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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年轻人们到了年龄,大多还是要亦步亦趋地挤上婚姻的列车。毕竟对大多数人来说,生活总不能只靠一人过。
尤其是对于很多女性朋友来说,结婚前被男朋友们各种花言巧语哄得是满面桃花。结婚后日子一长,出轨、小三等各种狗血就就屡见不鲜。
婚姻已被戏称爱情的坟墓,市场观念对传统婚姻观念的冲刷和人在更宽广范围的流动等综合因素,弱化了家庭、家族、道德等对夫妻双方的束缚。
对于80,90后们来说,一言不合就离婚的大有人在,左想右想觉得不合适而离婚的也数见不鲜。不结婚的想结婚,打算结婚的又恐婚。
于是有些年轻朋友,担心婚内出现变故,由此为寻找心里安慰,在婚后双方签订忠诚保证书,以部分经济赔偿作为婚内违背忠诚义务的惩罚。那么,如果一方违背婚内忠诚义务,能否得到约定的精神赔偿呢?以下仅举一例说明。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被告甲于2008年4月20日登记结婚。两人婚后于2014年12月5日育有一子张甲。
婚后,双方因被告出轨而产生矛盾。同年10月20日,双方产生争吵,被告向原告出具《婚姻承诺书》承诺:被告张某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恋。如被原告发现有任何举止不当和掌握事实证据,被告必须愿意主动以现金30万元给予原告,作为原告为家庭的付出和精神补偿费。同样原告王某也必须无条件服从以上两点。
原告王某以被告置婚姻承诺书的约定于不顾,仍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为由,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补偿金3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30万元精神损失费。
关于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本案开庭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并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存在出轨的事实。本院据此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子双方离婚。
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3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因与第三人存有不正当关系,在原告发现后,被告向原告书面作出其不会再犯,如果违反自愿向原告赔偿30万元的保证。
该保证本质上是被告作为过错方对原告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视频资料均证明了被告违反了婚内保证约定的义务,因此被告应依约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但鉴于本案中被告无固定工作,且多年来生活上靠原告给予经济帮助,故承诺书中的定30万的赔偿数额不符合被告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偏高,法院根据被的经济收入及经济负担,的定支持8万元,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对无过错方的最基本保障。
而婚姻法未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约定作出限制性规定,由此,对于被告作为保证人作出的只要发生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愿意支付对方赔偿金的承诺,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该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系被告的真实意思之表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故该份婚内保证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撰文:寒江雪
编辑:琪琪殷
运营:罗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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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近年来,“天价彩礼”问题屡屡登上热搜,男女登记结婚后已经共同生活,离婚时给付的彩礼能否退还?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18年初,小强(化名)和小兰(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为与小兰结婚,小强一家按习俗给了小兰含三金、见面礼等在内的彩礼共计18万元, 2022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但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小兰无法忍受小强沉迷赌球、与她人“暧昧”等问题,小兰便在2022年4月提出离婚,之后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冷静期内,小强为挽回夫妻感情向小兰出具保证书,承诺要好好工作,不再赌球等,小兰被小强真诚的道歉打动,也想再为两人的未来“赌一把”,便撤回了离婚申请。然而,小强并没有践行自己的承诺,小兰逐渐对这段婚姻死心, 2022年8月两人再次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2023年3月底,小兰向蔡甸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审理
经承办法官庭前与小强电话了解,小强表示,其同意离婚,因为两人的夫妻感情已被争吵和长期分居消耗殆尽,没有和好的可能,但当时为了结婚,他父母拿出5万元并从亲戚处借款13万元合计凑了18万元作为彩礼给了小兰,然而双方只在一起生活五个月就离婚,“要离婚可以,但至少要退还13万元彩礼”。据了解,双方此前虽已多次自行协商彩礼款退还问题但均未果,双方父母及亲戚也牵涉其中,两个家庭之间的恩怨愈演愈烈。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的纷争,防止矛盾激化,法院注重加强本案的调解工作。
但在调解当天,两人刚一见面便开始争吵,加上小强父母与小兰亲朋的“助阵”,调解现场吵成“一锅粥”,承办法官只能“背对背”进行调解。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且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已属“死亡婚姻”,双方目前的主要争议为返还彩礼及数额问题,承办法官牵住这个“牛鼻子”着重调解。
然而,调解过程并不顺利,小强坚持认为其已经支付了18万元彩礼,还贷款给小兰买了一辆10万余元的车(尚有1万余元贷款未还清),婚后共同生活五个月就付给小兰28万余元,自己“亏大了”,坚决要求小兰返还13万元以偿还其父母向亲戚借的彩礼款 。而另一边小兰也很委屈,数次红了眼眶,她陈述两人结婚后,小强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家里的开销主要由她承担,此外男方对婚姻不忠诚,还喜欢赌球,过去的一年里她的委屈和压力无以言表,而且彩礼款大部分已经用于筹办婚礼、购置家具家电及家庭生活开支,所以她只能把婚后购置的轿车(残值约3万元)给小强。但小强现在急于偿还借款,并不想要轿车。
由于小兰和小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为兼顾双方利益,有效化解矛盾,承办法官耐心说服小兰返还彩礼款,并综合彩礼数额及家庭经济水平、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本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就返还数额反复与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兰自愿当庭返还小强彩礼8万元,婚后购置的轿车归小兰所有(贷款由小兰偿还)。拿到调解书后,小兰如释重负,“谢谢法官,多亏你们做工作,这个事才能圆满解决”,小强也对结果表示满意。经过3个小时的调解,承办法官从法、理、情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缓解对立情绪,不仅实现“案结事了”,而且帮助小兰和小强解开了心结,放下了过去的恩怨,他们又重新添加了对方微信账号,真正实现了“人和”。
法官提醒
从社会常理和风俗习惯来讲,一般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彩礼(礼金、贵重物品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形成稳定、长期的共同生活,若一方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办理结婚登记后确未共同生活(此处的“共同生活”应理解为夫妻双方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一起负担夫妻义务、家庭职责,形成长期、稳定的生活状态),或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则给付方在法院起诉离婚时可同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但若经过长期共同生活,彩礼大多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就有悖于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序良俗。
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数额及家庭收入水平、彩礼的实际用途和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离婚的具体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习惯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数额,以兼顾、均衡男女双方的利益,彰显公平正义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提醒,彩礼重在“礼”而非“财”,婚姻不能成为敛财的一种方式,彩礼给付要以自愿为原则,法律严禁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就给付方来说,给付彩礼时要结合自身家庭经济情况量力而为,不要让高价彩礼成为日后生活的沉重负担,避免离婚时再因返还彩礼引发纠纷,“情伤”再添“心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供稿: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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