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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我们应该明白,教育孩子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从小就开始,严格要求不放松,才能培养出懂得感恩、孝顺、尊重他人的好孩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惯子如杀子,严格出孝子”。但是这个孩子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还是继续玩火烧掉4辆车,损失至少五六十万,父母气到半死。
从现场的迹象来看,当时的火势应该非常猛烈,否则不会有那么多辆车遭受损害,如果没有人及时报警,后果可能会比我们想象的更加严重。
这样的事情发生后,最难过的可能是孩子的父母,考虑到这么多辆车被烧毁,赔偿的金额也不是一个小数目。
由于车辆被烧毁的程度不同,有些车主可能不会同意进行维修,有些车辆也无法修复,只能通过更换新车来解决问题。四辆车至少价值五六十万,对于富人来说或许不算什么,但对于普通家庭而言,可能难以承担这样的赔偿费用。即使是小康家庭,也很难一次性拿出如此巨额的赔偿款项。
然而事情已经发生了,未成年的孩子难以承担责任,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必须为他的行为负责。看到这几辆车的状况,父母自然会感到愤怒和心疼,毕竟损失如此之大,谁能不生气,甚至想要狠狠地教训他。
但现在不是纠结于这些情绪的时候,而是要解决问题,作为父母我们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如何尽可能地保护我们的孩子,当孩子因为某些事件而有污点时,这将会对他们的未来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消除这些污点,以确保孩子的未来不受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赔偿几位车主,以取得他们的谅解,这将有助于减轻孩子的责任,并尽可能地避免他们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我们需要与孩子进行深入的沟通,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将有助于孩子从错误中吸取教训,并避免再次犯错。
据知情人介绍,当时我们正在家里面聊天,看到外面浓烟滚滚,跑出来一看才知道起火了,朋友第一时间就拿起手机报警。消防和民警差不多一起到的,当时那个孩子已经离开了现场,大火也被扑灭了,我们应该感谢朋友的及时报警和消防和民警的快速响应,他们的行动有助于减轻事态的严重性。
最后作为父母需要时刻关注孩子的行为和言行,确保他们不会再次犯错,我们需要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成长为有责任感和良好品德的人。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保护他们的未来,让他们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警方最终找到了那名孩子,并将其带到了案发现场进行指认。
此事在网络上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有网友表示,这名孩子的父母可能会因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会破产。然而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孩子的父母是外来务工人员,那么他们可能无法承受这样的损失,但如果他们是当地人,那么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温州人以其富裕而闻名于全国,被誉为东方犹太人,大多数家庭都从事生意,因此即使损失数十万元,也不会对他们造成太大的影响。虽然心疼是必然的,但这种情况都是由自己的孩子造成的,作为父母,必须要勇敢面对并解决问题,尽力让孩子满意。这也再次证明了教育的重要性,如果大人放任孩子,实际上是在与金钱为敌,只是代价不同罢了。如果不能及时扭转局面,未来的麻烦可能会更加严重。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别人可不会管你是否有那个应对能力,无论你是年轻还是老年,无论你是有钱还是贫穷,只要你做错了事情就要承担责任。这个孩子的行为不仅危害了他自己,还危害了他周围的人,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应该时刻提醒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不要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和平共处、共同进步,经过了解事件的经过,我们找到了玩火的孩子,并将他带到现场进行指认,目前事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丈夫在倒车过程误将刹车踩成油门,不慎将妻子撞死。两人的儿子索赔遇困,将保险公司诉到法院,要求赔偿95万余元。
揪心的事故
2022年8月10日早上9点多,洪雅县柳江镇发生了一起让人揪心的交通事故。丈夫华某(化名)在院坝倒车时,让妻子下车帮忙观察道路情况。结果华某误将刹车踩成油门,撞向站在路面上的妻子,致其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县公安局依法对华某进行了尿检及血检,经检测,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毒驾、酒驾行为。9月,县公安局以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95万余元
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事故后,两人的儿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过程很不顺利,他将父亲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95万余元。
“母亲去世后,我去保险公司理赔,每次交资料,他们不是说差证明材料就是差现场记录,一直说批不下来。”谈起事故,儿子仍难掩伤心,他表示,父母平时感情很好,发生了这样的事大家都很难过,在保险索赔中遇到各种困难,到法院诉讼后希望能尽快解决。
据了解,保险公司前期拒赔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认为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对近亲属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另外一方面,认为案件不能排除肇事司机故意杀害死者的情况。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着重对死者与肇事司机二人的夫妻关系、前期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原因等进行了审查,认定本次事故系过失行为,排除了肇事司机故意杀害死者的可能。
此外,就保险公司在前期理赔中提出的合同约定近亲属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上述条款属于对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尽到提示的义务,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基于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儿子死亡赔偿金共计955,370元。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对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案件承办法官胡婷表示,该法律条文是防范投保人为了获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一道德风险作出的规定,但是当事故发生后,能合理排除存在这一情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来源: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就身患重疾
又在车祸中骨折
3个月后老人撒手离去
对方当事人是否该担责?
老人因病去世,家属起诉3个月前的交通事故当事人
1年前,柳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吕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柳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柳某负主要责任,吕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柳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住院治疗17天后康复出院。
但在事故发生3个月后,柳某却不幸因病离世,柳某的家人认为老人的去世要归责于3个月前的这起交通事故,对方车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后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家属遂将吕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8万余元。
被告吕某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因为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另外事故发生后已在医院为柳某垫付医疗费3000余元,且不再要求其返还。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老人在发生事故前已身患尿毒症、极高危高血压等疾病,且于事故发生3个月后死亡,无法证实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老人的疾病系自身疾病而非自身体质状况问题,属于应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死亡后,原告方申请就本次交通事故与老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法院先后委托3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超出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等原因,予以终结。
法院:老人去世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的发生对老人身体造成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其自身疾病并非是其在受伤害过程中的过错,亦非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事故发生后老人死亡系既定事实,老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动不便,无法按时到医院治疗尿毒症,致使病情加重,因此,老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故对保险公司辩称老人死亡与事故无关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案件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0500元,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共计150277元。
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体质状况而减轻
法官提醒,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受害人的体质状况而减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故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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