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芜湖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根据婚姻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便有权利要求分割。然而,现实生活是千变万化的。我们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不能片面,而要综合分析。比如下面这个与继承和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同时相关的案件。
男方的父母在男方结婚前数年均已经去世,并留下一套房屋待继承。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男方与其姐姐并没有及时办理继承房屋的手续。直到男方结婚一年后,男方的姐姐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于是,全部房屋均由男方一个人继承。现该房屋已经登记在了男方的名下。
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的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以房屋为男方婚后继承所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请求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予以分割。
对于女方的诉讼请求,作为男方诉讼代理人的本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该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而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了本离婚律师的代理意见,导致女方在离婚时没能就该房屋获得任何利益。这是为什么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与本案相关的继承法理论:
根据我国继承相关的法律理论认为:继承是一个过程,并非是随着继承人死亡而立即完成的。法律在尊重被继承人遗愿的同时也要尊重继承人的愿望。所以法律允许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权以明确意思表示的方式来确定遗产的处理方式。因此,法律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真正分割前,继承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而且,该放弃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要追溯到继承开始之时,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既然继承是一个过程,而在被继承人死亡所遗留的财产在继承完成前的所有权又不可能凭空消失、不存在。那么,此时的遗产所有权应该归属全体继承人共有。如果只有一个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话,则归该继承人个人所有。
根据上述理论,并结合本案,我们可以认定是事实如下:
一、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在男方结婚前属于男方与其姐姐共有。
二、虽然男方的姐姐在男方结婚后才放弃了继承,但是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要追溯到男方登记结婚前的被继承人死亡时。由此可见,男方在结婚前已经获得了全部房屋所有权。
既然男方在婚前已经获得了全部房屋所有权,只是在结婚后才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那么该房屋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在离婚时自然也就无权要求分割。
什么是事实婚姻,它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现在的许多人在决定结婚时,往往更加注重举办婚礼仪式,而忽视了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举办婚礼,宴请宾客,让双方的亲朋好友来参加婚礼,好像两个人才算真正的结婚了。
但是办理结婚登记也很重要,并且这一程序受法律保护,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有结婚证才是真正的结婚。否则,在日后出现问题时,会更加麻烦。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没有结婚证,想要离婚怎么办?
王某(男)和李某(女)二人在一起生活了近40年,儿女都已经长大成家,孙子也到了上学的年龄,可是这二人却因为离婚而闹上了法庭。
据了解,王某和李某在年轻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彼此,随后二人在1976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尽管共同生活的这几十年,二人都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所幸好在王某和李某两个人感情很好,并生育了三个子女。本来是幸福的已经一起走过大半辈子的一对夫妻,也令不少人羡慕,但是最后却走到了离婚这一步。
原来,2013年王某由于工作关系很少回家,两个人又缺乏沟通交流,都对彼此产生疑心争吵开始频繁,甚至到了辱骂对方的境地。
久而久之两个人都受不了了,2016年王某不想再这样过下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与李某离婚。
法院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已经几十年,感情基础牢固,便就二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解。可是双方都心意已决,即使家属来进行调解协商,也无法动摇两个人都决心,仍然执意要离婚,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疑惑,既然两个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还需要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步骤吗?法律有这一方方面的规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上述案件当中,王某和李某两个人在1976年举办了结婚仪式,也就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完成的。
