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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最近有一个后台咨询是这样的:我离婚了,孩子归我,我想给孩子改姓可以吗?但是对方说如果给孩子改姓了,就不会支付抚养费了。
其实这种事情在生活中也很常见。
有很多女士在和丈夫离婚之后,觉得孩子归自己,并且因为对前夫心里有怨恨,所以想让孩子和自己姓。
但是对于男方那边来说,尤其是中国人还是很重视孩子跟谁姓的,所以一般都不愿意孩子改姓,希望自己的孩子还是跟着自己姓,这也就会出现一些列的问题。
最直接的就是,如果女方给孩子改姓,男方就拒绝再支付抚养费,甚至还有女方因为私自改了孩子的姓,被男方告上法庭的。
那么离婚之后,到底能不能给孩子改姓?迁户口呢?男方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呢?
接下来小尊给大家总结了6点,以此给你说清楚!
1、离婚后可以给孩子改姓吗?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所以说,离婚之后孩子改姓也是要经过另一方同意的,如果是抚养孩子的一方想要单独更改孩子的姓氏,是不可以的,就算偷偷地改了,对方也是有权利起诉变更的!
2、离婚之后孩子改姓,另一方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就是说,无论孩子跟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养费。
如果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而父亲不给抚养费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先和孩子父亲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孩子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
3、一方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怎么办?
生活中因为离婚而闹僵的服气不在少数,而这种情况下最受伤害的就是孩子,抚养孩子的一方甚至把对另一方的怨撒在孩子身上,也不希望孩子再跟着他姓,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那么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首先可以去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
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
4、离婚后孩子改姓,怎么办手续?
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须由监护人双方协商决定。
那么,如果非要给孩子改姓,简单来说需要两个步骤。
首先,需要和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
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
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5、离婚后孩子的户口怎么办?
很多人离婚之后,就不知道孩子的户口应该怎么办了。
首先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
其次就是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
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可由他自己去办理户口的迁移。
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
6、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户口怎么办?有什么手续?
一般情况下,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户口要随着抚养权走。
假如涉及到户口迁出问题,就需要拿离婚证、户口簿、孩子的出生证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
然后拿着离婚证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并到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
拿到之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最后拿着《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就可以了。
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对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存在抵触或拖延等情况,该怎么办呢?
1、协商,先和对方协商,在他的配合下去户籍办理机构办理小孩户口;
2、起诉,上法院起诉的话,可以凭法院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起诉。
当然,各省份关于离婚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办理会有不同的规定,如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和证明等,如果不清楚地方如何办理离婚户口迁移手续,亦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最后,要提醒大家,不管是子女改姓了还是把户口迁出去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还是要给子女抚养费的!
有时候夫妻离婚是为了双方更好的生活,但是也会害怕自己的离婚会不会让孩子受到伤害,但是让孩子在一个冷漠的家庭中长大或许更会伤害到孩子。
夫妻离婚难免会出现一些纷争,尤其是在孩子方面,有的父母为了争夺、变更孩子抚养权,带着孩子到处东躲西藏的。
争夺子女是正常心,但是一切根本还是为孩子,因为孩子绝不是婚姻的牺牲品或者战利品。
离婚时,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达成一致意见,这才是我们最愿意看到的结局!
