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鹰潭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借7000元却写下3万元借条”
“借款4万元,最后赔上了一套房子”
“欠款2万,却要还72万”
……
近年来,一种隐蔽性极强的新型犯罪——“套路贷”逐渐浮出水面。这种伪装成民间借贷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会将受害人“吃干榨净”。
2018年,安徽滁州来安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联合市、县共百余名民警,成功打掉了一个“套路贷”的涉黑犯罪团伙,共抓获以主犯张某波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3名。
办案民警表示,只要有人落入这种“套路贷”陷阱,你怎么还钱都是还不完的。因为这根本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它的本质上就是连环诈骗。
一次秘密摸排 牵出一个涉黑团伙
2018年6月,来安县公安局通过对全县小额信贷公司摸排时,发现张某波经营的“金顺信贷投资公司”涉嫌放高利贷、暴力讨债。警方随即抽调精兵强将,对线索进行专案“经营”,随着调查的不断推进,该团伙组织架构逐渐清晰,一个涉案人员多、涉案数量多、涉足领域广、社会危害性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浮出水面。
该组织的老大张某波,40岁,来安县人,外号“扣哥”,因其脾气暴躁、出手毒辣,且多次违法犯罪后私下赔钱了结,从而逐步在来安县形成了一定的恶名。
自2016年3月起,张某波先后纠集包某涛、胡某林、孙某等人未经注册非法成立“金顺信贷投资公司”,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强迫交易,并开设赌场聚敛钱财。
“说白了,套路贷的套路,就是让人陷入‘漩涡’无法自拔。”办案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式,采取暴力、威胁、滋扰、拘禁等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受害人,最终侵吞受害人的财产。他们成了来安多个家庭的噩梦。
张某波团伙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随意殴打群众,多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度恐惧,不敢举报、控告,有的甚至变卖房产、倾家荡产、流离失所,有人不堪骚扰试图举刀自尽,有人身负巨债有家不能回……
敲诈勒索 借款人被逼无奈挥刀自残
两年前,小孙因急需用钱,便通过朋友介绍向张某波借了4万元,约定日息800元,还款期限三天。到期后,小孙没能如约偿还本金,张某波便安排手下多次来到小孙家中催债,逼迫小孙夫妇另外又写了一张7万元的借条。之后,这伙人又多次来到小孙家中,意图强行逼迫小孙夫妻将价值30万元的房屋低价卖给他们,甚至围在小孙妻子身边对其辱骂。小孙见妻子遭受侮辱,拿出菜刀向自己的头部连砍数刀,血流不止。这伙人见事闹大了,才四散逃离。第二天,被逼无奈的小孙只得忍痛将家中唯一的房产以19.5万元出售给他人,被迫拿出8.4万元偿还从张某波处所借的4万元高利贷,以致全家四处漂泊,租房居住。
强迫交易 暴力威胁借款人低价转让宾馆
2015年8月8日,小陈与舅舅吴老汉共同投资近400万元在来安县某购物广场经营一家主题宾馆,各占50%股份。因资金周转不畅,小陈先后从张某波开设的赌场和经营的“金顺信贷投资公司”借款30余万元。
2016年10月24日晚,张某波派人暴力逼迫小陈以宾馆股权作为抵押,打了一张38万元的欠条和保证书,约定一个月还清,并要求小陈妻子也在欠条上签名。此后,张某波多次安排手下到宾馆闹事砸毁财物、威胁,并阻挠客人开房、强行免费入住,以扰乱宾馆正常营业,强迫小陈、吴老汉等人低价转让宾馆,冲抵债务。三个月后,小陈和吴老汉被迫将宾馆以123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张某波。现小陈外出务工偿还前期投资宾馆的巨额债务,妻子远赴深圳打工,小陈母亲变卖房产为子还债。吴老汉无奈与妻子离婚,四处躲债。
非法拘禁 折磨三天欠款2万“变”72万
2016年7月13日,小章从金某处借款10万。小章按期偿还了8万元,只欠2万。而金某曾向张某波借款放贷,并多次遭到张某波逼债,便谎称小章欠其30万元借款未还。金某与张某波、包某涛等人商议将小章骗至来安进行逼债,并答应所得均归张某波。张某波派人强行将小章关押殴打,并威逼其分别写下32万元和40万元两张借条,强迫小章打电话通知亲属送钱还债,否则不放人。第三天,小章家人东挪西凑先给了32万元,小章才得以脱身。
暴力逼债 多人家庭破裂妻离子散
2015年12月19日,小程向张某波的手下曹某杰借款1万元,曹某杰扣除利息2000元和“上门费”1000元,只给了小程7000元现金,并强迫小程打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和收条。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小程因无力偿还本金躲藏避债,曹某杰等人遂找小程父亲讨要借款。两个月后,曹某杰带人到小程父亲家向大门、院墙上泼撒粪便催要借款,小程父亲被迫还给曹某杰3万元。
