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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2022年3月8日是第112个国际妇女节。
婚姻家庭社会的稳定、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离不开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
在民事权利保护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共同构建起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一体化法律保障体系。
作为北京一中院家事专业化审判庭的团河法庭对民法典实施以来审理的维护婚姻家庭权益案例进行了梳理,以释法与案例结合方式对妇女权益保护进行法律解读,共同保护身边“她力量”。
一、家暴是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证明书维护主体隐私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
“我保证不再打你了”法庭上丈夫向妻子作出坚决悔改的承诺,这是妻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她选择不再忍受丈夫的殴打。法院认定丈夫构成家暴,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家暴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存在家庭暴力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在遭遇家暴时,最有效的法律武器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方作为申请人可向其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当事人在法院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即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无需其他文件的补充或强化,民政部门一般不再为离婚双方另行发放《离婚证》。大量当事人反映其在办理银行贷款、户口迁移、出国签证、子女留学等手续时,相关部门要求证明离婚事实。但裁判文书涉及多项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的现实难题,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率先建立离婚证明书开具机制,有效解决了离婚过错事实涉及隐私不宜让案外人知晓、财产分割信息详尽不便让案外人知晓、感情破裂离婚事由不适让未成年人知晓的现实困境。此举在妥善维护当事人隐私,特别是妇女主体隐私,保障未成年群体健康成长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可作为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优先考虑情形
妻子与丈夫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因感情不合,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女儿由其直接抚养。妻子同意离婚,但提出女儿应由其抚养更为适宜。
“女儿是我唯一的孩子,我今年已46岁,算是老来得子了,我和女儿感情很好,我一定要取得女儿的抚养权”丈夫在法庭上这样说。
妻子称“我能生下这个孩子太不容易了,之前一直患有多囊卵巢综合症,生育能力受限,女儿是试管婴儿。在试管促排卵手术中,因卵泡发育不良,促排取卵多达四十多颗。我现在和你同样年龄,以后再难受孕了。”妻子希望法院从生育能力方面优先考虑把女儿判归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考虑到妻子的生育能力情况,判决孩子归妻子直接抚养。丈夫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将“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作为可予以优先考虑的情形。法官表示,《民法典》在强调男女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充分体现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特殊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本案中,男女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但由于男女生理差异,在人工辅助生殖手术中,女方促排卵数量过多会对其生育功能产生影响,结合本案中女方年龄因素,从维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应对女方予以更多关照。故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男女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形下,对女方予以优先考虑,判决孩子归女方直接抚养。
三、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婚内扶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扶养义务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患有先天肢体残疾的妻子拿到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确诊其为腹腔内大包块肠梗阻。这无疑让本就困难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妻子因身患残疾,并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丈夫自2019年3月外出打工,从未向妻子转过钱款。生活与治病的开销日益增加,妻子已无力负担,故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丈夫向其支付扶养费。
丈夫辩称“这几年在外打工,没在家里吃喝,不同意给付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妻子尚无工作和收入,丈夫收入稳定,在2019年3月至妻子起诉这段期间,双方未共同生活,丈夫也未负担过妻子的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未能尽到夫妻间必要的扶养义务,故法院支持了妻子相应的诉讼请求。丈夫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双方应在生活上互相照顾,经济上互相支持,一方遇患病等困难情形时,另一方在生活、经济、精神上应予以帮助,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对于扶养费的金额,法官进一步解释称,扶养费金额的裁判标准,既要考虑提出扶养诉求方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兼顾被请求方的收入、家庭支出等履行能力综合考虑。
四、民法典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和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
