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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法休庭(新婚姻法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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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6 16: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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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渭南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离婚时即使孩子不满2岁父亲也可以取得子女抚养权

离婚时即使孩子不满2岁父亲也可以取得子女抚养权

案情:

赵某(化名)与秦某(化名)系夫妻,二人有个一岁的女儿,因双方感情不合均同意离婚,二人对财产无争议,但对子女抚养的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女方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孩子不满二岁应该随母亲生活,而男方认为,女方是列车乘务员,经常要连续工作数天才能回家,根本无法照顾幼小的孩子,因此应由父亲抚养,为此双方各执一词并起诉到法院。

离婚时即使孩子不满2岁父亲也可以取得子女抚养权

审理情况:

本律师作为男方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庭审中,我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女方的工作性质不适合抚养孩子,而父亲要求抚养并完全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因此请求法院将孩子判归父亲抚养。女方在庭审中提出自己虽然需要连续工作数天才能回家,但孩子的姥姥表示可以随女方一起生活并协助女方抚养孩子,案件进入胶着状态。休庭后,本律师马不停蹄地来到相关机构做了仔细地调查并发现:孩子的姥爷已于多年前去世,姥姥今年55岁,身体状况不佳,患有糖尿病,平时基本没照顾过孩子,而且去年刚住过院。为此,本律师来到医院调取了孩子姥姥的相关病例资料。第二次开庭时,本律师当庭出示了取得的病例资料并将了解到的相关事实在法庭上做了陈述,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进行了综合论述,该意见最终被法官采纳,判决双方离婚,子女归父亲抚养。

离婚时即使孩子不满2岁父亲也可以取得子女抚养权

本离婚律师观点:

我国《婚姻法》虽然原则规定哺乳期内(2周岁)的子女由哺乳母亲抚养。但当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其它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本案情况就属于第3条的情况,而有些父亲不知道该规定的实际作用而顾及孩子尚不满2周岁无法取得抚养权而不敢起诉离婚,其实这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绝对不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此,当离婚双方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应该首先收集充分的证据或向自己委托的婚姻律师提供相应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准备好充足的证据才可以说服法官并最终取得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最高法70年:深情述说

最高法70年:深情述说

沈关生:参与审判日本战犯

最高法70年:深情述说

最高人民法院原局级审判员沈关生

91岁高龄的沈关生,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局级审判员,毕业于东吴大学法科,基层工作三年后入职最高人民法院。在大学时代,沈关生就听倪征燠教授讲述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大审判。

10年后,已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沈关生,有幸参与了国内审判日本战犯工作,那是一场足以载入史册的正义的审判。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争犯罪分子。

“特别军事法庭审判团队组建后发现,当时的审判没有刑法可依,也没有诉讼法,怎么实施具有国际意义的审判?我们参照国际法,邀请相关法律专家,研究制定了一套有效的诉讼程序:提起公诉——预审庭——庭前准备——正式开庭——事实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休庭评议——宣读判决——闭庭。”翻看着已经泛黄的《审理日本战犯工作总结材料》,沈关生回忆说。“可以说,这个诉讼程序民主、公平、严肃,经得起历史检验。”

“最终审判的只有45人。”沈关生仍清晰地记得,这45人是从近千名战犯中筛选出的属于罪行特别严重的战犯。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两次开庭,分两批审判了36名日本战犯,其他9名日本战犯在太原开庭审判。

“开庭前一个月,我和秦志新等同志到抚顺,住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在这段时间,有件小事令沈关生难以忘怀。有一次,适逢日本电影周,战犯管理所给战犯放映电影。当战犯看到战争场面,都站起来呼口号。沈关生不懂日语,询问管理所的教导员才得知,他们喊的是:“反对侵略,反对战争,要和平,打倒天皇。”

1956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第一次开庭,对原日军第117师团师团长铃木启久等8名主要战犯进行审理。审判长袁光告知被告:“除辩护人为你们辩护外,你们还可以为自己辩护。另外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的激辩不同,日本战犯几乎都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有的甚至表示自己的罪行还不止这些。最后,这些战犯依据罪行轻重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二十年不等的刑期。

“当时还年轻的我认为他们应该被判处死刑,但后来我明白了这场正义又宽大的审判的意义所在。审判不是为了加深仇恨,而是要还原事实。”时隔60多年后的今天,沈关生这样感叹。(记者 郭士辉)

王永成:见证死刑复核变迁

最高法70年:深情述说

高人民法院原刑一庭庭长王永成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的王永成,今年已经89岁了。自1962年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开始,王永成就在刑庭扎下了根,直至1996年退休。从一开始的刑事庭到刑事审判工作组,再到后来的刑一庭,王永成一直负责死刑复核的相关工作,一干就是34年。

