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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小王和小张两人恋爱两年,在双方家长的见证下,办理了订婚仪式。为了婚后有稳定的住房,双方决定购买房屋,因为小张资信情况不良,无法办理贷款,且如果用小王的公积金办理贷款,就能省一些钱。
所以小王与小张共同决定,用小王的名义购房,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房屋首付款由小张支付。
房屋在办理产生登记5个月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现在小王与小张夫妻感情破裂,诉讼至法院离婚,这套婚前购买的并登记在小王名下的房屋,离婚应如何分割呢?如果小王在庭审中,该套房屋系小张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定:虽然购房合同签订时和房屋产权办理时,小王和小张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是为了结婚而购置的诉争房屋,双方在婚后亦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在购房时小张有将该房屋赠与给小王的意思。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置房屋,共同出资支付了首付款,在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房屋借款,故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综合考虑该房屋首付款的来源、贷款情况、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房屋的产权份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当今社会,房产是一般家庭的主要资产,因此,夫妻一旦离婚,房子就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如果是婚后购房,夫妻双方都拥有产权,分割时自不必说;那么,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又该如何分割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实例:
2006年,李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15万元,贷款20万元,房屋总价35万元。
一年后,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此时,李某购买的房产已经升值到40万元
结婚之后,二人共同还贷。不久,房产证办理下来,上面只写了李某一个人的名字。
几年过后,李某与张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房子已经升值到60万元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二人因房子的分割问题产生了分歧。李某认为,房子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可能平分;张某则认为,由于婚后二人共同还贷,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也是在婚后,房屋理应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平分。
这套房产到底该怎样分割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有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以下情况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我们可以断定,该房屋为李某婚前所买,属于婚前财产,李某无需与张某分割房产。但是由于张某曾经与李某共同还贷,所以李某在分割财产时需将这部分支出考虑在内;另外,该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李某也应与张某共享。
民法典第1088条还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像李某和张某这种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双方还贷的情况,如果要离婚的话,二人需要就房产分割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婚前买房的一方将拥有房屋的产权,另一方也有资格共享房子增值的收益,也有权收回自己帮忙支付的住房贷款。最后强调一下,张某即便帮助李某还房贷,但是他并不能因此获得房子的产权。
婚前买的房离婚之后具体如何处置?
这往往会成为离异夫妻财产争议的焦点所在,专家表示,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负担房贷的情形普遍存在,而新《民法典》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房产以登记为准,在此提醒出资一方,因尽可能多地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据理财周刊报道,婚前买的房,离婚之后如何处置,这往往会成为离异夫妻财产争议的焦点所在。近日,本刊编辑部接到读者的电话,就谈到了这个话题。当爱情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在所难免,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然是双方最受关注的地方。而与此同时,新《民法典》对“婚前财产”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因此使得这种情形的房产在分割过程中变得更为复杂。
加之目前房价不断高涨,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即使在婚前买房,也很少有人能够做到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因此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负担房贷的情形还是会普遍存在。那么,万一感情不合而离婚,这种房产该怎样分割?在此,记者就此类问题采访了法律专家。
婚前房产分割存争议
“虽然是婚前买的房,但在离婚之后增值部分应该怎么处理呢?”近日,记者接到读者王女士的电话。
王女士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她的一位好友婚姻面临解体,双方在其他财产分割方面都没有异议,但却在房产上却“卡了壳”。原来这套房产是她好友在5年前买的,其时尚未成婚。好友婚后男方并未买房,因此就住在女方家。5年过去了,房价飞涨,原来70万元买进的房产,已经涨到了200万元左右,在此期间,两人共同还清了剩余的40万元按揭贷款。男方也承认房产确实应该归女方所有,但同时认为自己为归还房贷做出过贡献,因此除了要求归还共同还贷的按揭款部分之外,还要求分享房产增值部分。
情形一:双方登记“对半分”
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专家表示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朱先生与徐小姐与2006年夏天登记结婚。在半年前,朱先生花了80万元购买了一套两房,为了向徐小姐表达自己的爱意,他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两年后,终因性格不合,两人婚姻走到了尽头。徐小姐提出平分一半房产的要求,而此时这套房产市值达180万元,遭到朱先生拒绝。但无奈房产证上写有两人的名字,虽然朱先生极力证明房产系自己出资购买,但于事无补。
律师解答:“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律师认为,对于上述情形,不管徐小姐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马律师同时表示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情形二:“婚前财产”需还钱
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离婚之后需向对方返还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
案例2:2004年春,吴先生购买了一套三房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总价70万元,申请按揭贷款40万元,是年冬天与刘小姐结为夫妻。5年来两人共同偿还了剩余的按揭贷款,但他们的婚姻没能持续下去。至于房产如何处理,两人没有找到统一的答案。
律师解答: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的情形,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那么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即人们常说的“婚前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即使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但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增值部分分配存争议
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购房产其增值部分是否应该平分,目前还存在争议。法律专家表示,对于婚前所购房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部分到底该不该让另外一方分享,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这方面存在争议。
据了解,根据以前的一些具体案例来看,倾向于配偶一方并不享有对房产的所有权,因为房产的增值依附于房产本身,从法律关系上看也属于物权关系,属于基于物权的收益,故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应当由所有方个人享有。这也就是说,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而言,主张不平分的大有人在。
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既然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房产增值做出了相应的贡献(比如共同还贷),因此产权拥有方应当对其进行适当补偿。
不过这种观点只是从道义上说应该如此,并没有法律依据。
从沪上一些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目前对于婚前所购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也出现了同意补偿的情形。沪上一位律师表示,近期就有一对离异夫妻接受了这样的调解方案:产权所有方同意将房产增值部分与对方平分。
事先约定能减少纷争
专家表示,对于不明确的地方可以采取事先约定方式来规避争议。从我国《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而且确立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因此对于一方出资、双方登记的情形,加上对方的名字是为了表达爱意,但是也别忘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专家建议可以事先约定,一旦离婚,房产可按照按份共有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至于对方占到多大的份额,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出资方可以适当提高自己的比例,以免“人财两空”。
还有一种情况则必须事先做出约定,如房产证上虽然没有登记,但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购房的。马*健表示,只有在双方共同做出约定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签了房屋认购书最终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怎么处理
1、签了房屋认购书最终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是赔付定金双倍;因特殊情况如政策变化,天然要素导致不能签定生意合同的,或者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退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签订认购书后未签合同是否违约
1、如果购房人在约定时间内已经前来与开发商协商,但是因为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的集体条款存在分歧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
2、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已认购的房屋时,购房者有权放弃认购房屋,开发商应在一定期限内全部返还购房者所交预付款或定金。
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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