丈夫与妻子婚后生育一女儿。其后丈夫为了想要儿子,在外结识一位未婚女性,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并生育一子。妻子知道后心情极度抑郁,被诊断为双向人格障碍。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得夫妻共同财产70%的份额,并主张丈夫支付其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丈夫与她人婚外生子构成过错,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酌定妻子分得70%的财产,并判决丈夫向妻子支付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丈夫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与原《婚姻法》相比,《民法典》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这就意味着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酌情确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婚内过错方,充分照顾并保护无过错方权利。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原《婚姻法》仅列举了四种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并未规定兜底条款。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还存在很多导致离婚的过错,例如上述提到的婚外生子,该行为对于无过错配偶一方无疑会产生极大心理伤害。对此《民法典》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方权利,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认可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夫妻双方利益
在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多方位一体保护的大前提下,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功能目的在于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更多的体现的是立法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早知道会离婚,我就不会选择辞职”妻子在法庭上说。妻子怀孕后便辞去工作常年在家照顾两个孩子。丈夫在外工作时间较长,经常加班,未分担任何家庭劳务。双方感情日渐疏离,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同意离婚,并主张丈夫支付离婚家务劳动补偿2万元。
“你是自愿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婚后的房子你也多分份额了,不同意额外支付家务劳动补偿”丈夫在法庭上辩称。
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补偿。对于补偿金额,可以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法官还表示,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吴扬新)
供稿: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
来源: 光明网
近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相比现行法律,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这是该法实施近30年来,迎来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随着“三孩”等政策的出台,妇女权益保障面临很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如何更好地维权?南方日报、南方+记者采访多位专家,从三个关键词出发,和您一同解读草案。
关键词:离婚家务补偿
专家建议明确量化标准
今年4月,江门新会的李女士和梁先生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后告别职场、育儿持家的李女士拿到一次性给付的1万元家务补偿款……今年以来,这类支持女性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
这源于民法典“撑腰”。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取消了原婚姻法“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审理李女士和梁先生离婚案的法官表示,这是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
尽管民法典已经让离婚家务补偿有了司法依据,但是草案明确对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是以专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是对原有法规的一个有力补充。多位专家对此表示赞许,并呼吁进一步明确离婚家务补偿的量化标准。
记者梳理多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发现,法院裁定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虽然不乏高达55万元的案例,但是大多在1万-5万元之间。
“最好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补偿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瀚指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他认为,补偿金额的认定,需要结合当地平均收入标准、工资标准、配偶相对方的收入、家庭整体收入和家务时长以及承担义务的年限等因素综合评判。
家务补偿还有举证困难的问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吴杰臻提醒,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举证,如婚内获得财产情况、是否购买社保、婚前婚后的收入差距、对方婚前婚后的收入差距等。
关键词:土地权益保障
婚姻状况不影响资格认定
土地是农业之本、农民之根。
由于传统“村规民约”的影响,不少村民对“出嫁女”来“分一杯羹”十分抵触。此前,大部分村集体的普遍共识是,妇女婚嫁后,如果不是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会收回该妇女原来的承包地。
记者在新会区采访发现,当地通过出台制度,明确“出嫁女”应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障她们的土地权益。但是,很多地方在征地拆迁时,依然存在部分“出嫁女”无法拿到补偿款或集体分红的情况,造成矛盾纠纷。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最重要的是要写入法律之中,让她们的维权有法可依。”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股股长徐庭均亲历土地确权工作之后,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草案对此作出回应: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记者检索发现,各地法院此前在有关“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护案件方面的裁判并不统一。部分法院裁判认为,“出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等权益,需先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确认成员资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少数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不应该因为出嫁而受到影响。传统中的嫁娶概念,不应该混淆法律事实的判断。”张瀚认为,成员资格认定,确实在相当程度上属于村民自治行为的范畴,但是法院有权力审查这种自治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草案提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这样的立法,是一种社会进步。”张瀚说,一个人行使自己的婚姻自主权,不应该影响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与这种资格相关的经济权益。离婚、丧偶和户无男性等客观状态,不能成为剥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的理由。他说,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法院对村集体自治决定的审查权,如果涉及违法,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宣告无效。
关键词:强化法律救济
3841个法援工作站覆盖全省
妇女一旦遭遇家暴或其他侵权事件,如何更好维权?
