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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银行贷款担保人只能担保一家吗(贷款担保人只能担保一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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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6 17: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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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多个担保人之间什么情况下才能相互追偿?

民法典实施后多个担保人之间什么情况下才能相互追偿?

【案情】

2020年7月13日,王某向法院诉称,其与赵某、陈某为三个家庭户。在2016年5月20日,三家庭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在某银行各贷款15万元。

借款到期后,其及赵某将所借银行款项偿还,但陈某借款未偿还完毕。后银行将三个家庭起诉至定州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陈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等共计7.9万元,王某、赵某二个家庭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经执行,王某垫付了7.9万元,故而向陈某、赵某追偿。

民法典实施后多个担保人之间什么情况下才能相互追偿?

【一审】

2020年8月20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赵某辩称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陈某未予答辩。

2020年9月27日,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由于本案中当事方没有约定,故根据公平原则,应平均分担。遂,判令赵某在债务人陈某不能偿还的部分范围内按比例承担二分之一。

【二审】

对此,赵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与《物权法》相冲突,《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未规定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是物权法对担保法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同时,《物权法》明确“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所以,应当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偿还责任。

2020年12月22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结合本案,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陈少勇)

【后记】

现实生活中,类似担保案件比较普遍,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担保法》、《物权法》予以废止,那么《民法典》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另,《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民法典》可以说,“约定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愿”铸就了民法典的“精气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定。由此可见,只有在未约定情况下,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否则,多个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风险?

在实际生活种,银行贷款需要一定的手续和条件,同时,还需要有担保人。银行贷款担保人同时还需要符合条件。那么,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风险呢?小编为大家解答疑惑,希望有所标准。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风险?

  根据银行要求办理,各银行要求不一样。但作为担保人基本条件是担保人需要有提供担保的能力(财产、信用)。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哪些风险

  (一)永久担保人的风险

  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最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

  (二)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

  (三)担保人自愿对负债进行担保,承担责任的风险

  应承作为担保人时,贷款机构多会要求担保人到律师楼或公证人处签一份独立法律咨询文件,简称ILA。签署这份文件时,担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个律师楼签名,必须要另外找一位律师签署作证,证明已经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清楚解释给担保人知道,而担保人也明白要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并且是自愿作为担保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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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怎么取消担保

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贷款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连带保证,期限满了,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担保人想取消贷款,那么要看当初签订的合同约定是怎么样的。如果担保人是一般担保,那么不需要取消担保,只要借款人还有财产、有还款能力前,担保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担保人是连带担保,那么只能要求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取消担保。


担保人的设立规定

1、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2、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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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4月2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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