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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后不承担债(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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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6 17: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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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玉林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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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 |​ 身边的法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举债,究竟由谁承担?



海珠 |​ 身边的法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举债,究竟由谁承担?



微社区e家通梦缘南洲的《身边的法律》专栏,将不定期讲述发生在大家生活当中的法律案件,由律师展开专业分析并支招。


若各位街坊有法律问题想要向律师咨询,可以联系到所属的社区居委。每周都会有专业律师在社区坐班,免费讲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内容。律师将配合做好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履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社区法律顾问职责,为辖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期案例:

近日,广州海珠区南洲街社区法律顾问接到居民陆小姐的电话咨询,陆小姐表示:其丈夫沉迷网络赌博,婚后也没有改掉这个恶习,虽然陆小姐经常劝阻其丈夫,但是其丈夫总是说“小赌怡情”。为了此事双方经常吵架,目前已经分居了一年。


最近,陆小姐多次收到银行告知其丈夫拖欠贷款的短信。经过了解,其丈夫才说因网络赌博输钱,通过信用卡的方式已向多家银行进行大额贷款,用于偿还赌债。





律师:该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洲街道水基社区法律顾问蔡铄璇表示,生活中,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心标准是借款的具体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在本案例中,陆小姐丈夫与银行的贷款发生时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之间并无共同生活的事实。其次,综合了解情况得知,陆小姐的家庭目前并无大额支出的需要,其丈夫与银行的贷款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如果日后银行将陆小姐与其丈夫共同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清偿贷款,银行作为原告需要举证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该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借款人一方即其丈夫一人独自承担还款义务,陆小姐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蔡铄璇表示,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这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的处分权上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尊重双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类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条规定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以此要求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蔡铄璇表示,本条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民法典严格限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精神,应当说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 卫静雯】

【编辑 黄晓霞】

通讯员 唐丽梅

消息来源:南洲司法所

来源:微社区e家通梦缘南洲(微信号:xxsbejtnz )

民事诉讼:婚姻期间因购房产生的债务,离婚时未予处理应共同偿还

一、原告邵某梅、陆某娟观点

陆某寿与原告邵某梅系夫妻,原告陆某娟系其女儿,被告陆某系其儿子,两被告曾系夫妻。因两被告婚后一直没有能力购买住房,遂陆某寿与两被告在2009年3月23日签订一份《x市房屋转让合同》,并约定:

民事诉讼:婚姻期间因购房产生的债务,离婚时未予处理应共同偿还

陆某寿将其所有的位于x市x区x新村x区x幢x单元x室的房屋转让给两被告,转让价格为385000元;两被告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向陆某寿付清购房款。合同签订后,陆某寿于同日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两被告。后陆某寿按照合同约定配合两被告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是两被告却以没钱为由迟迟不支付购房款。

后陆某寿因年事已高,为保障自身养老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购房款,但均无果。2019年9月25日,两被告出具给陆某寿一份《欠条》并承诺两被告将在三个月内付清购房款,否则按照年利率24%向陆某寿支付自2009年3月23日起算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逾期后,两被告至今未付且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拆迁置换的1402室房屋内,也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2023年1月30日,陆某寿去世,两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参加诉讼。

二、被告王某花答辩称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x市房屋转让合同》、《夫妻关系具结书》、《询问事项记录》中“王某花”的签名均系被告陆某代签,陆某寿生前与被告陆某在庭前核实中对此也予以确认,故被告王某花并未与陆某寿就案涉房屋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花在事后对《x市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不予追认。

事实上,陆某寿自愿将案涉房屋赠与两被告,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中“王某花”的签名系被告陆某代签,被告王某花不予认可;因为陆某寿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所以被告王某花不存在拖欠陆某寿购房款,也不可能与陆某寿就不存在的购房款通过《欠条》形式约定付款方式和利息;

同时,被告陆某无固定职业与收入,其根本无法在三个月内筹到款项,故《欠条》中约定的付款期限不具有合理性。此外,陆某寿与被告陆某基于父子关系从而涉嫌恶意串通签订《欠条》,两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欠条》出具之日已经开始分居,故《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三、被告陆某答辩称

