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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明明男方收入很高,家里从不缺钱,为什么离婚分财产的时候,申请法院调查,却发现男方名下竟然只有几万块存款?!
大家好,我是招霞律师。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案件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今天我总结四种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给大家提个醒,尤其是最后一种方式,杀伤力极大,建议大家耐心听完,点赞收藏,关键时刻能找到。
第一种,蚂蚁搬家式转移财产
一方通过多次小额取现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逐渐搬空。这种方式虽然通过查银行流水能看到,但如果取现金额不大,法官一般不会询问,即便法官询问,转移财产的一方也很容易找各种理由搪塞过去。
第二种,支付赡养费式转移财产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另一方每个月给父母生活费,逢年过节给过节费,遇到疾病给医疗费或营养费,只要金额合理,都是合理合法的支出。一方如果存心以这种方式转移财产,很难挑出对方的毛病来。
第三种,消费式转移财产
有些人以办理预付费卡的方式转移财产,比如购买健身、会所、运动场馆的大额储值卡,再转卖掉,从而把存款转移到其他地方。这种方式在银行流水上看是消费掉了,也是比较难证明对方故意转移财产。
前三种财产转移方式只能算小打小闹,一次能转走的钱不多。接下来第四种转移财产方式,投资亏损式属于王炸级别的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是一方将几百万、几千万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投资理财或者合作项目。离婚时一查存款,另一方就会发现钱没有了,只有合同或者出资证明,要分财产,可以,那就分合同权益呗。如果真的分权益,那就傻了,最后必然是投资全部血本无归,甚至还有可能让您背上债务。
这种转移方式隐蔽性极强,杀伤力极大。如果家里有大额存款,而且主要由配偶掌握,您真的应该提防配偶以投资亏损式来转移财产。
这四种方式都是我们团队办案过程中曾经遇到过的。如果您恰好也遇到了,可以私信与我联系,也许我能帮到您。
与妻子感情不和,丈夫不努力挽救走向破裂的婚姻,却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甚至将售房款转移藏匿或挥霍殆尽,妻子有权要求返还吗?记者今日从广州花都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丈夫应补偿售房款的60%。
丈夫擅自卖房并拿走84万元房款
1991年9月,方女士与林先生登记结婚,育有两女。2021年,因感情不和,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2022年,因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方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林先生擅自将双方婚后购买的某房屋进行出售,并把售房款84万余元全部取走,遂要求林先生向其返还70%的售房款59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林先生收到售房款84万余元后,在2021年2月2日至2月10日短期内进行大额转账、取现或者消费,致该银行账户余额仅剩4000余元。
法院判决支付房款60%给女方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方女士与林先生离婚,林先生向方女士支付60%的售房款。
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花都法院经办法官陈佩勤指出,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在收取售房款后理应与方女士共同协商处分,但林先生并未为之,而是在短时间擅自对售房款大额取现或汇款,直至账户仅剩4000余元,该行为属于隐瞒、转移两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林先生主张售房款已用于购买彩票、吃喝等花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即便属实,也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故方女士主张林先生少分财产,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合双方的财产情况及林先生的行为考虑,法院确定由林先生向方女士补偿售房款的60%。
法官提醒,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离婚诉讼前还是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均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可以据此主张转移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具体的分割比例由法官根据当事人请求以及个案情节酌定,比如财产的金额、双方对家庭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转移一方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双方对抚育子女家庭义务的承担等因素。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花法宣
标题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
原标题:男子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房款广州花都区法院: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离婚时应少分财产
本报讯(记者 郑育婷 通讯员 林绮虹)与妻子感情日渐不和,不努力挽救走向破裂的婚姻,却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并将售房款转移藏匿或挥霍殆尽,结果是“赔了夫人又赔钱”。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夫妻二人离婚,并由转移财产方林先生向妻子支付60%的售房款。
1991年9月,方女士与林先生登记结婚,育有两女。2021年,因感情不和,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2022年,因双方关系没有改善,方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林先生擅自将双方婚后购买的某房屋进行出售,并把售房款84万余元全部取走,遂要求林先生向其返还70%的售房款5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收到售房款84万余元后,在2021年2月2日至2月10日短期内进行大额转账、取现或者消费,致该银行账户余额仅剩4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在收取售房款后理应与方女士共同协商处分,但林先生并未为之,而是在短时间内擅自对售房款大额取现或汇款,直至账户仅剩4000余元,该行为属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林先生主张售房款已用于购买彩票、吃喝等花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即便属实,也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方女士主张林先生少分财产,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合双方的财产情况及林先生的行为考虑,法院确定由林先生向方女士补偿售房款的60%。
■法官说法■
本案经办法官陈佩勤指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在离婚诉讼前还是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均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可以据此主张转移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具体的分割比例由法官根据当事人请求以及个案情节酌定,比如财产的金额、双方对家庭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转移一方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双方对抚育子女家庭义务的承担等因素。(郑育婷 林绮虹)
(人民法院报)
被起诉前离婚 被起诉前离婚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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