王永成记得,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1962年,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当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刑事工作的叫做“刑事庭”,专门负责死刑复核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此阶段死刑案件由各省革命委员会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全院无记名投票选出10名法官组成小组,与军代表一同专门负责死刑复核相关工作,王永成正是这“十人组”的组长。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1979年,死刑复核程序正式进入法制化的阶段。

1980年,鉴于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为了迅速严厉地打击犯罪,中央决定下放部分死刑复核权,死刑核准权先后被下放至各地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到1986年,我国进入严打刑事犯罪的特殊时期,这段时间刑事案件数量激增。

1980年至1996年,还先后经历了四次大规模的集中授权和三次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单独授权,死刑核准权先后被下放至各地高级人民法院。

死刑核准权下放的16年间,王永成一直都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工作,他回忆说:“死刑复核的案件虽然不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各省高院在遇到死刑复核相关难题,尤其是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时,还是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邀请我们刑事法官到地方去指导死刑复核工作。”

1996年,时任刑一庭庭长的王永成从最高人民法院退休。亲身经历了死刑复核权几次从最高人民法院下放到地方,再收回,再因为当时特殊的社会情况陆续授权地方,王永成认为,把死刑复核下放到各高级人民法院,造成各个地方的死刑复核的标准不一致,影响了刑事审判的统一性和威严性。王永成说:“很高兴看到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记者 刘 婧)

张 慜:亲历谢觉哉纠正错案

最高法70年:深情述说

最高人民法院原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慜

今年93岁高龄的张慜,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将近40年,经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7位9任院长,其中就包括谢觉哉。

1959年4月2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谢觉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59年5月的一天,谢觉哉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即将卸任的董必武院长一起和全院工作人员合影留念。张慜和大家一样,对这两位学识渊博、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老革命家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感到十分高兴和幸运。

1957年反右严重扩大化以后,在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和以后一段时间内,由于“左倾”错误思想影响,法院工作发生了混我为敌、错判好人、轻罪重判等严重问题。中央政法小组于1959年1月召开了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部署贯彻中央提出的“三少”政策,即“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

在中央指示精神指引下,谢觉哉带领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纠正1958年以来人民法院的“左”倾错误。1961年,谢觉哉还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其他院领导也下去进行调研,并召开了几个片会(北京、西安、广州、上海、成都),同各地高级法院一起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并要求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对1958年以来判处的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错判的,要坚决纠正。

片会以后,张慜跟随分管西北片区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锡五,到青海等几个省份进行调研,走访了当地的监狱、法院等机构。此次调研历时近两个月,形成了5万多字的调研材料。在这个过程中,马锡五还运用自己丰富的审判经验,纠正了几起非常典型的冤错案件,其中包括谢觉哉高度关注的案件。与此同时,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开始着手检查纠正1958年以来判处的错案。各地对检查出来的错案大多作了平反纠正,对量刑畸重的作了减轻处理,或者予以提起释放。

除了纠正冤假错案,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谢觉哉还提倡各级法院院长亲自办案。为此,他以身作则,带头办案阅卷,使一些疑难案件得以正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狠抓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死刑案件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办案质量。(记者 李敏)

费宗祎:参与起草民法典草案

最高法70年:深情述说

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庭副庭长费宗祎

在立法工作中,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建议是非常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会派代表参加几乎每一部法律的起草和修改,今年底将91岁高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庭副庭长费宗祎,也曾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代表参加过将近10部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订。

1980年,他刚进最高人民法院后不久,中国的法治建设百废待兴,刑法和刑诉法已经颁布施行,而民法和民诉法也正在酝酿起草。

翻译了一些国外的法学论文和著作,文革结束以后就一直活跃在民商事法学及国际私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最前沿,费宗祎有着广阔的视野和多元的视角,再加之他又参与了多部重要民商事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且他提出的很多立法建议因为既中肯、客观,又较具前瞻性,而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采纳,他本人也引起了中央相关领导的关注。上世纪90年代末,中央重新提出起草民法典时,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同志专门指定了9个人作为民法典起草研究小组的成员,费宗祎是其中之一。

在起草民法典的过程中,有人认为,民法典立法应该向大陆法系学习,特别要向德国民法典学习,无论是篇章结构的设计,还是内容、理念等。关于这个问题,专家小组里的争论也很厉害,费宗祎认为,应该破除对德国法和大陆法系的迷信,尤其是在立法中,应该摒弃法系偏见。他说,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只用对我们有利,我们都可以将它吸纳进我们的法律体系,将各项制度糅合得更好。

