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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娶媳妇,送彩礼
嫁闺女,陪嫁妆
这是中国人结婚的传统
那么彩礼、嫁妆、钻戒……
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
感情出现问题
财产能否退还?
关于嫁妆 常见情况
情况一:小红在出嫁前,其父母为她准备了50万元作为嫁妆,并且在小红与小刚结婚登记之前就将这笔钱存入了小红的账户。这笔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50万元存款是小红父母在小红登记结婚之前赠给小红的,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二:小红和小刚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还没有领取结婚证。此时,小红的娘家买了一辆车作为嫁妆,供小红的小家庭所用。这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这辆车是在两人登记结婚之前小红娘家送的,若车辆登记在小红名下,则应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三:小红和小刚领了结婚证,计划年底回老家举办婚礼。于是小红娘家给了小刚30万元的嫁妆。30万元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一定。小红娘家是在登记结婚之后给的嫁妆,属于婚后赠与。如果赠与时没有明确的约定只赠给小红一人,该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并不是法律概念,嫁妆的本质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财物赠与,若嫁妆明确约定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后当然可以带回嫁妆。关于嫁妆的归属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嫁妆的归属问题
01
有夫妻财产约定时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2
区分婚前还是婚后
婚前: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女方父母在婚前给女方的嫁妆(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女方父母在婚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赠与财物时明确是赠与给女儿一方的话,那么这笔嫁妆仍属于女儿个人财产。
03
嫁妆类型
①冰箱、彩电等日常家用产品
如是婚前购买,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婚后购买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房产
婚前购买:如是女方父母全款购置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女儿名下,则父母该部分出资为对女儿婚前个人的赠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如是父母全款购置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视为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根据出资情况和性质具体判断;如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分割时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③戒指、项链等私人物件
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则该类嫁妆应属父母给女儿的个人财产。
④除前述所提到的嫁妆类型外
近几年也有父母购买大额保单作为女儿的嫁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保单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判断离婚时的归属。
离婚时嫁妆的分割
需要区分以下几点
1.如果嫁妆为婚前赠与女儿的存款,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则要看存款是否与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或者该存款是否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生活消费。如存在混同或已消费完毕,则要求全额返还的主张原则上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可主张依据财产的来源和贡献度适当分割处理。
2.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实际会考虑财产的来源和贡献综合考虑如何分割。
3.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是明确赠与女儿个人的财产,则仍属于女儿个人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
说完嫁妆问题,
咱们再来谈谈彩礼问题,
在婚约纠纷中彩礼能否退还?
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彩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释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国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此时,给付彩礼的人希望结婚的目的未达成,故为结婚而支付的聘金应予退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未形成共同生活体,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此时如果离婚,不退还彩礼对给付彩礼的一方有失公平,故此种情形下应退还聘金。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或者为了所谓“面子”支付大额彩礼,从而导致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债台高筑的现象。离婚时,给付一方可能尚未能从给付彩礼导致的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甚至未能还清因给付彩礼所欠债务,故此时应当返还彩礼。
除去上述三种法律明确支持退还彩礼的情况之外,彩礼是否返还应看具体法定情节,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以下几种情况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婚姻不易,
且行且珍惜。
关于嫁妆及彩礼的法律知识你都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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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于网络
来源: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强
编辑:任喆
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联结的利益共同体,夫妻共同财产便是婚姻关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我国首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后。
而此后十年时间,我国也先后出台了三部婚姻法进行了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处理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最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夫妻关系的维护便变得越来越难,夫妻感情出现破裂,最终走向离婚的结局也屡见不鲜。
离婚后夫妻之间因为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有了争执,而闹上法庭的案件几乎每一天都在发生。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刚结婚的年轻人,他们对于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的规定有了迫切了解的欲望。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
指的是夫妻在自结婚之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合法财产,这笔财产就是的归属权是夫妻双方,并不是谁挣钱多就属于谁。但若是,夫妻双方之间有协议或是法律上有其他规定的要求除外。
而夫妻双方之间平等的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那么我们是如何判断家庭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其实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是从财产的来源看:
一是夫妻双方工作中的薪资及奖金,另外还有劳务报酬。二是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中的收益包括投资的收益,三是比较不常见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
综上所述,如果在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是证明,那将全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其次,是从取得财产的时间来看,只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还存续,未出现分居等行为,这一期间取得的财产都算作是共同财产。