两个人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举办完仪式之后,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生育了3个子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该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不太明白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指男女双方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依照有关规定能够认定为合法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在王某和李某二人的这种关系当中,二人的婚姻关系也是成立的。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并没有立即就判决二人离婚,而是通过调解的方式,看看双方有没有和好的可能。
经过法院相关人员和家属的多方调解,二人确实已经感情破裂,无法再和好如初,最终法院对王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也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果举行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而且时间也不是在那么久远之前,这种情况又如何处理呢?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又想离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二人如果意见达成一致决定离婚,并且对财产债务、子女的抚养权无异议的,可以自行分开生活,婚姻关系无需通过法院来解决。
但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些相关问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判决受理,但处理的问题是财产、抚养权等问题,而不是两人的婚姻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是因为结婚证丢失,而无法办理离婚,这种情况与上述并不同。结婚证丢失只是证件丢失,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去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然后再去办理离婚手续,这样的婚姻是都法律保护的。
两个人在一起从谈恋爱到结婚不容易,在决定与对方结婚时一定要考虑清楚,不能稀里糊涂的就结婚了。办理结婚登记很有必要,不要只举行结婚仪式却忽视了结婚登记。
只有相关程序走好才能在之后避免麻烦,如果两个人的感情出现问题,婚姻无法维持下去也要慎重考虑。
由于之前共同生活在一起,一旦选择离婚二人之间会牵扯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财产、债务、孩子等相关问题都要协议清楚。
总而言之,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婚姻时仔细思考慎重对待,做出对自己来说最好的决定。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只享受婚姻的权利,却不承担的婚姻中的义务,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将百弊丛生。
在全国的生育率大幅下降的大背景之下,近日四川省卫建委发布了一则通告,生育登记证取消结婚限制,取消数量限制,并于2023年2月15号开始实行,有效期是五年。
我认为这项措施是弊大于利的,结婚才能享受到婚姻带来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婚姻中的义务。而生育登记证取消结婚的限制的不合理之处就在于,破坏了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所以,这规定可能会严重的冲击现行的婚姻制度,进一步降低人们结婚的意愿。
我猜想,生育登记证取消婚姻限制以后,会出现以下的乱象:
1、传统道德观念会进一步被粉碎,夫妻双方的忠诚度会进一步下降。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很多女人的道德观念在下降,以后会有很多孩子出生以后可能永远不知道自己的爸爸是谁?这样的孩子能健康成长吗?
2、古代的一妻多妾制会马上重演。有权有势的人本来就会拥有更多的异性资源,但是婚姻制度还对他们还有所限制。假如生育登记证取消婚姻限制以后,那么这些富豪们的小三,小四小五,小六都会孩子,以后豪门之间争夺财财的戏码将会不断上演。
豪门如此,难道普通家庭不会发生吗?当然也会。在现实的生活当中,老公和小三在外面生孩子、老婆出轨给别人生孩子,这样的新闻并不少。所以当生育登记证被取消以后,那些狗血的剧情不仅会发生在豪门的身上,普通家庭也将频频上演。
如果真是这样,整个社会岂不乱套了。
3、男女双方结婚的意愿会越来越少。现在年轻人结婚的意愿本来就低,如果婚姻的这一点点"特权"都不复存在,谁还会愿意结婚?那么,以一夫一妻为基础的婚姻制度搭建起来的整个社会伦理,整个社会关系将会土崩瓦解。
4、破坏优生的目标。如果生育登记证取消结婚限制,那么就会有很多的小孩没办法确定自己的血缘关系,就很容易出现近亲结婚的这种现象。长此以往,当有大量的孩子是不健康的、畸形的,这将不利于我中华民族的生息与繁衍。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很多的婚姻已经不再是爱情的结晶,而是男女双方资源的整合,比如女方提供生育美貌,男方则在物质上给予保障等等。
婚姻制度要想继续存在,就必须在法律上给予人们只有走进婚姻才能享有的“特权”。否则,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如果不结婚就能够享受结婚的待遇,那么婚姻制度可能就会消亡了。
所以,生育登记取消结婚的限制,虽然为广大的妇女提供了一点便利,但是这点好处与它带来的弊端相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
目前,《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有效期是5年,这说明该办法还是在探索的阶段,我相信通过实践我们会探索出一些更加有效的管理办法。
结论:除非我们不想要现在的婚姻制度了,否则就必须维护和保障婚姻中的“特权”,不结婚就不能享受该权利。我是反对生育登记证取消婚姻限制的。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1460/结婚后夫妻生活是指登记后么(夫妻结婚以后生活的状态应该是怎么样的)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59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