在起草民法典的过程中,关于民法典篇章结构应如何安排,争议也很大。有人认为,既然叫民法典,结构就应该是封闭的、完整的几编几章。费宗祎则主张,民法典应该是开放的,各编各章都相对独立。他认为,民法典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很难毕其功于一役。因此,他建议将民法典的每一编都作为一部单行法,先将这些单行法一部一部地公布,之后再将这些单行法统编成民法典。从后来立法过程看,费宗祎代表的这类观点得到了采纳。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先后通过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等,现在又在继续推动民法典的起草。

“参与起草民法典草案是我参与立法的重头戏。”费宗祎对记者说。(记者 李敏)

傅旭梅:心系海事海商审判

最高法70年:深情述说

最高人民法院原交通庭副庭长傅旭梅

傅旭梅今年87岁,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1年。

80年代初期,随着航运业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海事、海商纠纷逐渐增多,亟须设立专门管辖这类案件的海事法院。

1982年,建立专门海事审判机关的讨论提上议程,在这一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水运组负责人的傅旭梅开始对全国港口和海岸线进行调研,论证海事法院成立的可行性。

1983年,曾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部长的任建新进入最高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力主建立海事法院。“任院长对域外交通运输的问题,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比较熟悉。”傅旭梅告诉记者,任建新多方奔走,向立法机关陈述建立海事法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终各方达成共识。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原交通部联合发布《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通知》,同年,上海等6家海事法院挂牌成立。

1984年至1992年,傅旭梅带领小组成员陆续拟定《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关于诉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关于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关于海事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海事处理法律文书式样(30多种)的制订》5个司法解释,先行规范亟待解决的问题。

“海商法还在起草过程中,只能根据国际条约,根据我们的立法原则,根据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做一些有利于我们进行海事海商管理的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让涉外海事诉讼管辖、诉前扣船、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海事法院收案范围、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问题暂时有法可依。”傅旭梅说。

1990年之后,又有4家海事法院先后成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实施,我国海事审判体系逐步走向成熟。

1994年5月,任交通庭副庭长的傅旭梅从最高人民法院离休。

“现在海事法院的审判队伍已经是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国际化的海事法官队伍了,办了许多漂亮的案子,赢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与信任。”傅旭梅说。目前,我国是世界上设立海事审判专门机构最多最齐全的国家,也是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具备较为完善的海事法律制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记者 乔文心)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摄影:胥立鑫 |编辑:吴凡 辛九慧

最高法70年:深情述说

起诉离婚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

起诉离婚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

绝大部分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没有开庭审理的经验,甚至都不知道打离婚官司时的庭审程序是什么,所以在法庭上不知道该如何应对。本离婚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的经验为大家介绍一下婚姻案件的庭审大致程序,以免在庭审结束后还是一头雾水,都不知道自己在法庭上干了什么。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是:

1、正式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在这个程序中,法庭书记员核对离婚案件的原、被告是否到庭及他们与各自代理律师的身份。开庭审理时,由审判法官宣布法庭纪律、介绍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同时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与书记员回避该案的审理;

2、法庭调查。所谓法庭调查就是由审判人员调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从这个阶段开始,您的离婚案件就进入了实体审理,您在法庭上所说的将被书记员记入庭审笔录,留作法官在日后书写判决书时做参考。所以您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发言不要前后不一,甚至和自己的证据相矛盾而无法自圆其说。在这个阶段中先由原告宣读离婚起诉书并明确诉讼请求,然后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待双方发言结束后,法官还会就自己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询问双方;

3、举证质证。待法官对案情及双方的意见有了大致的了解后,就需要双方出示自己的证据。也就是双方需要在此阶段对之前的法庭调查阶段中各自的发言拿出证据来做支持,以便让法官相信您所说的都是真实的。这个阶段与法庭调查阶段前后呼应并相互印证,是法官判决最主要依据的来源,可以说是庭审非常重要的阶段。所以您在开庭前一定认真下功夫,准备好充分有效的离婚证据;

4、法庭辩论。这个阶段主要是让原、被告结合之前的法庭调查与举证质证阶段自己的发言和出示的证据做综合阐述,使自己的诉讼观点更加明确。同时,如果您的诉讼经验够丰富,也可以在此阶段针对对方在法庭上的疏漏或者所犯的错误展开进攻,由此驳倒对方的观点,为最终胜诉创造条件;

5、原、被告的最后陈述。这个过程比较简单,如无其他问题,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即可。

另外,从上述第2个阶段开始,法官就可以择机进行调解且从理论上来说可以持续至庭审结束。如果调解不成功,法官通常会先休庭,然后择日做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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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3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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