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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家人能成为有限股东(股东家属可以同行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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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6 16: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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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内江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企业家,该如何让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分离?——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中国的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其一路走来真的很不容易,大部分都是白手起家,经过自己的长期不懈的一点点打拼积累起来的财富。大部分企业家对自己的资产没有明确的概念,也从未考虑过自己的资产是否存在风险以及存在多大的风险,更不用说采取手段来规避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法制不断的完善,一旦这种风险发生,对企业和企业家来说都是致命的,有时甚至在自己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因为公司的经营问题而麻烦缠身,往往损失惨重,甚至背负巨额债务、惹上官司,更有甚者导致自己的毕生心血付诸东流。

经过研究大量的案例发现,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其中有很大的原因就是企业家个人(或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此时,一旦企业发生了问题,那么企业家本身及家庭都会深受影响。为什么那么多的企业家都犯同样的错误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成立时:

1.新公司法修改了,取消了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限额,取消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与时间限制,也取消了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要求,这些限制的放开导致很多企业家在注册公司时,一味地追求注册资本的“多”,单纯的认为企业注册资本多,就会给人一种很“高大上”的印象,殊不知随意注册大额的注册资本,在企业将来负债时,股东将按公司注册时的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这是一个让企业家背负债务的大风险。

2.在注册公司时,大部分企业家都会以自己和家人的名义注册,让自己和家人都成为股东以便完全控制这家公司,看上去这家公司是自己的,殊不知当公司发生问题是,公司股东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也是一个让企业家及其家庭背负债务的大风险。

二、企业运营时:

1.企业以自己及家人的名义成立后,大部分企业家就会认为:企业的钱就是“我”的钱,企业的事就是“我”的事,“我”的事也是企业的事。所以,有些企业家认为公司账上的钱闲着是种浪费,想当然的拿来自己用,殊不知已经构成作为出资人抽逃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结果可不单单是司法可能判决企业家及其家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还有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2.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有资金往来,由于大部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不严格,往来资金往往通过公司个人账户走账,一旦出现纠纷,很难说清楚哪笔资金应当属于自己,哪笔资金应当属于公司,自己的账务与企业的账务混在一起,这样情况下企业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3.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为了寻找资金支持,需要向企业、私人、银行等融资,或者向各种贷款公司借款,此时需要担保,企业往往以股东自己及其家庭财产等提供担保,一旦企业出现经营风险无法按时还款时,出借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冻结、查封公司股东及其家庭财产。

4.企业原则上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其自有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公司产生纠纷或破产清算,只需要以公司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无关。但是,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分离,造成混同,对于公司债务,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中,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容易发生混同,比如:紊乱的报销制度、公款私用、走私帐等等。此时一旦公司发生经营风险,企业家要对此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不仅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还应有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来规避出现上述现象造成的企业经营风险,为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

能否以被家人冒名登记为股东为由,请求法院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导读

股东能否主张是被家人私自拿其身份证至登记部门登记为公司股东,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是股东?

案例一:原告被父亲登记为股东,法院认为原告对此事全然不知情不合理,不能否认股东身份。

案例:(2020)苏01民终10474号

2017年12月,甲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转让给丙。丙与甲系父子关系。丙自认乙公司设立登记及股权转让协议上“甲”签名为其代签,甲并不知情。

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甲等虚假出资,判决乙公司支付欠款,甲对乙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在12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

确认甲在2011年7月22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不具备乙公司的股东资格。

法院认为:

甲主张其不是乙公司股东,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甲虽未在工商登记手续上签字,但知晓其被登记为乙公司股东而未提出异议,则可认定其对股东身份的认可。

对于甲是否知晓的问题,本院认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是一种公开信息,不难获取。乙公司由甲父亲主导开办,并非是与甲毫无关联的公司,至2017年其名下股权被变更登记到丙名下,长达数年之久。自2013年起,甲已回到国内生活,对其被登记为乙公司股东一事全然不知,具有较大程度上的不合理性。

甲未提供证据排除这种不合理性,本院无法判断甲关于其在2017年7月22日之前不是乙公司股东的主张是否属实。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原告对被父亲登记为股东一事不知情,法院确认其不具有股东资格。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9310号

甲主张,因案外人起诉乙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甲的签名均非本人签名。乙公司设立时,甲并未在国内。乙公司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冒名将甲登记为乙公司股东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在公司设立后,甲亦未实际出资以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第三人丙系甲父亲,陈述,其因其他纠纷,无法成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拿了女儿放在家中的身份证用于注册乙公司。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

确认原告不是被告股东。

法院认为: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乙公司设立过程中用于注册登记的材料中“甲”的签名均非甲本人所写。结合公司设立申请时期,甲未在国内,甲并未参与乙公司注册登记的过程,且第三人丙认可其冒用甲名义注册乙公司。

综上,甲对成为乙公司股东的事实不知情,且从未向乙公司出资,亦未行使过股东权利。甲被登记为乙公司的股东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其要求确认不是股东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甲不具有乙公司的股东资格。

案例三:原告被丈夫登记为股东,法院认为原告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不能否认股东身份。

案号:(2020)浙01民终7944号

甲与乙曾系夫妻。在甲乙婚姻存续期间,成立丙公司,据丙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甲系丙公司的股东。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

甲不具备丙公司的股东资格。

法院认为:

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甲系丙公司的股东。甲主张乙冒用其名义出资,盗用其身份材料进行工商登记,甲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甲认为工商登记材料上“甲”并非其本人签字,法院认为不管签字是否甲本人所签,不能证明甲被乙冒用名义、盗用身份材料而进行的工商登记。

丙公司的成立、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等工商登记及变更信息均发生于甲和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主张其不知情亦与常理不符。

甲无有效证据证明其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总结

股东主张自己是被家人冒名登记成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登记未经过自己同意且自己一直不知情,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能否以被家人冒名登记为股东为由,请求法院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父母年龄70岁了,能否担任有限公司的股东?

父母年龄70岁了,能否担任有限公司的股东?

请问

父母年龄70岁了,能否担任有限公司的股东?

答复:

在法律上对股东没有年龄限制,但前提是股东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

父母年龄70岁了,若是属于能够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是可以担任公司股东,但是提醒一下,虽然公司注册对年龄没有限制,但是章程上的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可能会受到影响,比如70多岁的人当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有可能只批10年。

参考:

1、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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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2年01月2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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