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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法第29条(婚姻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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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6 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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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他要求净身出户 法院判决:不准

征集令

离婚、财产分割、债务纠纷……听到这些,你是不是觉得有些头大,觉得“坑”太多,一不留神,合法权益就被侵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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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了别人20万后,又与结发妻子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上要求净身出户,因此失去了对债主的偿还能力。债主一纸诉状将他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会支持债主的要求吗?

争议

他离婚协议净身出户,债权人反对

王某于2014年5月4日向吴某借款20万元(债务为个人债务),王某与妻子何某于2014年8月12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王某净身出户。

此后,因王某未按期还款,吴某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前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

对此,有一个巨大的分歧,那就是:吴某作为债权人,是否有权撤销债主王某的财产分割协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方式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应当支持吴某的请求。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第一种意见成立的基础就是合同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但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故吴某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

净身出户侵权债权人,应予以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债务人夫妻二人的财产分割是双方约定完成的,而非法定的划分标准,故债务人为转移财产而净身出户以此躲避个人债务是具有可行性的。

同时,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本案中,应当这样理解,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的部分,不能适用合同法。

离婚协议包含了财产、人身关系两部分,对于人身关系部分,不能撤销。

但对于财产约定部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官介绍,本案中,债务人夫妻分割财产的方式,实质上构成了王某无偿转让其财产,在其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未按期偿还的情形下,该种财产分配方式显然对吴某主张债权形成了阻碍,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作为债权人的吴某有权撤销债务人王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综上,债权人撤销前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有法律依据,应当支持。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通讯员 赵世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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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21条审判规则

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21条审判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21条审判规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特别注意:

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法定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有4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那么,法院处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都有哪些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离婚怎么才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有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没有因为财产分割而产生争议,反而是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无法协商一致,此时就导致不能协议离婚,而只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然其中主要需要解决的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如果双方都想要抚养权的话,肯定就会有争夺,那么离婚怎么才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孩子如何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离婚怎么才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一般都会考虑到以下几种情况:

(一) 提供自己与配偶的情况证据;

(二) 自己和配偶方的父母方面的证据;

(三) 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

(四) 听取10周岁以上孩子意见;

当事人可以从这几方面出发收集有利的证据,或者收集对方不利的证据,如对方有家庭暴力等证据。

通过上文的介绍之后,大家应该知道离婚怎么才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了吧。这个是要先搞清楚,法官会根据什么来对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判决,然后可以从中入手收集对自己有利或者对对方不利的证据,只要可以证明自己的抚养比对方的抚养更有利,那么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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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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