两被告曾系夫妻且现已离婚;陆某寿与原告邵某梅系其父母,原告陆某娟系其妹妹。两被告婚后长期没有能力购买住房,父亲遂将案涉房屋转让给两被告。2009年3月23日,父亲陆某寿与被告陆某签订《x市房屋转让合同》时,被告王某花因上班无法赶到现场。

故让被告陆某在《x市房屋转让合同》、《夫妻关系具结书》、《询问事项记录》中代签了“王某花”的名字,且父亲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向被告交付了案涉房屋并协助两被告办理了相应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被告王某花完全知晓并同意案涉房屋的转让。

民事诉讼:婚姻期间因购房产生的债务,离婚时未予处理应共同偿还

受让案涉房屋后,被告陆某已支付给父亲购房款40000元,对剩余的购房款345000元至今未付。2022年6、7月份,当时两被告正值诉讼离婚,为了让前妻王某花付钱,父母及原告的两位委托代理人叫被告陆某到x市x区印月尚庭8幢1楼水电新村老社区办公室里按照他们拟好的内容写了一份《欠条》并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

故被告陆某对《欠条》中载明“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09年3月23日起算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不予认可。另外,被告陆某不认可原告陆某娟持有的《遗嘱》,认为其也系父亲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要求依法继承案涉款项。

四、庭审意见

1、关于被告应支付的购房款金额。因被告陆某未举证证明其已支付给陆某寿、原告邵某梅购房款40000元,原告邵某梅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陆某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陆某寿在《x市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已按约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两被告并协助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被告应支385000元。

2、关于购房款的利息计算标准。依据x5209号民事判决书,可知两被告在2019年10月前后夫妻关系恶化并处于分居状况。陆某寿与被告陆某系父子,且双方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陆某在《欠条》上代签“欠款人王某花”系经过被告王某花的同意,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王某花知晓此事及事后对此予以追认。

故本院基于各方的特殊关系、被告王某花的目前意见、各方举证情况等对《欠条》载明的内容不予采纳。依据《x市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两被告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支付给陆某寿购房款,但两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还给陆某寿造成了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3、关于陆某寿遗留案涉债权的范围认定。依据案涉《x市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并结合陆某寿和被告王某花的婚姻关系存续状况,本院确认案涉购房款385000元及其利息损失为陆某寿和原告邵某梅的夫妻共同债权。据此,原告邵某梅享有案涉购房款及其利息损失的一半份额,案涉购房款的另一半份额即192500元及其利息损失应当为陆某寿的遗产。

4、关于陆某寿遗留案涉债权份额的继承。因陆某寿和原告邵某梅在《遗嘱》中表示“我们决定自签字之日起,所有财产包括现金、存款、工资归女儿陆某娟一人所有。”并未明确表示所有财产是否包括案涉债权,故该份《遗嘱》对案涉债权不具有约束力。据此,案涉债权中属于陆某寿享有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陆某寿于2023年1月30日死亡,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邵某梅、儿子陆某、女儿陆某娟。该三位继承人均分陆某寿在案涉债权中遗留的份额,即每人继承64166.67元及其利息损失。

5、综上,案涉债务系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且在两被告离婚时未予处理,故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给原告邵某梅款项256666.67元及其利息损失;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给原告陆某娟款项64166.67元及其利息损失。

民事诉讼:婚姻期间因购房产生的债务,离婚时未予处理应共同偿还

五、法院判决

被告陆某、王某花支付给原告邵某梅款项25666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陆某、王某花支付给原告陆某娟款项6416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妻子负债百万,丈夫居然因此要离婚,不愿意承担债务,真相太残忍

打开林舒雅的衣帽间,高云杰差点晕倒:里面塞满了衣服、饰品和包包等,满到连门都关不上。

刚结婚那会,他俩的衣物都一起放在衣帽间,后来因为林舒雅东西实在太多,而且一直在增加,高云杰只能买了个简易的衣柜给自己用,衣柜可怜巴巴地杵在卧室的角落。

高云杰粗略清点了一下,单单牛仔裤就有200多条,好多都看起来差不多的,鞋子100多双,其中绝大部分都没穿过,包包50多个,甚至很多是一个款式买了好几个颜色。而这只是林舒雅网购“战利品”的一部分。

