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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前买的房离婚之后具体如何处置?
这往往会成为离异夫妻财产争议的焦点所在,专家表示,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负担房贷的情形普遍存在,而新《民法典》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房产以登记为准,在此提醒出资一方,因尽可能多地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据理财周刊报道,婚前买的房,离婚之后如何处置,这往往会成为离异夫妻财产争议的焦点所在。近日,本刊编辑部接到读者的电话,就谈到了这个话题。当爱情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在所难免,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然是双方最受关注的地方。而与此同时,新《民法典》对“婚前财产”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因此使得这种情形的房产在分割过程中变得更为复杂。
加之目前房价不断高涨,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即使在婚前买房,也很少有人能够做到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因此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负担房贷的情形还是会普遍存在。那么,万一感情不合而离婚,这种房产该怎样分割?在此,记者就此类问题采访了法律专家。
婚前房产分割存争议
“虽然是婚前买的房,但在离婚之后增值部分应该怎么处理呢?”近日,记者接到读者王女士的电话。
王女士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她的一位好友婚姻面临解体,双方在其他财产分割方面都没有异议,但却在房产上却“卡了壳”。原来这套房产是她好友在5年前买的,其时尚未成婚。好友婚后男方并未买房,因此就住在女方家。5年过去了,房价飞涨,原来70万元买进的房产,已经涨到了200万元左右,在此期间,两人共同还清了剩余的40万元按揭贷款。男方也承认房产确实应该归女方所有,但同时认为自己为归还房贷做出过贡献,因此除了要求归还共同还贷的按揭款部分之外,还要求分享房产增值部分。
情形一:双方登记“对半分”
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专家表示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朱先生与徐小姐与2006年夏天登记结婚。在半年前,朱先生花了80万元购买了一套两房,为了向徐小姐表达自己的爱意,他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两年后,终因性格不合,两人婚姻走到了尽头。徐小姐提出平分一半房产的要求,而此时这套房产市值达180万元,遭到朱先生拒绝。但无奈房产证上写有两人的名字,虽然朱先生极力证明房产系自己出资购买,但于事无补。
律师解答:“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律师认为,对于上述情形,不管徐小姐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马律师同时表示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情形二:“婚前财产”需还钱
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离婚之后需向对方返还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
案例2:2004年春,吴先生购买了一套三房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总价70万元,申请按揭贷款40万元,是年冬天与刘小姐结为夫妻。5年来两人共同偿还了剩余的按揭贷款,但他们的婚姻没能持续下去。至于房产如何处理,两人没有找到统一的答案。
律师解答: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的情形,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那么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即人们常说的“婚前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即使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但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增值部分分配存争议
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购房产其增值部分是否应该平分,目前还存在争议。法律专家表示,对于婚前所购房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部分到底该不该让另外一方分享,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这方面存在争议。
据了解,根据以前的一些具体案例来看,倾向于配偶一方并不享有对房产的所有权,因为房产的增值依附于房产本身,从法律关系上看也属于物权关系,属于基于物权的收益,故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应当由所有方个人享有。这也就是说,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而言,主张不平分的大有人在。
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既然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房产增值做出了相应的贡献(比如共同还贷),因此产权拥有方应当对其进行适当补偿。
不过这种观点只是从道义上说应该如此,并没有法律依据。
从沪上一些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目前对于婚前所购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也出现了同意补偿的情形。沪上一位律师表示,近期就有一对离异夫妻接受了这样的调解方案:产权所有方同意将房产增值部分与对方平分。
事先约定能减少纷争
专家表示,对于不明确的地方可以采取事先约定方式来规避争议。从我国《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而且确立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因此对于一方出资、双方登记的情形,加上对方的名字是为了表达爱意,但是也别忘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专家建议可以事先约定,一旦离婚,房产可按照按份共有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至于对方占到多大的份额,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出资方可以适当提高自己的比例,以免“人财两空”。
还有一种情况则必须事先做出约定,如房产证上虽然没有登记,但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购房的。马*健表示,只有在双方共同做出约定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签了房屋认购书最终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怎么处理
1、签了房屋认购书最终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是赔付定金双倍;因特殊情况如政策变化,天然要素导致不能签定生意合同的,或者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退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签订认购书后未签合同是否违约
1、如果购房人在约定时间内已经前来与开发商协商,但是因为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的集体条款存在分歧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
2、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已认购的房屋时,购房者有权放弃认购房屋,开发商应在一定期限内全部返还购房者所交预付款或定金。
离婚后
房屋权属更名过的房产如何分割?
部分业主出钱在小区装电梯
却有两层不停靠怎么办?
民法典这样规定↓
案例一
“男方父母在婚前为男方付首付买了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结婚两三年后,男方父母一次性还清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将不动产权证持有人由男方变更为女方。现男女双方诉讼离婚,房子应该怎么分割?”
该房产归属取决于男女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只归女方所有。如果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如果双方未做相关约定,离婚时,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于婚前出资付首付和婚后出资付剩余贷款,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视为出资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你所述的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如没有特殊约定,应视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更名前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将房屋权属更名的行为不必然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办理赠与公证或达成明确的赠与约定,办理过户行为意在履行赠与协议,过户后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房屋;如果男方将房屋权属变更为女方,但双方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房屋过户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在上述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的情形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并非均等。关于该房屋的分割,由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及房产的出资来源,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的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割比例。
案例二
“我家住在老旧小区,一梯两户,一共八层楼。电梯修建出资的只有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目前电梯已经在建设。建到一半,我们发现电梯在四楼和六楼没有开通道,而除了一楼以外的其他楼层都开了电梯通道。我们认为,出了钱,电梯却没有停靠很不合理,便和业主代表反映。但是业主代表称方案已定,电梯公司也以改不了为由,拒绝了我们的修改方案请求,我们能怎么办?”
