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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离婚后对方不履行债务(离婚后对方不履行法院判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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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6 18: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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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北海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婚内所欠债务能用该房产偿还吗?

鲁法案例【2022】344

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一方

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另一方婚内欠下的债务

能用该房产偿还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婚内所欠债务能用该房产偿还吗?

基本案情

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婚内所欠债务能用该房产偿还吗?

2016年11月,法院立案受理原告于某甲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刘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前归还原告于某甲借款18万元及利息”。因刘某某未按上述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于某甲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以刘某某的名义购买的XX小区房产一处。于某乙(刘某某前妻)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2021年6月9日,法院作出(2021)鲁1724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于某乙的异议请求。2021年6月11日,于某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

于某乙与刘某某于199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涉案房产于2009年以刘某某的名义购买,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2月16日,于某乙与刘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涉案房产全部处分给于某乙,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对其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涉案房产未经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于某乙与刘某某处分房产的行为,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刘某某仍系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其在涉案房产中的权利份额尚未变动至于某乙名下,且于某甲与刘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于某乙与刘某某协议离婚之前,故在刘某某对外尚存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于某甲作为刘某某的债权人,要求对刘某某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涉案房产在于某乙与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以刘某某的名义购买,但并不改变其共有性质,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于某乙对涉案房产依法享有50%财产份额,对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份额。因此,在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时,应在刘某某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内进行处分,不得执行于某乙享有的50%财产份额。

法院判决:

一、不得执行原告于某乙对被告刘某某名下XX小区房产所享有的50%财产份额;

二、驳回原告于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转自:巨野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离婚后一方拒不处置共有房产,怎么办?

离婚后一方拒不处置共有房产,怎么办?

因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共同按揭购买的房产出售后分割价款但前夫却一再拒绝配合处置协议无法履行房产分割怎么办

案情

2020年1月,王芳与张华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按揭购买的杭州市滨江区某套房屋立即挂牌出售,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出售、签字、过户等手续。在买家支付首付款后,双方搬离房屋。房屋转让所得款按王芳80%、张华20%分配。

协议签订后,王芳积极寻找买主,并领着买家一次次看房,但张华却总是一句“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我不同意卖”,予以回绝。房屋迟迟不能转让,王芳除了要抚养两个孩子外,每月还要归还房贷,生活日益艰难。与此同时,双方同住在一个屋檐下,过着离婚不离“家”的生活,争吵不断,矛盾升级。

忍无可忍之下,王芳一纸诉状将张华诉至滨江法院,要求法院分割房屋。

“我没有阻止她出售房屋,是她没能找到合适买家按市场价格出售房屋。”庭审中,张华认为王芳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后分配转让款”的约定,王芳才是违约一方。张华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取得房屋,如果法院要拍卖,所有评估费用等损失要王芳承担。

“我可以按照法院评估价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张华。”面对张华推脱出售的说辞,王芳提出房屋由法院委托评估,自己接手房屋并将协议约定的房屋折价款补偿张华的方法。

法院裁判

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立即出卖房屋,就出房屋所得净值按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配,该房屋分割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协议订立后,双方自应通过中介机构挂牌等方式出卖该房屋,并配合买受人办理签约及过户等手续,但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故双方约定的分割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且即使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达成一致,张华还需配合买家办理签字、过户手续,而该等义务也不适合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并导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王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王芳的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本案中,因王芳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张华明确表示放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屋归王芳所有,王芳补偿张华折价款,两人各承担一半的评估费。张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可分为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协议分割属于债权契约,不动产经登记,动产经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人民法院裁判分割,作出的判决属于形成判决,判决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本案中,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作者:费婧 综合: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小军家事

来源: 石家庄普法

前夫不清偿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咋办?曲靖法院办理的这个案件给您“模板”

离婚前,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外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离婚时,约定由一方偿还


离婚后,协议约定的还款方不履行还款义务


此时,另一方能对债务置之不理吗?

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


01

离婚后,前夫不清偿协议约定的债务……


徐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7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约定朱某因经营用途,以徐某名义在借款平台借的款、徐某名下信用卡刷卡消费、以及朱某向徐某某借款等共计8万余元的债务,由朱某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负责偿还。


离婚后,朱某并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徐某遂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向其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8万余元债务并承担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也并未偿还上述债务,经借款平台、银行多次向其催讨,徐某感到不胜其烦,遂想通过向法院起诉让朱某将款项付给她,再由她偿还借款平台、银行等债权人。


经承办法官详细释明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徐某坚持要求判决。法院认为,徐某与朱某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其二人均为债务人。虽然在离婚后朱某未按约偿还债务,但该约定债务的债权人并非徐某,徐某也并未偿还涉诉的债务,故徐某要求朱某向其支付8万余元债务及利息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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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财产中的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外借债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产生消灭双方对债权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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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因此,徐某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债权人,她与朱某同为债务人,债权人可要求朱某、徐某共同清偿债务,只有在徐某偿还了共同债务,才有权依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向朱某进行追偿。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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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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