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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今天有当事人咨询,结婚后自己父母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自己个人财产?
杭州离婚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后父母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子女,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以下情况:
1、父母明确是赠与给子女个人的,则该房屋是子女的个人财产。
2、赠与时没有明确是给自己子女的,则是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签订赠与合同,办理公证
如果父母给子女房子,不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办呢?
杭州离婚律师建议,父母可以和自己子女签订赠与合同,明确房子是赠与给自己子女的,然后去公证处办理公证,那么,该房产就是自己子女个人财产了。
或者,子女可以和自己配偶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产为子女方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产也是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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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商报 转自:济南中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张斌(化名)与王萍(化名)在十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为了能有自己的一个家,双方父母出资给两人买了一套房,女方家出32万元,男方家出10万元。十年后,闹上法庭,张斌将王萍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法庭上,对于该房的分割问题原被告各执一词,有不同主张。那么,这套双方父母资助买的房屋,到底应该如何分割?
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离婚后孩子跟谁?
法庭上,张斌表示,自己与王萍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已分居。张斌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应属于他。而王萍则辩称与张斌的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经审理,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认定,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原、被告婚后长期共同生活,生活中为抚养孩子及家务琐事有时产生分歧,矛盾越积越深,导致无法化解。其二人已经分居生活多年。原告张斌起诉离婚,被告王萍表示同意离婚。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均主张两个孩子随自己生活,原、被告儿子现随被告王萍居住在济南。女儿自2015年9月起随原告张斌方(包括其父母)生活至今。
婚后双方父母买的房离婚后房子归谁?
济南市市中区的一处房产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王萍,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建筑面积54.72平方米。张斌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取得,系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王萍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两人均确认购买该房产时,张斌方(父母)出资10万元,王萍方(父母)出资32万元。张斌与王萍一致确认该房产现价值为95万元并同意按照此价值处理该房产。其二人均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婚后父母出资购置房屋 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市中区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斌与王萍现有子女两名,且两名子女现分别随原、被告各自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让他们有一个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及原、被告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角度考虑。法院酌定儿子随王萍生活,女儿随张斌生活。两名孩子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济南市市中区的房产虽登记在被告王萍个人名下,但该房产系原、被告婚后购买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上述房屋在购买时,原、被告的父母均有所出资,只是出资数额的多少不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出资应认定为系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故应认定该房产为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其双方确认的价值予以分割。该房屋现由被告王萍与其儿子实际居住使用,且儿子在该房屋附近就学。按照有利于生活及照顾女方的原则,本院确认该房屋应归被告王萍所有,被告王萍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时,应支付给原告张斌房屋价值补偿款47.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离婚。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之子随王萍生活,抚养费由王萍自行负担。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女儿随原告张斌生活,抚养费由张斌自行负担。济南市市中区的房产归被告王萍所有,被告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斌房屋产权补偿款47.5万元。
现在年轻人经济基础薄弱,由父母资助的现象在社会上比较常见。结婚后很多父母会选择赠与孩子房产、车辆等财产,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
父母事先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来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父母如果有事先明确表示只赠与其中一方的,依照约定处理,为子女个人财产。也就是说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财产,可以通过赠与合同明确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赠与的房产进行约定
1、让子女的配偶作出承诺该房产为子女个人财产的承诺书或声明。(此类方法可能会伤害夫妻间的感情,让配偶一方难以接受)
2、父母与自己子女之间签订赠与合同,约定房产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其配偶无关。但此类赠与合同随时可以签订,在实践中也容易被认定为事后补签而无效。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将该赠与合同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同时也可以固定形成时间。(此类方法不需要子女配偶签字,因此不会影响夫妻感情,并且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签订赠与合同的时间,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说法
张某、韩某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同,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进而动手打架,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因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同时要求将东越河花苑103楼的住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韩某表示,东越河花苑小区103楼的住房系韩某的父亲出资购买,应确认为其父母的财产,而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张某父母婚后赠与张某的东越河村的平正房三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被告韩某应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法院审理中,原告张某提交公证书与赠与书各1份,证明原告张某的父母将东越河村的平正房三间无偿赠与给原告张某一方。
法院认为
1、本案争议的东越河花苑103的楼房,因被告韩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父亲购买房屋时明确表示赠与韩某个人,故韩某父亲出资购买该房产认定为对原、被告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争议的东越河村的平正房三间系原告张某父母于张某、韩某婚后赠与原告张某的财产,并有赠与书与公证书为证,原告张某主张该房产系个人财产,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温律说法: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同样为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但因张某的父母在赠与财产时,通过签订赠与合同并公证的方式,在赠与合同中注明该住房赠与其张某个人所有。因此,在法院审理时,支持了该房产系张某个人财产的主张。而韩某父亲出资购买的房产时,因为没有通过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其韩某一方,因此该房产在离婚时作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离婚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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