高云杰和林舒雅结婚五年,没有孩子,高云杰每月收入10000元,林舒雅每月收入8000元。算不上很富裕,好在双方父母家里条件尚可,结婚的时候给他们买好了房子和车子,日子过得也还算舒坦。

夫妻从相亲认识,一见如故,很自然就走在了一起。

婚后,他们开了一个共同的账户,方便家庭开支,有多余的钱都一起存在账户里。

刚结婚的前几个月,林舒雅还每个月往账户里存了几千块钱,渐渐地,就按捺不住本性,因为她的钱,自己都不够用。

林舒雅有个坏毛病,喜欢疯狂购物。

谈恋爱的时候出门基本都是高云杰买单,林舒雅的工资基本上都是自己花光的,工作多年,依然是“月光族”。

林舒雅每天一下班回到家,就是刷手机购物,而且买的都是高档货。

这人啊,没有一起生活,很多毛病体现得没有那么彻底。

加上林舒雅在娘家生活的时候,不够花都是父母补贴她的,这一点,高云杰有点知道,但是没有这么了解。

两个人每个月近两万的收入,没怎么花就没了。

高云杰多次劝说林舒雅花钱要节制些,林舒雅嘴上答应,一转头就忘了,一碰手机就习惯性打开购物网站,一打开就必定要下单。

高云杰是个比较宽容的丈夫,他觉得妻子这么多年养成的习惯也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他决定慢慢去调整她的消费观。

林舒雅的消费观调整大计还没正式提上日程,最近,高云杰就陆陆续续接到一些网贷平台打来的电话,说林舒雅借钱未还。

高云杰很纳闷,问妻子怎么回事,林舒雅不承认,说可能是和她同名同姓的人吧,网贷平台搞错了。

但催债的电话一个接一个,有时候工作期间也会接到,今天开会因为催债电话被领导狠狠批了一顿,这已经影响到自己的工作,他这才警觉起来。

回到家,他向林舒雅求证,林舒雅这才扭扭捏捏说了实话,她确实在这些平台上借了钱,但一时间还不出来,保证下个月发工资一定就能还上了。

林舒雅的回答让高云杰更加不安了:“连三四千元都还不起,难道家里已经没有存款了吗?”在高云杰的逼问下,林舒雅这才公开了家庭收支情况,听了妻子的介绍,高云杰大跌眼镜,家里30多万元存款竟然全花光了。

让高云杰更崩溃的是欠下的账单!!

两年时间,妻子瞒着他疯狂网购,不但花完积蓄、刷爆信用卡,还向亲戚和网贷平台借钱,算上利息高达100多万元。

自己一时间的心软,居然造成这样的场面,高云杰和林舒雅沟通的时候,林舒雅完全没有觉得自己做错了。

沟通未果。价值观不同,高云杰起诉离婚。

两人达成了一致离婚意向,也谈好的车子和房子怎么分。但是林舒雅提出她还有100多万元的欠款,要求高云杰承担一半份额。

林舒雅欠下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高云杰有义务帮林舒雅偿还欠款吗?

对于林舒雅的100万元欠款,要看是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不能证明,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高云杰无需偿还。

林舒雅离婚后,将分到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折了现,父母补贴了她几十万,总算是把欠下的债务都还清了。

但是,留给她的是结束的婚姻还有一屋子无处安放的衣服、包包等折价的物品。

不知道这个教训对于林舒雅是否刻骨铭心,或许她日后不再没有底线地网购,亦或许她依然坚持自己的消费观,提前消费。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消费观,但是还是要提醒大家:网购要理性,不要贪图便宜就收不住手,你的消费额度要在你能承担的范围内。

不然,到最后拖垮的是自己,连累的是亲人。

妻子负债百万,丈夫居然因此要离婚,不愿意承担债务,真相太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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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后不承担债(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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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0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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