相比现行法律,草案增加了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督促意见、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等内容。
“我认为,草案的最大亮点就在第八章,细化和强化了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是增强法律刚性的体现。”广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王静指出,新规更加明确了法律救济单位及其责任,使得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妇女维权途径更加畅顺,既降低维权成本、又提高维权效率。
作为广州市妇联妇女维权法律专家库成员,王静定期值班接待妇女群众,为她们提供法律咨询。她观察到,受到落后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往妇女受侵害后维权意识较低,客观上阻碍了她们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王静呼吁,针对妇女的普法工作要常做常新。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东已经建立了3841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范围覆盖全省,基本满足困难妇女就近申请法律援助的需要,近10年累计为68.6万人次妇女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为超过20万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经过多年的基层普法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江门市新会区妇联副主席周群杰明显感觉妇女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她说,近年来,妇女群众如果遭遇侵权,第一时间总能想到来妇联找律师咨询,用法律途径维权。
【新闻链接】
广东各界完善配套保障体系
破除女性社会地位“隐形不公”
近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随着“三孩”时代到来,保障在家庭生活中付出努力一方的合法权益,破除女性社会地位的“隐形不公”,在推进法律法规落地落实的同时,还需要多方协同配合。
吴杰臻长期处理婚姻家事案件,他指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保障体系,如配套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措施,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帮助因生育而中断就业的女性实现再就业,也显得非常必要。
事实上,广东各界对此早有相应措施。
保障妈妈的权益,企业的“松绑”至关重要。记者采访了解到,广东已有企业为方便女性员工兼顾家庭工作,专门开设“妈妈岗”,在八小时工作制的就业岗位上允许女性员工弹性选择上下班时间。有些企业还为女员工准备专属的育儿福利,员工有了归属感,企业生产效率不降反增。
网络技术和电商平台,让全职主妇不再局限在家庭的小天地之中,可以虚拟世界里实现“出走”。周群杰介绍,当地不少农村地区的女性用电商直播的方式,售卖特产陈皮和柑普茶,一年有十多万利润。
据统计,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自2011年实施以来,累计带动近100万名女性创业就业。为提升妇女技能,帮助女性接受终身教育,广东省开展“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工程,去年全省农村技能培训女性人数达29.17万人,占比超半成。
【记者】杜玮淦
【见习记者】马瑞婕
【作者】 杜玮淦
南方法治
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
无论在家庭生活还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女性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始终致力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事业发展,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70多年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建设硕果累累,形成并完善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图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图片来源:东方IC
《民法典》不仅强调男女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更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
关键词一: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平等”作为私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可以说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民法典》中共有12个条文提到了“平等”,其中更是有两条强调“男女平等”。
关键词二:性骚扰
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变化一:《民法典》将“性骚扰”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虽然日常生活中“性骚扰”的受害者多为女性,但也存在不少男性受害者,将男性纳入保护对象,再一次彰显了《民法典》的平等保护思想。
变化二:明确了“性骚扰”的实施方式,扭转了原先规定笼统、威慑力不够的不利局面。对于“性骚扰”不少人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只有发生肢体接触才算性骚扰,事实上随着网络的普及与运用,通过电话、短信发送不雅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的非肢体性骚扰行为屡见不鲜。
变化三:从职场保护主义的视角对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
关键词三:夫妻债务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历来是离婚纠纷的焦点之一。广受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项规定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夫妻本是情感和利益的共同体,共同偿还债务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女方“被负债”现象。
《民法典》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做法,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将以共债共签为原则,有效避免了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的债务,维护了其合法经济利益。
关键词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在特殊时期,也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上都相对脆弱。《民法典》出于保护妇女在特殊时期合法权益的目的,对此期间男方的离婚请求权进行了限制。
但是,《民法典》给予了女方在此期间的离婚自由。并且规定,在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比如女方存在重大过错,男方可以在特殊时期内提出离婚。
关键词五:离婚经济补偿
旧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中,女性往往承担了更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以及其他家务事项,虽然这些劳动无法直接转换为经济收益,但对家庭却有着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则对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予以了肯定。
同时,对比《婚姻法》来看,《民法典》删除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前提,增加了“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这一类女性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妇女权益保障不能只停留在法律条文表面,保障妇女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讯员 徐蕾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劳动仲裁 赔偿金(劳动仲裁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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