由于单身生活的种种不适应,故双方都感到有些后悔。于是,又在亲友的撮合下二人完成复婚。但复婚后没多久,二人性格无法磨合的问题又暴露出来,男方甚至还经常对母子二人使用暴力。为此,女方痛下决心委托本律师向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由自己抚养儿子。开庭时,男方虽然同意离婚,但以第一次离婚时的调解书中已经明确规定孩子归自己抚养,因此这次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也应该归自己。
对男方的理由,本离婚律师不敢苟同。虽然第一次离婚时孩子归被告抚养,但与本次离婚中孩子到底应该归谁抚养并无必然联系。对被告来讲唯一有价值的参考仅是第一次离婚后孩子曾暂时与被告生活过一段时间,但时间并不长,后来双方又复婚了。另外,我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方在日常生活中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母子使用暴力。因此,被告并不适合抚养孩子,再次离婚后孩子应该归女方抚养。最终,丰台区法院认可了我方的证据与观点,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第一次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仅在特定条件下对再次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有影响。这些因素主要有:第一次离婚后一方单独抚养孩子、复婚后双方共同抚养孩子的时间长短以及第一次离婚时不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该情形在第二次离婚时是否已消除等。但这些情况在第二次离婚时可以用合法且适当的方法予以改变。所以当您面临这种情况时一定要采取积极的手段,争取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
【本期说法律师】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艳芹
【案情简介】
李萌萌和陈飞2018年5月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分,儿子男方抚养,女儿女方抚养,后两人复婚,问复婚后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律师说法】
协议离婚后再复婚,之前的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没有效力,但是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夫妻离婚这一条件的成就,离婚协议加盖婚姻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则表明婚姻登记主管机关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这一事实与协议内容的确认,该离婚协议因其所附条件的成就而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生效后,应当按照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即使双方以后再复婚,原约定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也不能因为复婚行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83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复婚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婚前财产。
因此,本案中,李萌萌和陈飞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依然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李某(男)与赵某(女)于2010年1月结婚,2010年10月生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合,2015年12月李某与赵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楼房一处归赵某所有,女儿由赵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2016年4月,李某与赵某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李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复婚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要求分割楼房。审理中,赵某抗辩称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楼房非夫妻共同财产,无须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楼房进行了分割,楼房已经成为赵某的个人财产。赵某复婚前分得的楼房,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具有效力,故李某无权分割案涉楼房。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400-022-4006
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1460/离婚后复婚原来的离婚协议可以改吗(离婚后复婚,之前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60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