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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离婚时约定房子归男方,好不容易复婚后又协议共有,为啥房子还是男方的?请看本期案例!
李先生与吴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6年双方购买了昆山的一套房产,2018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昆山的房产归李先生所有,当时该房产还未办理产权证,故约定吴女士在一个月内配合办理手续。离婚后,吴女士并未配合办理手续,房贷由李先生一个人偿还完毕。
2019年两人又复婚,复婚时签订协议书,约定昆山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仍未领取房产证,该房产一直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之后两人再次发生矛盾,夫妻关系紧张,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吴女士、开发商配合将昆山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吴女士则认为,复婚时双方已经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李先生个人所有,故不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已经协议约定归李先生所有的讼争房屋,是否因双方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而无需过户登记至李先生名下?
应首先明确何为夫妻财产制的约定。
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是夫妻为了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而自愿选择的对夫妻财产关系产生一般性的、普遍性约束力的夫妻财产制度,只能在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中选择,最终结果均是婚前或婚后财产要么归共同所有,要么归原权利人所有,故并不是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
而法定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等。本案复婚协议可以看出是对特别财产,即该房产权属的单独处分,并不涉及对夫妻财产制的选择。
本案所涉房产经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归李先生个人所有,在复婚后对双方来说属于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且二人第一次离婚后房产按揭贷款也是李先生个人偿还,故即使李先生在复婚时作出此房产归夫妻共有的承诺,也应认定是对个别财产的婚内赠与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夫妻另一方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人在赠与不动产物权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32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可按照民法典的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原被告复婚后,案涉房产并未过户至吴女士名下,且现在李先生明确要求将该房产从开发商名下过户至自己名下,表明其不再履行赠与的承诺。
因此吴女士不同意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主张,不能成立。该案判决后,吴女士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
女子丽丽离婚后,与前夫购买一套房子,两人共同贷款和付款。两人再次离婚后,前夫因借款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这套房子算丽丽的婚前财产吗?法院有权执行吗?
1996年5月,小建和丽丽登记结婚。2011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2013年5月,丽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款246万元,同年8月,丽丽和小建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向甲银行贷款132万元。2015年12月,小建和丽丽登记复婚。
2020年4月2日,该房产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产权人为丽丽,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020年4月10日,前述抵押登记注销。2020年4月30日,丽丽与乙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授信合同》,约定乙银行向丽丽提供借款授信额度417.95万元,丽丽还将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乙银行提供最高抵押额为242.2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因小建与素素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石狮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建应付还素素借款本金2430587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素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石狮法院作出裁定对该房产办理查封登记,并查封了该房产。对此,丽丽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丽丽提出的异议请求。丽丽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对该房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虽然是在小建与丽丽离婚期间购买,但部分购房款由丽丽与小建作为借款人,二人共同向银行贷款并支付。2015年12月,丽丽与小建再次登记结婚,该贷款还款期间与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合。因此,该房产应为小建与丽丽共同共有而不为丽丽的个人财产,丽丽不享有单独所有权。因此,法院对小建与丽丽共有的房产进行查封并无不当,丽丽的诉求被驳回。一审判决后,丽丽不服上诉至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王情娟)
来源:石狮日报
生活中,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去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发现双方还有感情,或者为了子女,或者“假离婚”买房子,随后都选择去复婚。
很多人就想,假离婚嘛,两夫妻仍然恩恩爱爱地生活在一起,离婚再复婚只是换了个本本,再换回来就行了,跟没离过婚是一样的。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那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钱女士和孙先生都是湖南人,十年前大学毕业一起来到深圳工作,孙先生选择创业打拼,钱女士也在一家公司任职。随着夫妻两人的收入不断增加,加上孩子快上小学的年纪了,他们两夫妻决定购买一套学区房。他们现在居住的这套小房子是钱女士父母出资的,登记在钱女士名下。为了节省税费和贷款利息,夫妻两人决定办一个“假离婚”,然后以孙先生的名义购买学区房,等购买房子后,两人再复婚。这样,就可以规避限购政策。
两夫妻于是开始着手准备协议离婚,从将结婚证换成离婚证,到孙先生签订购房协议并取得房产证,交付房屋,一切似乎进行得十分顺利。学区房已经顺利买到手了,孩子上学的问题得到解决。接着,两人办理了复婚登记。一家三口开开心心地搬进去新房子。此后,孙先生继续经营公司,钱女士选择当个全职太太。
然而钱女士因为没有了家庭收入,理所当然地就丧失了家庭的话语权,慢慢地,夫妻之间矛盾渐生,最终两人的婚姻还是走到离婚这一步。
让钱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按照当年的离婚协议,只有40平方米的小房子归自己所有。价值三四百万的公司股权和家里的小车归孙先生所有。而新购买的学区房则是离婚后,以孙先生的名义购买的。也就是说,这个学区房是孙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这么算下来,钱女士当初为了节约税费和贷款利息所办理的“假离婚”,让她白白损失了好几百万。
如果你也办理了所谓的“假离婚”,听到这里,是否已经惊出一身冷汗?
那么钱女士当年的“高招”为什么会“失算”了?下面就让李岩律师来为大家解答疑惑。
一、 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只要离婚证是真的,并且经过了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所产生的后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复婚并不能导致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里分割的财产自动恢复原状。离婚之后,复婚之前所取得的财产,其实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会因为复婚自动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岩律师的小建议:
假离婚需慎重。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这个说法的。
当有一天,你们决定假离婚时,就要做好真离婚的准备。
不要高估自己的承受力,也不要高估对方的自控力。
最后,还是要再次强调:离婚无真假,假离须谨慎。不要让所谓的“高招”,让自己变成一无所有的人。
起诉还能仲裁,起诉还能仲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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