业主代表的方案决议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业主代表的决定。此外,电梯属于小区内的公共通道,属于业主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公用部分,所有业主对其均享有权利且承担义务,因此,未出资的业主也需要补交出资。
就撤销决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业主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决定,如果业主对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双过半”程序更换业主代表,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就建造款出资问题,结合你提到的“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出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因此,即使不使用电梯的业主,也需要出资建设电梯,可以请业主委员会向其催交建造款。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案情描述
严宇和他妻子李月是上大学的时候认识的,他们一起参加了大一新生的同乡会,相同的成长环境让严宇和李月互生好感,再加上他们都是背井离乡在上海求学,一来二去两人便确认恋爱关系了。
严宇和李月互相陪伴着走过大学时光,感情一直非常好。毕业后,严宇和李月决定留在上海,虽然他们都找到了心仪的工作,但是刚毕业两人的薪水不算太高,只能租便宜但居住环境不太好的房子。严宇的父母不忍心看着儿子受苦,想着严宇和李月以后要在上海扎根,索性帮忙出首付款让他们在上海买房。尽管严宇家的条件在外地相对来说算不错了,但面对一线城市高昂的房价,也很难全款买下房子,剩下的房款由严宇和李月贷款支付。李月的收入比严宇高一些,缴纳的公积金也多,所以李月成为了主贷人。
李月家里条件不好,下面还有一个弟弟需要帮衬,当时买房她一分钱也没有出。但是严宇根本没有考虑其他的,他就想和李月能够长长久久地在一起,共同携手在上海这座繁华的大都市成家立业,所以办产证的时候写了两个人的名字。结婚后,刚开始两人还是甜甜蜜蜜,可李月新换的工作,打破了这平静美好的生活。李月的新工作会接触到很多有钱的青年才俊,没有比较的时候,她当然觉得严宇是最好的,有了比较后,严宇自然就被比下去了。李月常常会和严宇抱怨,嫌弃严宇赚钱少,同事都有名牌包包,能去米其林餐厅吃饭,而她却要苦哈哈地和严宇为还贷款省吃俭用。严宇起初还会好声好气地安慰李月,畅想着今后努力让心爱的人过上想要的生活,可李月觉得严宇只会给她画饼,变本加厉地数落严宇。
时间一长,严宇和李月之间的隔阂越积越深,一次激烈的争吵后,李月竟然大半夜离家出走。严宇冷静下来后很担心李月,一直打电话给她,可李月一个电话都没接,最后直接关机。严宇因为平时和李月的朋友、同事联系少,根本不知道该找谁询问李月的去向,只能从两人常去的地方一个个地去碰运气,可惜都没有找到李月。直到第二天傍晚,严宇才收到李月发来的信息,李月让严宇不要找她了,她要和严宇离婚。严宇只觉得天都要塌了,他从来没想过李月有一天会离开他。之后,李月再也没有回过家、直到严宇终于接受现实,决定给李月自由,两人约好要谈离婚的事,李月才再次出现在严宇面前。
当场,他们谈好房子归严宇,他给李月二十万。因为涉及到房产证上的名字要改成严宇,贷款方也变成严宇一人,他担心银行审核不通过,所以严宇和李月就在离婚协议上写了严宇只要给李月十万元,房子归严宇。离婚谈妥的当天,严宇和李月就去了民政局,除了在民政局签的留底离婚协议外,他们还写了一张私底下的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严宇先给李月十万元,等房子更名后,严宇再给她十万元,离婚协议中的10万元是虚假的,具体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在李月的配合下,严宇的更名手续很快就办好,李月也收拾自己的东西搬离了两人昔日的爱巢。严宇看着空荡荡的房子,心里也觉得空落落的。
严宇没想到会再次见到李月,而前段时间,李月的出现,击碎了她在严宇心中留存的最后一丝念想。李月说按房子的市场价,要严宇再给她一百万元,还说他们后来写的补充协议中提到严宇给她10万元是虚假的,严宇实际应该给她20万元,这就可以证明他们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子的约定是虚假的。李月还说她是在被严宇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对她不公平,而且房子的贷款一直是从她公积金账上扣的,她对房子有贡献。如果严宇不给李月一百万,她就要和严宇打官司。严宇想问律师,他已经按约定给了李月20万了,还要再给她一百万吗?
律师评析
严宇提到的离婚协议是严宇和李月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并在婚姻登记部门留存备案。而且,协议离婚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的,否则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双方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严宇现在与李月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对于严宇和李月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书内容履行。
而且从这个房屋的来源来看,首付都是严宇的父母出资的,即使由于李月收入比较高,是主贷人,但严宇和李月婚后还贷的工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你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来看,严宇这一方的贡献肯定是大于李月的。在这个前提下,才有了严宇和李月协商一致,这套房屋归严宇,由严宇给付李月20万元折价款一事。严宇和李月于协议离婚当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仅是对离婚协议中“10万元补偿款”作出的补充约定,严宇也已按该补充协议支付了相应款项,补充协议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中离婚后房屋归严宇这一条款的效力。李月称她在严宇的欺诈、胁迫下签署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签署场所在婚姻登记部门,如果李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欺诈、胁迫的事实,那么她主张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而要求严宇再给她100万元,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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