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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撤销,多好的一个词。
人生漫漫,很多时候,我们多希望手里有一个撤销权,来得及后悔,来得及珍惜,就当做什么也没发生过,或者再有一次机会重新来过。
《民法典》给了一个权利——把婚姻撤销,这可比离婚牛;把婚姻撤销,让这段婚姻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多拽啊!而且没有过错的一方还可以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因为胁迫而结婚的婚姻可以撤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受胁迫的婚姻从根子上就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当然是可以撤销的。
说到这,言情小说有很多霸道总裁高甜剧,常常有类似什么女主遭受家庭破产,什么被男主早就算计好的情节安排,被逼无奈嫁给男主,然后上演了一个所谓,起初你不爱我,后来至死不渝的一个又一个爱情故事。
友情提醒,这样的婚姻有“胁迫”的性质,女主当然是可以撤销的,不过人家女主不撤销而已,权利就是我想行使就行使,我想放弃就可以放弃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所以,理解胁迫可千万不要太狭窄了。很多影视剧都有类似情节,可以回忆回忆。
2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以撤销。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自从我国不强制婚检以来,个别不道德的人还真是,祸害配偶没商量,大大侵犯了另一方的健康权、知情权……
比如上海某男子身患艾滋病且长期服药,直到女方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后,才向妻子告知自己的病情,这是赤裸裸的欺骗啊!女方因为无法接受丈夫的病,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2020年1月4日上海闵行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所以呢,如果符合上面说的这两种婚姻状况,就可以上法院撤销婚姻了。
面对第一种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本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注意不是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而且必须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或者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这个一年时间一过,撤销婚姻的权利就没有了。
面对第二种可撤销婚姻:想撤销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样的,一年时间一过,撤销婚姻的权利也就没有了。
撤销婚姻的好处可是大大的,显而易见的。
婚姻撤销了,那意味着压根没结过婚,下一段婚姻不是二婚,好处还用再说吗?
可能有的人会酸,结没结婚,自个心里没数吗?从法律意义上说,就是没结过婚啊!
可能有的人又会酸,从法律意义上说有啥意思,结没结婚,自个心里没数吗?
那可得狠狠回一句这样的杠精了,结婚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男女结合,不然呢?
再回到开头的第一个法条引用。
【法律依据】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见,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算一种同居关系,那双方当然就是没结过婚啊!
对于受胁迫、受欺骗的一方可是大大的“正名”啊!
还有,法院撤销婚姻后,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这一举措,是为双方另行结婚清理痕迹,不然又说人家是二婚了。
相信受胁迫结婚的人越来越少了,希望每个人结婚时都能有自己的自由意志,不为任何人、任何事左右,许自己一个高质量的婚姻。
也希望红尘男女保有善念,不欺骗他人,也许不幸身患疾病,也应诚实告知一方,不要肆意剥夺了别人的结婚与否的选择权。
——本文完——
“我们用假身份证领取结婚证6年了,一直想撤销重新换领。非常感谢法官和检察官的帮助,我们终于拿到合法的结婚证,这下安心了。”近日,别某某激动地向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分别道谢。
2016年3月初,刚满17岁的拉某某意外怀孕,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又急于领取结婚证,她与男友别某某及双方家长协商后,决定办理假身份证和户口簿,将年龄增加2岁后,于当年3月8日前往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时隔6年,拉某某、别某某婚后生活幸福,但这个用假身份证领取的结婚证,成了他俩的心病。
今年年初,别某某拿着结婚证来到当地民政局,讲明情况后,希望民政局能把结婚证撤了,再给他们重新换个结婚证。但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登记的婚姻才能撤销,别某某的婚姻并不存在胁迫的情况,另外,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是一年,两人登记结婚已满6年,显然超过时效,故未予受理。
无奈之下,别某某夫妻二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木垒县人民法院接到此案后,审查发现此案确已过了诉讼时效。别某某表示,虽然其使用虚假身份证和户口簿登记结婚的行为不对,但是其主动向民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承认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法院建议民政局进行调查主动撤销,但民政局以没有依据为由拒绝。
根据木垒县人民检察院、木垒县人民法院《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办法(试行)》,木垒县人民法院邀请木垒县人民检察院参与到该案的争议化解工作中。为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统一认识,8月21日,木垒县法院、检察院联合对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同时,还邀请木垒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参与公开听证。
图为听证会现场
听证会重点围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民政局是否应当撤销拉某某的婚姻登记展开,拉某某和行政机关及列席法官发表意见,听证员对涉案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分别发表评议意见。