2016年4月以来,小许先后向张某波的手下姜某安借款13万元。2017年1月16日,姜某安胁迫小许将位于来安县新安镇某小区的房屋予以抵押,并诱骗小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许不愿意交出房屋钥匙,姜某安强行换掉门锁,霸占房屋,后将房屋以29.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房款自得,致小许无家可归。
2016年,小蒋先后从张某波处借款数十万元。张某波多次安排组织成员到小蒋家中催债、逼债。为躲债,小蒋常年在外,不敢回家,与亲人断绝联系。小蒋妻子怨恨离家,留下年幼的女儿靠二老照顾。
53本卷宗500余份材料 铁证如山
8月7日,来安县局决定对该团伙实施集中抓捕,当日14时许,多个抓捕组同时收网,一举将该团伙主要成员张某波、李某涛、姜某安等11名犯罪嫌疑人先后在江苏省南京市以及本县抓获归案,扣押宝马、奔驰、本田等高档汽车共计7辆(其中包括一辆房车),及大量现金、借条、账本、购物卡,缴获警棍、手铐等管制器具若干。
当得知张某波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越来越多的受害人打电话向警方哭诉他们所遭受的暴行。专案历时3个月,来安县公安局先后共抓获团伙成员13人,共形成半人高的卷宗53本、证据材料500余份移送起诉,破获故意伤害2起、强迫交易1起、敲诈勒索1起、诈骗1起、寻衅滋事11起、非法拘禁8起、开设赌场1起。至此,来安县首个“套路贷”犯罪团伙被成功摧毁。
一审公开宣判 团伙成员数罪并罚
2018年12月25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波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8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来源:来安县公安局)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追债权债务关系是法定关系双方固定的负有相互的履行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所以两方中有债权或者是借钱给他人的一方就是我们所说的债权人,相对的负有债务或者是说借钱的一方就是债务人。那么债务人欠债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呢?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王欣律师解析。
债务人欠债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债务人欠钱还不起怎么办?
债务人欠款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果确实没有能力还款可以直接跟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争取降低利息或者分期给付的方式来还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欣律师补充:
欠债人出现这4种行为构成诈骗:
1、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前的关系
一般借贷关系都发生在关系不错、互有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通常建立在互相信赖的基础上。而以借贷为名的诈骗往往会发生在双方虽然曾经认识(比如多年未见的小学同学),由于离别多年素未往来,信任基础就非常薄弱,有的甚至是萍水相逢,借款人通过假名字、假地址等等进行诈骗,骗取对方信任,在得到借款后便逃之夭夭。
2、借款的原因
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款。以贷款为名义的诈骗采用编造遇到困难,博取他人同情和信任的形式进行借款。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出借人有欺骗的行为就一定会构成诈骗罪,比如借款人为了成功借款编造的短期之内就能还款的事实而到期不能归还,但借款人并没有逃避债务,努力争取还款的不能被认为是刑事上的诈骗。
3、借款人不能归还的原因
一般的民间借贷不能归还的原因有可能是遇到了借款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比如天灾人祸导致的到期无法还款,而以借款为名义的诈骗行为表现为借款人在得到款项后大肆挥霍、携款潜逃或者进行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4、借款人的态度
借款人的态度指的是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态度,民间借贷案件中借用人会积极争取按期还款,即使不能按期还款,借用人也表现出十足的诚意,不会逃避,想尽办法去凑钱。
以借贷名义的诈骗行为始终没有归还的意图,也没有还钱的实际行为。换句话说,借款人在借款时就没考虑过要还款,也没有履行还款行为。
事无小事,尽职尽责!
骗取婚姻登记宣告无效的证据,骗取婚姻登记宣告无效的证据怎么办
1460/拿了结婚证算骗婚吗(领了结婚证属于骗婚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1460/诈骗 家人还钱 收条(诈骗家属愿意还钱可以量刑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57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