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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策险日记第001篇:
离婚之前,将家庭的所有保险合同取出来。查看保险合同,修改关键两处。
投保人:
离婚时,夫妻各自的保单,建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
被保险人为子女,投保人为“子女的直接抚养方--母亲或父亲”。
身故受益人:
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夫妻之间基于婚姻产生的身份关系不再存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建议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父母。
案例001:
人物:刘三(男)、李四(女)
刘三为李四购买人寿保险,身故金20万元。
投保人:刘三,
被保险人:李四,
身故受益人:刘三,受益份额:100%;
数月之后,刘三李四离婚,保险合同未变更,保单项下的权利归属未进行约定。
离婚后三两月,李四(女)死于交通事故。
李四(女)的父母申请获赔身保险金20万元。
刘三(男)向法院诉讼保险公司。
刘三(男)败诉。
法院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今天韩战Q&A第二期要跟大家分享的是保单与转移资产,以及遗嘱有效性问题,不废话,往下看吧。
Q1:“杜律师,想请教一下,如果客户在协议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这样属于转移资产吗?如果客户自己想离婚,但还没有摆上台面协商,这个时候购买保险属于转移资产吗?”
A:关于这个问题,这位伙伴未说明是为谁购买保险,在此主要分析两种情况: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和为自己投保。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离婚时保单是否分割,法律未明确规定。
司法实务中,多数法院认为: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即持该观点)。
同时,基于父母和子女之间保险利益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一般来说,法院不会要求必须将投保人变更为子女的抚养人一方。
那么,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则可继续持有保单,必要时也可利用该保单质押贷款。但保单被保险人及保险利益的实际归属毕竟是子女,因此,通过为子女购买保险来转移资产的说法值得商榷。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购买保险,所购的保险本身也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因此,通过这种方式转移资产的说法可能本身并不成立。
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意见,前述情形下,保单分割的基准是离婚时的现金价值,而非所交保费。
所以,如果投保的是低现价类的保险,自己选择继续投保的,需要补偿给对方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而非所交保费的一半。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也可以实现通过购买保险来维护自己在婚姻中财产权益的效果。
总之,不论是为子女投保,还是为自己投保,凡事皆有边界。如果在离婚期间,或者是虽未明确提出离婚事宜但感情基本破裂的情况下,购买保险的频次和交费额度明显与家庭资产状况不匹配的话,投保的动机和行为性质的认定就不好说了。
Q2:“我在农村的有座三层的房子,由于多种原因导致我的房子没有土地证和不动产登记证,如果我立遗嘱将房子给我孩子中的一个。这份遗嘱有没有效呢?”
A:如果房子不是违法建筑,而只是因政策等客观原因暂时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也是可以立遗嘱对房子将来的归属问题进行安排的。
针对此类没有产权证书的房产,一般来说是无法经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的,可考虑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形式。
明天将由韩宇律师解答一个关于税的问题,也是来自伙伴的咨询,文章将从节税、避税和偷逃税三者的区别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大家可以期待一下(๑•̀ㅂ•́)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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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家庭保险意识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购买保险。当夫妻关系走到尽头,保险真的能做到“离婚不分”吗?本篇文章将通过几则案例为您解答。
保单的财产价值,在保险理赔之前体现为现金价值。即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其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进入理赔程序,则保单价值转化为受益人的保险金。
01
离婚时,正在投保的保险可以分割吗?
案例:[(2015)舟定民初字第1061号]
2016年,原告黄某和被告严某甲双方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现查明:2008年3月,原告黄某以其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保险,缴费期间为10年,每年缴费6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
经法院查询,截至法庭审辩论终结时,上述保险的现金价值为29785.49元。
争议问题:
离婚时,被告是否可以请求对该保险进行分割,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
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自己购买保险,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保险费,相应的保险可得利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现应分割的是该保险的现值29785.49元,而非已支付的保险费。
相关法律规定: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解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保险费的保单,通常都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主要存在2种方法:
1.退保。对于退保的现金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2.继续投保的,可以通过协商,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50%给对方。如果受益人是对方的话,也需要进行变更。
3.对于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的情形,江苏高院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如果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夫妻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协商一致退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愿意继续履行的,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如果是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了保单,婚后用共同财产继续缴纳保费的情况,这其中既有个人财产支付的保费,也有用共同财产支付的保费。离婚时如何分割保险的现金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给出倾向性意见。对此,我们建议可以依据所缴纳保费中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比例来界定分割比例。
02
离婚时,保险金可以分割吗?
案例:[(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1621号]
原、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被告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某两全保险。2008年被告自保险公司领取了生存保险金4,932.99元。2008年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
争议问题:
离婚时,原告是否有权主张分割该生存保险金?
法院判决: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购买保单一份,该保单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均同意财产另案处理,而此后双方之间的其他案件也未涉及保单利益的分割,故原告仍有权要求对被告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主张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
1.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如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宜解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想让与其具有某种特定人身关系的受益人本人得到该笔保险金。
2.“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对于这类保险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保险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类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相应地,所获得的保险金属于投资收益。由于该收益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上述已经列明的法条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投保人为自己所投生存保险、两全保险是以个人财产支付保费,那么最终所得保险金扣除所交保费的剩余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若一方在婚前为自己投保并趸清保费,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而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婚后产生年金分红等投资收益却属于共同财产。这可能不符合法理,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相对明确的判决。
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判断生存保险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不仅要看保险收益是否在婚内取得,还要看保费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若保费是一方婚前趸交,或父母为一方趸交,那么受益人所得收益(包括婚内取得的)应属于受益人个人财产。因为个人购买保险后,保险收益由保险公司完全控制,个人无法对其形成影响、贡献,因此保单在婚内产生收益实际上可认为是孳息或自然增值。
03
为子女买的保险,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案例:[(2020)渝05民终1368号]
王某1与陈某于200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3月11日育有一女即王某2。2017年10月13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查明,2013年3月10日,陈某以王某2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某两全保险,保险期间64年,保险金额36966元,缴费期满日为2018年3月9日,标准保费20000元。
争议问题
王某是否可以请求分割陈某名下以女儿王某2为被保险人的保险的现金价值?
法院判决
因案涉两全保险系由陈某以双方婚生女王某2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该保单虽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该保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应视为系双方对女儿的王某2赠与。为保障王某2合法权益,不宜将该保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作退保分割。
相关法律规定及解读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尚且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部分地方高院作出了相关规定,例如浙江省高院在《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江苏省高院在《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内,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时,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子女除外)为受益人,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方给予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其他地区的法院并没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是通过检索北京、山东、上海、河北等地法院对于为子女购买保险是否可以分割这一问题的判决,可以发现,法院对夫妻双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基本上都是作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有协商后的共同意见,法院也会给与尊重,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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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武英 律师
■ ALB中国前15强律所合伙人
■ 法学硕士 & 金融学硕士
■ 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 十余年的某直辖市检察系统工作经验
■ 掌握争议解决的核心思路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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