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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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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6 14: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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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山南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1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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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民法典》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关于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日常家事代理指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家庭共同生活、日常发生的各种事项。生活中最基本的,以及经常发生的事项。

(2)日常家事代理是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产生。夫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有权代理他方无须明示委托,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方的名义或者双方的名义为之,不需要特别的委托或授权。

(3)在家事代理的范围内,因日常家事代理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不适用于家事代理的规定,以约定的效力优先。这个约定指排除家事代理权的约定。

北京离婚律师:家事代理权,夫妻关系的“钥匙权”?

《民法典》在之前婚姻法的基础上,吸收新增了部分内容,以便更好的处理婚姻家事问题,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就是其中之一。


北京离婚律师:家事代理权,夫妻关系的“钥匙权”?


阿伟和小花系夫妻关系,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如今十岁。两人月收入加起来也有一万多,虽然不多,但也是能够过日子。


有一天小花对阿伟说她今天听到一个讲座,认为孩子不应该输在起跑线上,于是便给孩子报了一个兴趣班,学费也不贵,一年才一万块钱。而阿伟则认为,小花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就给孩子报了班,还花了那么多钱,于是便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那么阿伟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北京离婚律师:家事代理权,夫妻关系的“钥匙权”?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搞清楚什么是家事代理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款,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番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该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基础上将夫妻日常家事处理实务予以明确,平衡了夫妻间的利益,也保护了交易第三人的利益。


北京离婚律师:家事代理权,夫妻关系的“钥匙权”?


当然,夫妻家事代理权也不是肆意行使的,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主体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互为代理人。


2、权利存续期间

存在以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为前提。


3、权力行使要求

(1)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另一方的名义或者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


(2)家事代理权行使的范围仅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的费用、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等等都属于日常生活范畴,而像处分房产、巨额贷款或者其他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一般都不会认定为属于日常家事范畴;


北京离婚律师:家事代理权,夫妻关系的“钥匙权”?


(3)家事代理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个例子,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向外举债,即便另一方并不知情,债权人仍旧可以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也是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补习班的学费属于子女的教育支出,属于家庭日常事务范畴,根据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小花的行为同样对阿伟生效,因此阿伟的要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规定家事代理权 离婚增加“冷静期”

今年,关于夫妻反目造成刑事案件的话题频频冲上热搜,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也备受关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杰晖表示,《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部分阐述十分“接地气”,贯彻人文关怀,弘扬了良好家风,促进了家庭和谐。

首次规定亲属的基本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国力日益强盛,小家庭则生活质量提升。但也出现离婚率逐年攀升、赡养老人不尽人意等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家庭关系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刘杰晖认为,这为传承良好家风筑牢了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1040条的规定则更加准确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的缔结和解除、子女的送养和收养,都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亲属法律行为,都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合意才能发生或者解除身份关系。原婚姻法并不强调亲属制度和亲属身份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哪些人是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今后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把财产送“小三”的行为应属无效

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对“家事代理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在2001年12月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作了解释。《民法典》新增家事代理权相关规定,将司法解释上升到法条,是法律位阶的提升,体现了法治的与时俱进。

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小到买一袋盐。有了夫妻这种身份关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一方把财产送给“小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把共同财产无偿送给他人,有违家事代理权,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而且是全部无效。

此外,《民法典》还规范了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当夫妻二人均在出借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签名时,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或者虽然借条上只有丈夫签名,但之后妻子口头上说“我和我老公会还钱的”,这也可以作为共同债务的表示。

妻子在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丈夫欠下的巨额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民法典》规定了即使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情况:一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因此,关于丈夫借钱做生意,而妻子对借钱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需要看丈夫做生意的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是,则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则属于丈夫个人债务。

为离婚增加“冷静期”

自通过《民法典》以来,离婚冷静期成了一个热议的话题。在《民法典》施行前,想离婚的夫妻只要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即可,没有多余的流程,也造成了许多人冲动离婚。

在深圳法院,离婚冷静期已有相关实践。小宇夫妇(化名)迅速坠入爱河,婚后生活甜蜜。两人后来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男方怒气冲冲来到福田法院起诉离婚。福田法院法官黄婷意识到这对小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属冲动型离婚。征询双方意愿后,黄婷决定给双方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间,黄婷还对夫妻俩进行心理疏导。一个月后,小宇夫妇手牵手到法院申请撤诉。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一大亮点。冲动离婚,30天内可撤回;而且双方在离婚冷静期满后30天内必须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把离婚申请丢在婚姻登记机关放任不管也是视为撤回离婚申请。据法官介绍,实际判决中还需要把握一些不适合冷静期的情况,比如家暴、吸毒、赌博等情况导致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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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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