来源:讲法哒公众号
再看似坚不可摧的婚姻都有可能瞬间倒塌,成人的世界孩子是看不懂的,他们只担心自己该怎么办。
对孩子来说最好的选择还是父母共同抚育孩子,这会给孩子带来稳定性、安全感及孩子和父母的亲密感情。
共同养育的意思就是虽然父母离了婚但双方都还参与孩子的日常生活。这种参与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还是困难重重的,尤其是离婚时父母关系不好的家庭。
有些离了婚的父母能摒弃前嫌,为了孩子通力合作,但也有很多父母做不到这点。
做好共同养育的基本前提是离了婚的双方都愿意为了孩子放弃自己之间的矛盾,没有这点共识就无法共同养育。
虽然你们之间的婚姻已经结束但你们的家庭还存在,孩子的身心健康应该是最重要的。也许离婚才是父母成长的第一步。
以下为共同养育的一些建议:
父母之间加强沟通
竭诚合作
让孩子的过渡期更平稳
很多共养家庭的孩子需要经常转换居住地,尤其是周末。孩子每次和父母的单独聚会及告别对孩子来说都很困难,做父母的一定要理解这点。
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双方的参与,离了婚也不能不参与养育孩子,共同养育是最明智的做法。
法律宝典│父母离婚后如何正确行使子女探视权
2022年11月19日,吕某硕(女)和其弟弟吕某楠到前夫李某响(男)家看望孩子,见面后双方发生口角,李某响的堂哥李某洋、表哥史某凯二人也闻讯赶来加入了冲突,双方手持砖块进行了肢体冲突,最终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带走,案件正在依法侦查办理中。
根据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警情通报显示,该打架警情因探望孩子引发。该案件中,女方吕某硕到男方李某响家中欲探望孩子,本是好事情,但男女双方不冷静,引发肢体冲突,最终孩子没探望到,反而自己涉嫌违法甚至犯罪,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不懂正确行使子女探视权引发的悲剧。
关于如何正确行使子女探视权,且听本律师仔细分解:
1.什么是探望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所谓“探望权”,又叫探视权,通常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
2.抚养权和探望权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根本保障。
在上述打架斗殴案件中,女方吕某硕和男方李某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吕某硕,只能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
实际生活中,父母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抚养权,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抚养权和探望权共同组成了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和核心权益。
婚姻家庭实务中,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爱未成年子女的重要方式,更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法律保障。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追求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离婚父母需要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并行使亲权,未成年子女也需要父或母的探望而父母或其他亲人的关爱、陪伴,探望权是弥补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而造成的心灵创伤和感情缺失的重要方式和保障。探望权无论对离婚父母还是对未成年子女,都不容或缺。
3.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
首先,关于探望权的行使主体问题。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依法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在实际生活中,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的权利,而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依法具有协助的义务。
当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探望权行使的权利主体或协助的义务主体限定为父母,探望权并不表示系“父母本位”的权利,更不意味着自由父母才能行使,实际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可以行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探视权应受保护。
在婚姻家庭实务中,探望权既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现亲权的方式,也是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审批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比离婚父母双方的利益考量更多,也更为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探望权的设置、亲权的行使,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此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快乐成长。
其次,关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家庭实务中,在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问题上,始终坚持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确定探视权。当发生父母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协商一致时,人民法院裁判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必须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时,始终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然后在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同时,在实务中,人民法院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时,还会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对于部分未成年子女年龄或认识能力清晰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时,人民法院往往还会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当然,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前面基础之上,也会适当考虑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便利性。结合父母各自的居住情况、收入状况、工作情况、生活方式等,结合个案当事人各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权衡,灵活确定探望权的行使。
4.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在上述打架案件中,女方吕某硕到男方李某响家中欲探望孩子,若遭到男方李某响的阻碍或拒不配合,完全不必发生肢体冲突,更不应该打架斗殴。正确的维权方式就是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配合行使探望权。
所以,在婚姻家庭实务中,如果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切莫私下暴力解决,而是应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关于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的问题。
实务中,既存在一方拒不配合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问题,也存在一方行使探望权可能对未成年子女不利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问题,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依法应对和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婚姻家庭实务中,当父或母一方行使探望权中,具有(1)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3)拒付子女抚养教育费;(4)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家庭暴力行为(暴力殴打未成年子女等);(5)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6)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诋毁、恐吓或殴打另一方;(7)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中止探望。
当然,当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书面申请恢复探望。实务中,必须严格审查恢复探望的条件,对被中止探望的一方必须严格审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司法鉴定,确保恢复探望后,不再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和行为。
综上,在上述打架案件中,正是由于女方吕某硕和男方李某响缺乏对探视权法律规定的了解,不懂得行使探视权的法律技巧,引发打架斗殴,不仅面临法律制裁,更加伤害了未成年子女,教训深刻,代价惨痛。对离婚父母而言,未成年子女是无辜的,别让成年人的过错造成未成年子女一辈子的心灵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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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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