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关注的关于婚前买房的问题。若是一方在婚前已经用自己付的钱买了一套房,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这样的财产便不被视作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究其原因,婚前购房行为是在婚前发生的继承事件,是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但若是婚前一方是通过借款、按揭或是贷款等方式购买的房屋,对于债务的偿还是在婚后发生的,而且夫妻双方都进行了部分债务的偿还,此时的房产便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近些年来,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渐渐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也趋向于多样化。
除了像房屋、家具、存款等之类的财产之外,还出现了许多新型财产,比如知识产权、股票、债券等之类的。
在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问题时,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争议。
夫妻双方因为共有财产的分割纠纷不断。例如,2021年朱女士与被告张某之间的离婚案件,他们之前共同居住的房屋是由张某父母支付首付并偿还了部分贷款。
双方之间并未就房屋的归属问题作任何明确的约定,因此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此财产便是夫妻双方共有的。
从此案件可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上。
同时,法律条文也表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是也可以向法院通过申请,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过要满足规定情形才可以:
比如,夫妻双方中若是有一方对共有财产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例如,隐藏、变卖、挥霍等或是对夫妻债务进行伪造。以上种种都被算作是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的行为。
离婚诉讼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要如实像法院进行申报,若不然的话很有可能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例如北京市某某区的人民法院处理过一起不同于以往的离婚案件。原告陈女士结婚后与丈夫刘某之间争吵矛盾不断,且陈女士多次受到刘某的语言侮辱及家庭暴力。
万般无奈之下,陈女士将丈夫告上了法院,人民法院也对此案件进行了受理,由于陈女士的丈夫刘某经营着多家公司,收入不菲。
她们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便成为了双方关注的焦点,其中有一个流程,便是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申报。之所以有如此举动,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法律要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利。
也能最大程度来避免离婚诉讼当事人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不正当处理,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家庭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社会中,大多数人们心中还是保留着传统的思想,男性在外负责打拼,女性大多数还是待在了家庭的里边。
而女性步入婚姻后,要经历怀孕生子的特殊时期因此对妇女的保护权益的是非常重要的。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明确规定其实也体现在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法规表明,夫妻双方在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的期间,均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一个申报,而且这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若是出现像上文中所提到那两种情形,离婚时一旦出现其中任何一种,夫妻双方中的另一方就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今年初刚刚实行的对于妇女权益的保障,也较之于民法典中有了最新的完善,体现在对离婚诉讼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义务的规定上。
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变得更开化,离婚问题也更多的展现在的生活各处。
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也成为了大众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其在婚姻家庭制度立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我国对于婚姻关系非常重视,而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都是平等、和睦的。关系着每个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民法典的颁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更大范围的保护。
离婚后
房屋权属更名过的房产如何分割?
部分业主出钱在小区装电梯
却有两层不停靠怎么办?
民法典这样规定↓
案例一
“男方父母在婚前为男方付首付买了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结婚两三年后,男方父母一次性还清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将不动产权证持有人由男方变更为女方。现男女双方诉讼离婚,房子应该怎么分割?”
该房产归属取决于男女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只归女方所有。如果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如果双方未做相关约定,离婚时,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于婚前出资付首付和婚后出资付剩余贷款,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视为出资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你所述的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如没有特殊约定,应视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更名前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将房屋权属更名的行为不必然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办理赠与公证或达成明确的赠与约定,办理过户行为意在履行赠与协议,过户后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房屋;如果男方将房屋权属变更为女方,但双方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房屋过户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在上述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的情形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并非均等。关于该房屋的分割,由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及房产的出资来源,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的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割比例。
案例二
“我家住在老旧小区,一梯两户,一共八层楼。电梯修建出资的只有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目前电梯已经在建设。建到一半,我们发现电梯在四楼和六楼没有开通道,而除了一楼以外的其他楼层都开了电梯通道。我们认为,出了钱,电梯却没有停靠很不合理,便和业主代表反映。但是业主代表称方案已定,电梯公司也以改不了为由,拒绝了我们的修改方案请求,我们能怎么办?”
业主代表的方案决议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业主代表的决定。此外,电梯属于小区内的公共通道,属于业主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公用部分,所有业主对其均享有权利且承担义务,因此,未出资的业主也需要补交出资。
就撤销决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业主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决定,如果业主对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双过半”程序更换业主代表,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就建造款出资问题,结合你提到的“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出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因此,即使不使用电梯的业主,也需要出资建设电梯,可以请业主委员会向其催交建造款。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离婚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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