在对行政相对人拉某某、别某某的违法行为批评教育后,听证员一致认为,民政部门主动撤销虚假资料办理结婚证行为符合行政法规定,木垒县民政局应当撤销拉某某、别某某的婚姻登记。
木垒县人民法院将此次听证的评议意见作为本案最终处理结果的重要参考,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木垒县民政局予以采纳,为拉某某、别某某办理了撤销婚姻登记手续,并用两人真实的身份证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起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所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听证会后,因问题得到解决,拉某某、别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法治日报)
来宾市籍男子潘某虎在与妻子兰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潘伪造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当地与熊某萍结婚生子,同时拥有两段“婚姻”。 之后,潘、熊又到南宁市西乡塘民政局(以下简称西乡塘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这起离奇案子在东窗事发4个多月后,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潘某虎构成重婚罪。
之后,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兴宾民政局)根据当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撤消了潘、熊两人“结婚登记”。鉴于潘、熊曾于2020年7月1日在西乡塘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兰女士本以为潘、熊重婚已被司法机关确认,且“结婚登记”也被撤消,撤消其“离婚登记”也是件顺理成章的事。但西乡塘民政局的答复是,要撤消潘、熊的离婚登记,得让兰女士像在来宾市一样,先找南宁市西乡塘检察机关发《检察建议》才予撤消。
01
离奇婚事
兰女士于1999年4月7日与潘某虎在合山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来,兰发现潘与熊某萍生有两个女儿,于去年4月27日委托律师拟起诉与潘某虎离婚。当天,兰的代理律师在兴宾民政局查档发现,潘某虎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宾法院)民事判决书,以离异身份于2016年4月12日与熊某萍登记结婚。于是,兰女士向本报反映了这件离奇的事情。
同年5月24日,记者随兰女士及代理人一起,持“离婚判决书”找到兴宾法院,证实“离婚判决书”系伪造 ,兴宾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警方立案侦查。去年9月,合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某虎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重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潘某虎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02
一波三折
去年10月,拿到生效判决书后,兰女士委托律师书面向兴宾民政局举报,请求该局撤消潘、熊2016年4月12日的“结婚登记”。但该局一名负责婚姻登记的负责人, 以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潘某虎构成重婚,且潘、熊已于2020年7月1日在西乡塘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拒绝撤消潘、熊的“结婚登记”。
无奈之下,兰女士的代理律师分别向合山市法院及检察院申请,希望两家司法机关就撤消潘、熊的“结婚登记”向兴宾民政局发《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最后,法院没有同意发《司法建议》,合山市人民检察院则将兰女士的申请事项,移交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宾检察院)处理。
今年5月24日,兰女士收到兴宾检察院的一纸通知书,获知该院已向兴宾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但具体内容不详。
6月22日,兴宾民政局下达决定书称,兴宾检察院在《检察建议》中指出,潘某虎通过伪造的法律文书与熊某萍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已损害利益当事人兰女士的合法利益。 据此,该局认为,潘、熊两人的结婚登记不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决定撤消潘、熊的结婚登记。
0 3
完整流程?
兰女士拿到撤消决定书后,于今年7月向西乡塘民政局举报,同时附上相关材料,请求该局撤消潘、熊的离婚登记。
该局一名姓孟的工作人员答复兰女士:尽管法律文书已确认潘某虎构成重婚罪,且兴宾民政局也撤消了潘、熊的结婚登记,但西乡塘民政局不能直接撤消潘、熊的离婚登记,让兰先到西乡塘检察院机关申请拿到《检察建议》,撤消潘、熊的结婚登记才“有凭有据”。
对此,兰女士不予认可,称西乡塘民政局行为存在推诿。从去年至今,她为了撤消丈夫潘某虎与熊某萍违法的结婚及离婚登记,在来宾、合山的法院、检察院及民政部门之间奔波,历时9个多月,早已心力交瘁。
记者随后与这名孟姓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她的说法与答复兰女士如出一辙。孟说,他们没有根据举报直接撤消潘、熊离婚登记,并非推诿,因为这两人当初到西乡塘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提供的结婚相关材料是真实的。尽管兰女士提供举报材料反映潘、熊的结婚登记已被撤消,西乡塘民政局也同意撤消潘、熊的离婚登记,但撤消程序要走一个完整的流程,一定要一份当地(西乡塘)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这样,他们在撤消离婚登记的形式上才完整。
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一辰告诉记者,《民法典》1051条第一款规定和1054条明确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无效的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西乡塘民政局在兴宾民政局已撤消潘、熊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撤消潘、熊的离婚登记。
南国今报记者王缉宁
来源: 南国今报
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状范本?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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