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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如今,每个人不但单纯的存储资金,而是进行投资,其中有股票、基金、证券等形式。那么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王律师表示:区分的技巧是看该部分股票是否在婚后是否进行过管理。
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均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回答本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股票的增值。
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若婚前持有,婚后没有进行过管理,意味着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无相关,此时增值属于自然增值,打个比方就是,婚前买的黄金,其价格波动都属于不收个人控制,属于自然增值,
若婚前持有,婚后进行过管理,意味着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相关。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地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职业炒股人,其专门以炒股为业,或单纯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将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区分情况,全部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将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因此,将股票的收益理解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较为妥当。
老刘身边的亲朋好友都陆续有了孙子孙女,令他感到十分羡慕,心急如焚地催促儿子抓紧时间相亲。在父亲的催促下,小刘在某相亲软件上结识了小李。看小李资料中显示与自己是同年,两人聊天也总能聊到一块,小刘对小李顿生好感。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规划起婚后居住等生活问题。
因为小刘和小李工作生活在不同辖区,乘坐公共交通很是不便,小李提出结婚并不要名牌戒指,就想换一辆新车。小刘父母在见过小李后很是满意,认为这个准儿媳妇知礼、懂事。为了能让儿子尽快结婚安定下来,老刘直接转账给小李12万元,让儿子带着她去换新车。小刘也从奖金中拿出2万元转给小李。双方约定好再过2个月就去登记结婚。
然后,这段感情维持不到4个月便无疾而终。小刘和小李分手了,老刘当初转账给准儿媳小李的12万元,已经被小李用于新车的首付。小刘父子认为,交付给小李的这合计14万元是以小刘与小李缔结婚约为目的,并不是一般的赠与,于是将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李返还14万元。
小李辩称,其与小刘恋爱期间,从未主动提及要求购买奢侈品等礼物,双方的恋爱并不是物质性的。最开始确实是自己提出为了婚后两人生活方便换一辆新车。之后小刘积极主动带着自己前往4S店看车、订车。为了换新车,小李还将自己仅开了4、5年的汽车给卖了,加上对方转来12万元才凑齐新车首付。至于男方转账的2万元,也已经作为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花掉了。对方主张14万元是基于缔结婚姻所为的给付,但是自己从来都没有提出彩礼的事情,这14万元应该属于二人赠与给小李的,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过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在恋爱期间,如果一方或其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但赠与财产如果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予以扣减。
对于老刘转账给小李12万元钱款的性质,从交往过程判断:小刘和小李虽然相恋时间不长,但经历了相识、相恋、见家长、谈婚论嫁的阶段,双方关系密切,登记结婚将是双方继续交往的自然发展过程;从交付钱款缘由分析:小李提出换车是为了方便两人之间通勤,且小李多次将换车与办理婚礼、购买戒指做同类比较,故可认定双方是在考虑缔结婚姻的前提下,对于婚礼、首饰、车辆等做出一定的安排,换车与缔结婚姻的结果密切相关;从钱款交付后双方意思表示探究:小刘和小李分手后,小刘即代表其父亲提出要求小李返还购车款。
小李则表示分手并非自己原因,未能结婚并非自己过错,且因为换车行为导致自己负担加重,只同意返还部分。从两人分手后对外的意思表示可以看出,小李并未将老刘交付的12万元钱款性质误认为普通的赠与,其对于该笔款项的赠与附条件应当有所预见。
综上,父亲老刘交付给小李的12万元,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小刘和小李未缔结婚约后,小李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小刘交付给小李的2万元年终奖,亦可与12万元做相同性质认定,但考虑到双方在交往期间确实会产生一定的日常开销,应当予以适当扣减。经过调解,原告同意在金额上做适当让步。最终,小李分期返还小刘及其父亲合计1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于除了彩礼之外其它以缔结婚约为目的所为的给付,可参照该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婚前买的股票大涨,另一方有份吗?
法律规定多,我们每天说。一方婚前买的股票婚后大涨,另一方有份吗?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之前的视频讲过,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除了资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共同财产。
股票大涨它属于增值,增值又分为自动增值和主动增值。自动增值它是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的,和个人的劳动管理投入没有关系。比如一方婚前的房子或者配偶,在婚后价格大涨,也属于自动增值。
主动增值主要是因为个人的管理投资操作所产生。
那么如果婚前买的股票,在婚后压根就没有操作过,只是婚后突然大涨,那它的增值完全是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和个人的操作没有关系。这种属于自然增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就不能分了。
虽然是婚前个人财产买的股票,但是在婚后进行多次的买入或卖出的操作,那后面股票大涨,我们认为这种属于炒股的投资操作行为,所产生的增值属于投资经营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另一方有权分割。
法律规定多我们下期再说。关注。
婚姻法土地补偿款分配?新婚姻法土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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